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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消解影响下,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职能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的实质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呈现出"形式化"这一可怕的司法惯性特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重提"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在界分与其他主义关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与案卷移送方式、无罪判决率和案件证明标准之间的认识误区,将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借力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继续推动辩护律师程序参与等措施根除旧病。  相似文献   

2.
疑罪从无处理权的虚悬现象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不能行使疑罪从无处理权;审查起诉机关不愿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不敢轻易作出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的立法定位不够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运行机制不够合理;审判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鉴于此,应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在程序意义上的疑罪从无处理权,有效实现存疑不起诉决定过程的多重功能,依法增设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前置程序,并健全疑罪从无处理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目前,不同研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表述差异明显,且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视域下,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能成为其评价对象,裁判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裁判受众。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需要对裁判属性、受众态度等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司法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无法保证受众对裁判的接受,只能提升受众接受裁判的概率。因此,更为适切的概念表述应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在综合考量裁判属性、受众心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受众接受裁判可能性的预判。完善后的概念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定位为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不仅纾解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提升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现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4.
英国行政裁判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裁判所地位不够独立、裁判程序复杂化、裁判所体系分散、裁判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英国政府采纳里盖特委员会报告的建议,对行政裁判制度进行改革,使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转变为独立裁判制度。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后,符合公开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已基本实 现公开。从现有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来看,实践中裁判文书存在逻辑性不强,证据分析不足,法律适用说理不充分等情况,本 文以民事裁判文书为例,从说理的原则、说理的内容、说理的方法、说理的语言规则四个维度对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情况进行分 析,提出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裁判文书技术规范、法官责任制、裁判文书考评制度等方式,保障裁判文书说理公开。  相似文献   

6.
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建设背景下,裁判文书显示出“司法索引”的功能定位,其改革孕育了裁判文书司法索引的萌芽形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进阶,实质上引发了人民法院裁判数据改革,裁判文书实现了从“被索引”到“索引化”的转变,司法索引功能定位形成;“要素索引”形态的出现,标志着裁判文书司法索引形态成熟。以知识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开启了裁判知识改革,裁判文书司法索引迎来从“要素索引”到“知识索引”的形态突破。为实现裁判文书司法索引形态的突破,需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深推人民法院裁判数据改革,深耕人民法院裁判知识改革。  相似文献   

7.
公众舆论与刑事裁判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由于涉及人的生命,死刑案件的裁判更能引发公众舆论的关注。死刑案件中的公众舆论是死刑文化的征表,司法审判时需要加以考量,在死刑改革中更需予以正视。在死刑裁判规范的生成过程中,公众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危害性的征表,其可以作为合法性的事实理由存在;在死刑裁判的证成阶段,公众舆论可以作为裁判的合理性理由存在。但是,死刑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是必须与公众舆论相一致,提倡在坚持死刑适用的实质标准前提下,同时兼顾死刑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可以使死刑裁判更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从根本上说,受众对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取决于法院的裁判,而裁判来源于法官,因此,以法官为切入点,探析法官裁判的思维过程及影响其裁判的因素是研究刑事裁判可接受性问题的前提与关键;对这些因素的改造和完善是提高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根本路径。  相似文献   

9.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审判信息公开、审判信息获取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遵循司法公开的本质规律、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多元价值理念,从明确法院主动公开裁判文书的义务、拓展公众对民事审判信息知悉的渠道、扩充可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种类、增设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救济机制,以及建立民事裁判文书更新、撤销等保障机制之路径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10.
情理兼有事实性与规范性。在传统司法中情理具有法源意义,在现代司法中情理不具有裁判依据效力。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环节,法官的情理考量皆可作为裁判理由以建构裁判规范。诉诸情理是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必要途径,积极修辞是情理表达尤其是激发情感认同的特殊修辞策略。裁判文书修辞诉诸美好持久的感情比诉诸短暂丑陋的感情更为可取。情理表达的修辞策略需与特定案件的性质、修辞目的相适应,情理考量的结果应与现行法实现规范融贯。在裁判规范的建构与表达过程中,情理在不同层次上实现了规范性转化,推进了“合情合理”裁判的产生。  相似文献   

11.
王一怀 《南都学坛》2004,24(4):86-90
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于殖民地时期的新南威尔士,1900年的联邦宪法规定了陪审制度,但陪审法仍然属于各州或地区的立法权范围。澳大利亚的陪审制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陪审适用于可诉罪,不适用于简易罪;陪审团必须具备社区代表性与公正性,前者通过选民名单的随机挑选来实现,后者由回避申请和藐视法庭罪的刑事制裁等程序来加以保障;除了联邦犯罪以外,各州法律允许陪审团做出多数裁决,但有程度不同的、较大的限制;法官对陪审团具有司法指导的职能,如果证据存在高度缺陷,可以指导其做出无罪裁决;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可依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上诉,理由主要是裁决导致了审判不公以及证据缺乏可靠性可信性等。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理念,对古代裁判文书制作产生了只写口供,不写证据的影响。近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又导致裁判文书只写出事实、证据而忽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与及裁判结果形成的表述。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下,我国裁判文书应改革目前状况,加强对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形成与诉讼情况的表述与反映。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证分析表明,与认罪案件相比,不认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更细密,检察官的案件处理较为积极,但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差异不大.此种状况一方面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侦查案卷所载证据整体上的特点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检察机关实际的证明障碍与证明负担较低相联.从公诉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不认罪案件的处理,显示的问题是公诉权的合法性因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而存在不足;公诉权的有效性也由于公诉权行使方式的粗疏而受到了影响.不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应该朝权利保障程度的提高与权力行使精致化的方向改革.  相似文献   

14.
刘涌案引起公众大量非议的重要原因是二审判决书论证不足和公开性不够.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并向公众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建立为人民服务司法和实现理论界与实务界良性互动所必要的.判决书的论证应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的综合认定及法律适用几方面进行.公开判决书可通过网上公布及公共场合展示来实现.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中应当建立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原则”既是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也是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案卷制度和案卷排他性原则,是行政处罚证据程序公平性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判断事实问题的联结点。  相似文献   

16.
证据法是诉讼法的核心。在正当程序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我国证据法典的制定已刻不容缓。证明标准的确立,是制定证据法典所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本文对中国和西方现行的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判断证明标准良莠的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17.
在唐代,由于书判是朝廷科举铨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判文的创作颇受朝廷、士人的重视,朝野文士皆习判词.加之唐代士人对判文写作能力重视的社会风尚,促成了唐判的空前繁荣.可以说,唐代所特有的注重判词写作的选官制度以及社会风尚直接促成了判文本身的成熟和兴盛.  相似文献   

18.
刑事审判中的定案证据,不仅具有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而且有其自身的构成标准和特征。即有罪案件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充要性;在其他情况下,定案证据具有质的单一性、结论唯一性、终结性、有限可复验性以及定案证据体系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并且在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各种救济、复核程序中,定案证据各自存在特殊性,定案证据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存在一致性和冲突。  相似文献   

19.
刑事判决书说理能够增强判决的实效性,规范诉权的行使,有效制约法官裁判权,从而实现裁判的公正性,因而具有必要性。由于主要法律渊源、陪审制度、判决书制作者与署名方式等方面的差别,两大法系在判决书说理方面存在差异。虽然,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的改革在不断进行,但目前还并不如人意。应在判决理由个性化、量刑理由和程序法理由阐释以及判决书制作者公开这些方面继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指导法官运用补强证据使主证据获得证据能力,或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无需考虑补强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证明作用。以法官内心确认是否是需要补强证据的唯一因素为标准,可以将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的补强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还存在内涵不统一,立法规定较为散乱和滞后,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从制度、程序和释明等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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