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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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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学者提出此次修改应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拟对我国后悔权制度建立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建设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2.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相似文献   

3.
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增加规定了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但其适用形态仅限于远程销售。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和学理,应对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交易形态予以适度扩张。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传统交易形态通常仅限于动产,能否适用于房屋买卖等不动产交易,因其涉及购房者及销售者的重大利益,故应当有限制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行业经营者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产品、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形式。自然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原因有垄断行业自律能力较弱、自然垄断企业立法目标错位、执法机构执法措施软弱、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不力、消费者对反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诉权等。治理措施包括完善自然垄断企业合规建设、增强企业自律、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合理界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构建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等。  相似文献   

5.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 ,且多具有跨境性质。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等问题进行规制 ,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它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有关对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6.
对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尚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规定。由于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在对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制时仍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现实交易环境同等、有效的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的有关跨境消费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7.
由于诱导或者欺诈等原因,消费者购物后容易后悔。研究表明。消费者后悔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撤销权,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且在解决信息不对称、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存在消费者滥用权利的可能,应从行使权利的时间等方面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8.
网络消费交易方式已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消费者在领受网络交易带来的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须面对网络商家利用优势地位给其带来的不利。这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分析网络消费者合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的引入和最密切联系选择的细化三方面,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徐义景 《理论界》2011,(11):74-76
中国的电子商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也随之显露。中国虽然已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但是却没有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韩国在2002年就已经制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以此来解决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本文通过对韩国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的剖析,以期对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在理论上得到了交易习惯、立法学以及法解释学的支持.然而在适用上,还存在食品消费者概念不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概念混乱等问题,应通过法的体系解释和文意解释予以厘清.同时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当以"支付价款"为基数,而应当因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购买商品的价款"为基数.  相似文献   

11.
刘欢 《理论界》2013,(3):93-9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经成为学界共识,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探讨应当集中于其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撤回权产生于上门交易、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其理论基础在于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涉能力的落差的前提下对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的保护。在撤回权的制度构建方面,我国应当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撤回权的一般性规定。在未来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在一体化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在债法中类型化消费者撤回权的保护范围。我国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撤回权的一般性条款时,应当一并规定撤回权的形式要件,撤回权的期限和撤回权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货物买卖法领域,主要是基于“实质公平”标准对标准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控制,以防止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权利义务作不公平分配。而在大众市场软件交易中,对许可证这种新型标准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主要是基于“程序公平”标准,即公平原则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在适用于大众软件交易许可证时已然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造成了两种格式合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大众许可证效力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护软件交易和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经常在交易中做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开始进入法律视野,目前,法、德、日等国纷纷对之加以系统的规制,并由此提出了经营者的说明义务理论.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完善说明义务的立法来,平衡市场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公正.  相似文献   

14.
鹿一民 《理论界》2014,(8):61-64
电子交易作为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与传统商业交易模式有所不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当代电子交易中存在的"费用陷阱"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自2012年8月1日始,在德国生效施行了《关于在电子交易费用陷阱问题上更好保护消费者而修改民法典和住房所有权法的法律》。新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交易,涉及有偿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允许仅提供简单的商品信息,而规定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由经营者将商品的重要特征等信息作为信息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这些信息不仅要公开透明,而且要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以特别的方式"呈现。新法为消费者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规范了经营者的信息义务。本文通过阐释新法、讨论新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新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精神,最终为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焦翔  廖婴露 《天府新论》2005,(Z1):201-202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承认了交易习惯作为一种补充法源存在,对交易习惯概念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其法律适应.交易习惯的意义,大陆法系上有"习惯说"与"习惯法说"之争,我国<合同法>上的交易习惯兼指习惯与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漏洞的弥补、规范合同行为.交易习惯在法律适用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日益明确而减小,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交易习惯的地位,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因其具有方便、快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特点,在欧美等国家流行起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在美国也曾引起激烈的争论,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在我国目前犯罪案件的增多与有限司法资源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控辩双方、对法院乃至全社会都有好处,但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减轻量刑的幅度、相应的监督以及配套的各项司法制度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才能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快捷的辩诉交易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7.
产生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鸣。我们应该本着辩证看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科学态度,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司法制度,认真探讨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构建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法律机制的逻辑起点.而要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必须首先明确金融消费交易相对于普通消费交易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金融消费者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在交易地位方面的特殊性,同时还有必要对消费者法律界定的通说和实践进行检讨.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应该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企业法人与专业性的投资机构除外)的金融消费者地位,同时也不应再区分所谓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相似文献   

19.
自21世纪初以来域外法对时效协议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德等国修法活动在反思公益性理由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双向时效协议。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理念及规则设计等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影响,故现行法框架下公益性亦不构成禁止时效协议的理由,时效协议亦不违反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且具有独立规范意义。我国司法实务上的时效协议类型各异,既反映了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对时效利益安排的多元化需求,也表明某些时效协议与现有规则可具兼容性。我国应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期间,并设置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对人身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应限制或禁止适用时效协议;对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和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20.
徐广兵 《理论界》2011,(7):64-66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所界定"消费者"在概念上存在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社会功能角度以及完善相关立法的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医患关系"中的"患者"等典型案件中的消费者概念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借鉴各国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完善消费者概念提出了一些治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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