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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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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比较严格,对当事人不公平。认为原告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起诉的条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证据的要求应当简化;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有错时应当进行必要提示。  相似文献   

2.
不起诉契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乱象,主要表现为不起诉契约的适用范围扩大、效力认定分歧以及内容模糊、形式失范。不起诉契约乃当事人拟定的诉权处分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自由是处分权主义的应有之义,应承认不起诉契约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基于对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保护、维护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等因素的考量,应对不起诉契约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可向法院提出不起诉契约已经生效的抗辩,若不起诉契约成立并符合生效要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不起诉契约具备欺诈、胁迫等瑕疵事由时,可适用民事合同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3.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由于我国立法对诉的成立与合法的认识存在偏差,混淆了起诉受理阶段和案件审理阶段的任务,致使我国行政诉讼立法规定了"高阶化"的起诉条件,设置了立案审查制度。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行政起诉权,立法应当降低起诉条件,设置立案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起诉证据"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存在但未被严格制度化的司法实践,剖析其存在状态对于理解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起诉受理制度十分重要.对起诉证据的要求充满了矛盾.从根本上来讲,这种规定是应当予以弱化甚至取消的.但是,对起诉证据的需求是内含在目前起诉条件的性质和立案审查程序的规定之中的,起诉证据规定的彻底改变,必须以起诉条件的修改和立案审查程序的改革为前提.目前,应当尽量限制起诉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范围,继续弱化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性证据在立案审查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5.
解决检察机关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起诉是否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的客体是案件,而案件的识别标准应当是能否导致公诉权的发动,公诉权的发动包含提起公诉和作出不起诉决定两个层面,不起诉的部分事实也能构成审查起诉的客体。其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受到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制约,相关主体相应的监督和救济路径应当得到保障。最后,审查起诉的错案预防功能、公诉权的专属性、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以及公诉与自诉的衔接问题都是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时所必须考虑的具体问题。基于多方面的考察,对部分事实起诉的同时也应当对不起诉的部分事实所形成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6.
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他人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或者自行和解之后,其中一方还能否起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起诉权或者胜诉权,这是片面的,应当针对自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予以全面考察,有时应当允许其起诉。  相似文献   

7.
王晓芹  张兆利 《老友》2012,(1):33-33
在司法实践中,"诉"字的使用概率可谓独占鳌头。概括起来,常用词语和解释就有如下之多: 起诉——指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应诉——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提出答辩的活动。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有外部职能与内部分工两层特殊性,现有规定似乎有对外扩大其诉讼职能的趋势,而对内在级别管辖和部门职能两方面的协调又尚显不足,具体表现在检察院内部管辖冲突、起诉条件与团体组织趋同以及享有过高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应当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谦抑性出发,协调内部管辖,改革起诉条件,加大团体组织起诉的激励与奖励,加强检察机关参与执行活动的力度。  相似文献   

9.
附带上诉是被上诉人扩大上诉裁判范围的方式,是法官遵守利益变更禁止理论的路径。把附带上诉定性为“非上诉说”的观点,认为附带上诉是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的载体:把附带上诉定性为“上诉说”的观点,认为只须他方当事人同意或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可以于第二审为诉的变更、追加或反诉,无须藉附带上诉之方式行之。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全部起诉,附带上诉因起诉全部撤回而失效;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部分起诉和减缩起诉,附带上诉是否存在,应视撤回起诉和减缩起诉与上诉的关系而定。附带上诉对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影响,则显示出复杂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10.
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我国修改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分析了不起诉权的理论根据及其价值在于此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符合现代刑法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的讼累,促使轻微犯罪人悔过自新;阐明了不起诉权的适用范围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废除免予起诉制度但吸取其合理内核而创立的,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的体现;阐释了保障不起诉权正确适用的监督与制约包括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以及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由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制约并无明确规定,作者建议建立权力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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