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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这一法律形式,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的反映,主要是为一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这是正确认识我国民法的客观基础,从而进一步认识我国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前提。 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只要还存在着商品经济,只要价值规律仍然在发挥作用,那么就需要反映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要求的法律形式——民  相似文献   

2.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社会中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它在具有商品经济的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从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入手,研究我国民法与商品经济的辩证关系,对于提高我们对民法的认识,制定适合我国  相似文献   

3.
民法,从它在古罗马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作为它的主要职责。历史实践证明,民法是最直接、最全面、最集中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党的十四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式,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将迈入一个充分发育、全面发展的新阶段。纵观我国现行民法,其重大缺陷是原则疏漏、散乱冲突并烙负着产品经济的色彩。因此,民事立法的迫切任务便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整  相似文献   

4.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商品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品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所反映的主要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在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与利用上的关系,属于商品经济关系的范围。因此,民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于民法在消费者保护中所处的这种法律地位,理论上似乎不难理解。但是,实践中如何运  相似文献   

5.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只要有商品和商品生产,就有价值规律,商品经济不存在了,价值规律也就不存在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还不能不保留商品经济。因此,价值规律还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平等观和权利观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它象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民法的发展。探讨民法上的平等观和权利观,有助于对民法文化深层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一、平等观和权利观是商品经济活动最一般条件在民法上的抽象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四十多年的时间,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为什么苏联的民法典一直不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根本的一点就在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和同一国度的不同阶段,民法的调整范围不太相同,但是民法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产生的,并且都是以社会商品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民法规范深深植根于社会商品经济生活中,那么,民法是如何反映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条件呢?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七五”宏伟计划的实施,民法通则应运诞生了。它是继我国已颁布的宪法、刑法等若干部重要基本法之后,又一部极其重要的基本法。王汉斌同志说:“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恩格斯曾经指出,法律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民法“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生活的经济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民法,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借助民法特有的法律手段(即权利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的文明发展史说明,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品经济越发达,民法越完备、越兴盛.马克思曾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作为最直接体现我国经济生活条件的法 律形式,正是在改革引起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深刻变化的同时,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改革的实践也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想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没有法律作保证,不把经济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是不可能的.改革需要民法,改革呼唤民法,改革必然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保护改  相似文献   

9.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完善。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代表,研究二者在民法制度方面的特点、差别及其发展趋势,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健全和完善,对于顺利开展对外经济交流,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既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因而人们对于二者的比较研究总是倾向于寻找它们的区别点。于是法学家们辛勤的比较结果终于带来这样一个印象:似乎它们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了,区别点也从三、四个猛增至七、八个,越多越好。这种理论研究,虽有助于我们认识资产阶级国家民法的本质和特点,但恰恰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当代,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的独特性实际上已不如过去那样明显,两者之间的具体差别也日益在缩  相似文献   

10.
平等观和权利观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而人格平等和权利本位是民法最基本的性格,前者和后者关系极为密切,它们象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民法的发展。探讨民法上的平等观和权利观,有助于对民法文化的深层研究,而对民法上平等观和权利观的研究,又离不开对人格平等和权利本位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平等观和权利观是商品经济活动最一般条件在民法上的抽象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四十多年的时间,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为什么苏联民法典一直不能发挥她应有的作用?根本的一点就在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和同一国度的不同阶段,民法的调整范围不太相同,但是民法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产生的,并且都是以社会商品关系作为主要调  相似文献   

11.
湖北省物价局、省经济学会、武汉大学最近联合召开了价值规律和物价理论座谈会。会议围绕当前国民经济和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中提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重讨论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合理调整物价和基本稳定物价、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的关系。讨论的主要观点如下。一、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关于什么是市场经济的问题,大致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市场经济的概念是不科学的。他们说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计划经济的对立物则是无政府状态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不是所谓的市场经  相似文献   

12.
债权债务法(简称债法)是世界各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并以体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为特点、以稳定一定的社会经济流通秩序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实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仍然需要建立有我国自己特色的债法制度。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竞争这个商品经济的固有规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一直被人们所误解。不少人一提起竞争,就把它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而笼统地加以限制和反对。这完全是一种偏见。实际上,只要存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必然存在和起作用;而价值规律的存在,又必然产生竞争;同时,价值规律  相似文献   

14.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把微观搞活和宏观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经济法学所面临急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民法和经济法总的都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并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但是这两门法律各自的地位不同,发  相似文献   

15.
<正> 恩格斯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这就告诉我们,竞争是实现价值规律的一种形式,而价值规律又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样的所有制条件下,只要还存在着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要发挥作用,因此竞争也就必然存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竞争,而且正是这种竞争推动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但是,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同资本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无论是竞争的性质和范围,还是采取的手段和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不同的.区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哪些竞争是正当的,哪些竞争是不正当的,亦即区分合法的竞争和非法的竞争,才能使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在法律的保护下,在为社会义主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前提下,正常地开展.本文着重论述法律要为正当的竞争设置良好的环境,以及对不正当的竞争要依法制裁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唐思洁 《理论界》2001,(6):54-54
一、民商法的构成 民商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由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组成。 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民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民法”一词于清朝末年从日本传入中国,从此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建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身份的基础上,直接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的目的便在于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大陆商法历来被视为民法和特制法。从一般…  相似文献   

17.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价值规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客观作用,作出了科学论断,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理论上的一项重大突破。价值规律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规律,而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只要商品经济  相似文献   

18.
试谈经济法     
在制定民法的同时,是否需要制定经济法,我国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政法部门、政府部门的同志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在我国,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对经济立法具有统率和指导作用;有的认为,除了民法,还应有相应的经济法,还有的同志提出,把民法和经济法合并制定一部财产法的意见。我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不存在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所谓“私法”的概念,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调整商品经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同时还应完善经济法。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和补充,它们两者之间起着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本文试就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本质等几个问题,作一次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目前虽然结合得不好,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对抗性矛盾。只要做好双方的工作,它们不仅能结合,而且能结合得好。因为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历史的联姻关系。商品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结果。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生产社会化的历史性进步。不过,商品经济只是生产社会化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经济形式,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简单的商品经济建立在小私有制的基础上。经过漫长历  相似文献   

20.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和民法的关系及其调整范围究竟如何划分?在国内外法学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但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是关系到经济法能否独立存在与调整范围大小的问题,而且是影响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关系到用什么手段来保障领导、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大问题。一、从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看,它已走上与其它法律部门平行的独立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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