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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去年8月,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女工哺乳期上夜班时回家喂小孩耽误2小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案件。申诉人蒋丽(化名)于2000年3月由川北教育学院电机专业毕业分配到大英供排水公司工作,2002年11月结婚,2003年12月公司改制后,与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安排在司泵岗位工作,月工资650元。蒋丽于2004年3月14日在大英县人民医院住院生一女婴,向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递交了书面请假条,4月26日小孩满40天,回单位上班。7月2日蒋丽上夜班,晚上7点30分钟左右,她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喂小孩,耽误2小时。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蒋丽的聘用合同。仲裁委认为,尽管蒋丽从事的岗位特殊,要求24小时不能离岗,但蒋丽在上夜班时回家喂小孩符合《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应针对蒋丽在产假期间和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解除蒋丽聘用合同的处理与《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的规定不符。根据劳动争议处理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解。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调解意见:一、恢复蒋丽的劳动关...  相似文献   

2.
《中国劳动》2012,(9):59-60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相似文献   

3.
咨询台:我是一名铸造企业特繁工种的女职工.现年45岁。1985年3月我的承包地被乐山市有色金属铸造厂(现四方铸造公司)占用扩建厂房(当时村、组、镇政府同该厂签有占用土地协议),按占用土地协议我在同年4月录用为合同工(未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审批手续),进厂后一直在特繁工作岗位连续工作15年.并享有正式职工待遇,现已到特繁岗位退休年龄。请问我应该享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待遇吗?  相似文献   

4.
<正>问:李某于2009年1月至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该企业工会委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3年,李某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12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李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根据《工会法》其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2014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  相似文献   

5.
今年10月,网上爆出有公司以女员工每日排队吻老板作为企业文化,轰动一时.虽然该新闻最终被证实为造假,但类似让人大跌眼镜的企业文化却并不鲜见——女员工登记例假、按规定时间怀孕、员工完不成业绩罚裸奔……这些以牺牲员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纷纷打起企业文化的旗号,但实际上都是老板们的"土皇帝"心态在作祟:我的公司我做主,法律道德靠边站.  相似文献   

6.
新常态下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值得探索。运用观察法、问卷法和访谈法对当前广州市A区206家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查发现,珠三角企业一线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与一线男职工相比,一线女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更低,加班费无法按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福利覆盖面更窄,对社保福利的认知水平更低;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学习进修与晋升的机会更少,被裁员的概率则更大;一线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极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一线女职工对劳动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与管理层的沟通不畅以及“男强女弱”的职场歧视十分普遍等。因此,要通过采取政府加强监管、社会加强宣传和资源支持、企业主及管理者提高法制意识和性别意识、引入企业社会工作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案服务、一线女职工提高法律意识等措施,切实保护一线女职工劳动权益。  相似文献   

7.
目前,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存在弱化的现象。如何有效维护女职工的权益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依法维护;注重教育,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新形势下,如何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是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要增强凝聚力,首先要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增强自身竞争力,其次要以服务女职工、服务企业生产为目标,开展主题活动,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  相似文献   

9.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很重要也是很现实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加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要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全方位的关心和支持,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企业改制重组,使企业女职工队伍受到挑战和冲击。而企业女职工队伍又是改制过程中的弱势群体,要适应改革形势发展需要,必须提高女职工素质,增强女职工应对改革重组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咨询台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一些企业和劳动者来函来信咨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厅、省总工会最近制定发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文件),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为什么要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从社会整体角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咨询台:我是一家公司的女职工.再过两个月我就要生孩子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我.休产假期问我只能拿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无。我们公司是交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请问。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该如何支付?  相似文献   

13.
我是一名企业女职工,1999年参加工作。2004年结婚后,我先后两次怀孕均因工作劳累发生自然流产。2006年我再次怀孕后,医生要求卧床保胎,经企业批准我前后共请假7个月在家休养直到小孩出生。在我请假期间,企业薪酬委员会决定,我每月的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和福利照发,每月的考核工资扣除60%,其余40%年底发放。照此计算,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后,  相似文献   

14.
一、女职工现状扫描1、精神状态不佳,人心不稳。目前国有企业女职工有门路的殚心竭虑,另攀高枝,调到机关、事业单位;有胆识的纷纷跳槽经商挣钱。而大多数却在困惑、痛苦中徘徊,甚至个别心理调整适能力弱的,情绪沮丧,悲观失望。2、在岗率低,且呈下降趋势。从今年6月,綦江县总工会调查资料看,县级国有企业女职工不到退休年龄在家待退和办理假病退的多;企业深化改革中被优化组合的编外女职工多;半停半转产状态企业女职工待岗多。处于半停产状态的綦江县酒厂,全厂78名女职工中就有68名待岗。3、经济收入水平偏低,生活困难。1993年统计,綦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年人均总收入达4000  相似文献   

15.
女职工是推进国有企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企业应高度重视女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激活她们的潜力和创造力,使她们为企业的发展多作贡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相似文献   

16.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定,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实施生育保险、保护母婴健康,缓解被生育行为形成的职业风险。这是本世纪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当今女职工的共同心愿。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泸州市政府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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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笑话     
防风打火机某天去店铺想买个防风的打火机,老板拿了一个出来说:"这个就是防风的。"打着火之后我一口气就吹灭了说:"老板不是说防风的吗?怎么一吹就灭火?"老板淡淡的回答:"能防风,但是不能防二货。"网购同款下楼取快递,看见快递员穿的羽绒服和我网购的是同一款,  相似文献   

18.
涪陵地区水江煤矿劳动人事科来函咨询:企业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可否享受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工资等待遇?经有关部门研究,现复如下: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生育,原则上也不能享受生  相似文献   

19.
问:我是国有企业职工,最近单位职代会审议,制定了一个内退规定:男职工年满56周岁、女职工年满46周岁,不论工种和岗位,一律办理内退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我身体较好,不愿办内退手续,但不知企业这一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很多同志也不想办内退,应怎样处理这件事?读者答:关于职工内部退养问题,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  相似文献   

20.
咨询台     
有的单位询问:企业招用了一名女职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女工说她已怀孕,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能否解除这名女工的劳动合同?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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