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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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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博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179-187
德性司法是运用法官德性解决实践问题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司法方式.德性司法注重大众化的司法方式,更加追求司法过程中的实质公正,要求积极能动的司法.德性司法中的德性是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个体所展现的德性,法官的德性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低阶和高阶角度可以进行四种德性分层.在理念、方法、效果等方面,德性司法与市域社会治理存在内在融通.蕴含德性司法的市域社会治理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现实有效性,市域社会治理的视域则可以突破司法场域的封闭和局限,进一步明确德性司法的内在特点和优势.  相似文献   

2.
"调解优先"的反思——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分析框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当前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强化调解已经成为今后的基本趋势。根据民事审判结构理论,这一转换源于国家对当前社会矛盾高发的回应,其转换的逻辑是:社会结构层面矛盾的高发——政法型司法体制层面政治对法律的深度介入——具体民事审判结构层面调解的强化。但是,社会结构层面矛盾的高发可能存在误判,而且还忽略了社会结构层面越来越强烈的法治化取向。因此,该政策转换不仅可能欠缺社会结构层面的原因,而且还与社会结构层面的法治化取向存在冲突。在双方合力的作用下,该政策转换将会从正反两方面产生叠加效应,对民事审判结构、司法体制、社会结构转型施加双倍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3.
解永照  王国龙 《学术界》2012,(7):51-62,286
在司法的基础理论上,能动司法并不能构成一个时代的整体性司法哲学。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是中国规则治理这一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的推进与落实,在司法实践上是中国法条主义司法的惯性发展和逻辑递进。因此,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还主要是在中国司法机制内部的全面展开,是在贯彻规则治理的中国法治理念下,以充分发挥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审判当中的"能动性"为内容的一种能动司法,以克服司法解决社会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和判决缺乏社会后果考量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4.
司法调解进社区,指导和参与社区调解活动是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践途径,也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实现形式。基于能动司法理念,为凸显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遵循"走出去"的方针,以促进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为目的,完善司法调解进社区机制,并以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5.
《送法下乡》:一个读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解读《送法下乡》。首先 ,进入该书的语境 ,以贴近作者的视角 ,“重构”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肯定任何司法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 ,而且不仅仅是书本知识 ,还包括许多“无言之知” ;认识中国特定的政法传统、“转型时期”的司法特点以及基层司法的特殊性 ;考察基层法院的法官在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如何调动各种知识解决纠纷 ,以此“正当化”法官在司法运作中所使用的知识和技术。其次 ,从一般读者的角度进入 ,展示该书给予人的智识的愉悦、观念的冲击和方法的启迪  相似文献   

6.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7.
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沟通的平台,有助于法官把握案情、拟定调解方案以及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民间规范的这些作用方式又与司法调解中各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这些社会心理机制具体包括个体决策、"和为贵"以及服从权威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调解优先原则是近年全国政法系统为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而提出的一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政策.就审判领域而言,调解优先原则具体是指审判机关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方法,将调解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衔接于涉及审判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工作原则总称.  相似文献   

9.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基层社会本身具有的强烈的"乡土性"与"本土性"特征,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基层司法必须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将现代法律理念适用于乡土社会的法律纠纷,基层司法也因此具有了与规范式司法相差甚远的"乡土特征"."陈燕萍工作法"根据基层司法的实践情况,总结出个案实体优先、法官主动调查等经验,其核心在于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适度能动",对我国当前基层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基层人大是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实现形式。作为基层权力机关和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基层人大社会整合的成效事关基层社会的秩序稳定和社会发展。从政治逻辑审视,基层人大的社会整合是由制度整合、利益整合、关系整合、观念整合四个方面组成的有机体系。从国家治理实践而言,基层人大社会整合的功能发挥和机制运行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民主化的主导方向,完善人大政治机制,创新整合方式,实现基层政治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升华.由于司法在不同国家宪政体制下的含义是有所差异的,因而如何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基本内涵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特殊国情下,司法规律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底蕴.  相似文献   

13.
转型时期的中国,还不存在确定的司法立场,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下,无法一劳永逸地套用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或者司法克制的理论。在当下中国,司法的立场是浮动的,司法能动或者司法克制,不是非此即彼,也不是简单的耦合。法官们,甚至同一个法官,选择司法能动抑或司法克制,仅仅是概率和程度问题,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司法意识形态。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验证法官司法立场的变迁以及策略的运用。  相似文献   

14.
从关系的视角来看,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变通行为的动力原则是司法主体的变通行为惯习,而这种行为惯习又来自于政法体制,即来自于以法律的治理化为原则的权力场域。一方面,政法体制限制了行为主体的行动范围,从而形成一种变通的行为惯习;另一方面,主体的变通行为惯习反过来又建构了这种政法体制。正是这种特有的司法场域运作的逻辑导致了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的任意变通现象,要改变这种任意变通的现象使得民族地区司法实践规范化,必须重塑民族地区司法场域的结构和运作逻辑。  相似文献   

15.
司法权威具有状态、结构和要素三个层面的含义,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重点和起点三个关节点正好相互对应。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确立法官独立、造就具有魅力型权威要素的法官为起点,以赋予法院完整的司法审查权、构建权威型司法结构为重点,才能达到高效而理想的司法权威状态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相似文献   

16.
《东岳论丛》2017,(12):147-155
司法克制主要是指法官遵照成文法或者前例作出司法决定,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二者只是行使裁量权的程度或大小不同而已。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一种司法的姿态,一种对待司法的主观态度。显然,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实用主义,强调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的是维护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作为审判者消极中立的态度。绝对的能动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行为亦是一项艺术,只有既有刚性又有灵活性的司法才最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17.
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18.
李丽 《理论界》2011,(11):107-109
文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我国法官制度的发展。古代中国没有独立的法官职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官员,在地方政府中行政官员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而在中央,皇帝则是集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最高长官。清朝末年西方国家声讨中国落后和残酷的司法制度,纷纷建立了治外法权,清政府的司法权受到威胁。理论界和思想界也对中国传统的法官制度进行了强烈抨击,纷纷要求进行司法改革。在内忧外患下,清政府不得不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期收回治外法权。辛亥革命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这一时期近现代的司法体系逐步建立:法院系统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机构设置在各级审判衙门内,负责侦查、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法官称为推事。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进一步学习德国、日本的大陆法系司法制度,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体制由过去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文革之后,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建设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该法正式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法官这一称谓并建立和完善了我国一系列现代法官制度,它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制度的全面确立。从法官制度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我国的法官制度从古代的司法行政合一逐步发展到现代的专业法官制度,是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我国法官制度是在学习西方法官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又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30多年来,中国司法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司法改革面临更大的困难。司法改革本是一项涉及机制设置、权力机关协调等多方位的全面改革,需要一种宏观的、战略性的规划。然而,目前的司法改革措施大多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展开。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不只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只是法学家研究的问题,而是党中央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角度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今后将向纵深发展。目前应该依照司法权的性质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总体发展战略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具体部署,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司法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20.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正义,尤其是在乡土社会表现为一种人情正义和感官正义,乡村的司法也有其自己的规律与特点。法官的角色不是消极中立,而是积极参与;裁判的依据不只是法律,更多的是习惯与伦理;裁判的场域不是庄严肃穆的法庭,而是田间地头、炕上开庭;裁判过程不是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而是追求实质的正义。在乡土社会,正式的法律被弱化,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在乡土社会得不到广泛的推行。单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方式,我们应追求多元的社会治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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