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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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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股股东相对于其他小股东来讲其优势地位明显,易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开始将忠实义务的承担主体从董事、经理扩展到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得为欺诈行为;不得排挤、压榨小股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限制关联交易;不得恶意转让控制权等。  相似文献   

2.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是英美公司法通过判例所确定的公司董事所负有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利用原属公司的商业机会进行谋取私利的活动的义务。该义务属于董事忠实义务项下的一种独立义务形态。其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并且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竞业禁止义务相区别。在介绍英美公司法上的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理论,以期能有助于我国公司法引入这一义务形态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上的公司机会理论是英美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规则,其禁止公司董事利用属于公司财产的公司机会。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委托人或受信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该义务要求董事正当行使董事职权,不得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而董事利用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则是与公司发生了利益冲突,董事应根据忠实义务规则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董事有"使公司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在公司违法时,即使董事没有直接违反以其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应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仅要遵守以董事作为直接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应遵守以公司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外国法律.董事守法义务是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在追究董事违法责任时,应慎用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5.
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相似文献   

6.
联锁董事法律义务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联锁董事法律义务分为公司法上的义务和特殊法律义务。前者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机会禁止义务和共同董事的公司间交易的规则等;后者包括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义务和对从属公司及股东的法律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因劳动者利用在原单位所掌握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而引起的争议大量出现。目前我国处理此类争议的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角度对这类纠纷的实质进行分析、讨论,并呼吁立法将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规定为法定的义务,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来,随着Internet的迅速发展,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商业信息失窃、研究数据被盗及有利竞争机会的丧失的事件越来越多.网络甚至成为敌对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工具.为什么INTERNET会存在这么多的不安定因素呢?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所依赖的TCP/IP协议族存在安全漏洞.下面,我主要就TCP/UDP和IP协议来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9.
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主体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正当性在于该类主体在资本来源、公共职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公司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意味着在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内容中增加了合规管理,但不意味着董事对公司当然负有合规管理义务。合规管理的含义在中国的规范语境中已被固化为通过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在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下,董事应对公司中下层职员执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事宜履行监督义务,该监督义务派生于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是勤勉义务的次级义务。除了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特殊类型公司外,董事是否应通过合规管理即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形式履行监督义务,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应建立与建立何种合规管理体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除非从常识角度认为该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存在显著缺陷等情形,法院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判断应保持谦抑。  相似文献   

10.
董事(会)在股份公司中执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力。当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往往会将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主要表现为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等形态。为了防止董事滥权,保护公司利益,需要构建事前、事中和事后抑制机制,对董事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规范。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化和区分所有建筑物社区的大量出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与开发商以及与开发商有关联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矛盾成为所有这些问题的焦点。明确开发商控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期间的诚信义务以及开发商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移交管理控制权的义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积极的思路。本文对于这些义务的内容作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等,并规定了违反各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粗陋、简略,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公司对内担保条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定,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违反,则担保合同不生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0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段判定公司对内担保的债权人审查义务。债权人最低的合理审查义务应限定在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合乎形式标准的决议,以及其他满足一般交易条件的材料。对于前者,债权人只进行形式审查,实质效力如何,股东会是否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议是否有程序瑕疵在所不问。如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是商人,则审查义务会因此提高。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将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第625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制度,这标志着企业旧物回收义务被正式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体现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目前在民法法律规范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义务承担主体界定不明确、缺乏旧物回收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法律责任适用不清楚等等。通过对法律规范解读,我们发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实则具有后合同义务性质,而第625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亦可能成为合同的主要义务;旧物回收义务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材料供应商等;旧物回收义务的对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收的物品,也包括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回收的物品;在旧物回收方式上,可以采取自行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方式;在履行旧物回收义务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处理和利用回收的物品;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履行旧物回收义务的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公法责任。推动建设和完善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的法律机制,将为促进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15.
扶养:指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抚养:指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的抚养教育。又称抚育。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长辈,应尽抚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其主要内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对父母应尊重、关扶养…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17.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18.
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20.
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相反交易规制是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内容之一。董事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董事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利益相反交易中,公司利益与董事利益相互冲突,因而董事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危险性。确立利益相反交易的批准或许可制度,可将其危害性控制在最小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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