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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群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20(5):18-22
为了将离婚自由的后果消除到最低限度,达到离婚利益协调的目标,我们除了要关注离婚制度本身的完善,同时还要关注相关社会公共政策的完善和道德的调控,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离婚自由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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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洁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2)
本文针对当今社会在离婚自由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观点,通过对离婚制度发展过程及有关问题的阐述,明确指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原则,必然包含离婚自由。而离婚自由,则要以反对轻率离婚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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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制度,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道德要求和规范。既要防止因反对轻率离婚而限制、剥夺当事人离婚自主权,又要防止无成本离婚而引起的滥用离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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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2
夏吟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4):12-18
在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同时强化离婚救济 ,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的离婚立法指导思想之下 ,本文建议在起草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时应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二是通过“另案”的方式 ,提出与原有规定不同方案。同时 ,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更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离婚衡平机制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夏吟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16(5):30-36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争议最多、问题最多的部分.对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效力等等在各国始终都有不同的声音,但归根到底是人们对自由与正义的追问.在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之后,对离婚自由是否需要限制以及在实现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体现法律的正义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应在我国建立离婚衡平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在离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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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离婚道德原则——以道德悖论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晓燕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40-42
目前我国离婚率上升,并出现"闪婚闪离"现象,实际生活中有些离婚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违背一定的道德原则。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离婚中的道德问题关系到我国的道德建设。离婚问题存在着道德"两难",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是一种道德困境,应正确看待离婚问题。离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如:即使关系破裂,也要尊重对方;离婚后双方也要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慎重对待离婚,文明离婚。 相似文献
9.
陈小勇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3(6):52-55
片意离婚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它延长了当事人的痛苦,诱发了许多刑事案件,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了离婚诉讼的低效。文章对片意离婚难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0.
王歌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0,12(6):54-57
香港和内地的立法背景、立法渊源和立法技术等存在着诸多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两地的离婚制度有所不同.探寻两地离婚制度的异同,既有助于法律界对两地离婚制度的整体把握和细致了解,又有助于为两地离婚制度的探讨与切磋奠定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1.
道德自由包括意志自由、道德权利与道德境界三个基本层面,三者相互联系,共同构成道德自由范畴的丰富内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个体在道德表达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道德自由的风险。道德自由风险的规避取决于道德自由主体的道德责任和道德理性两个重要方面。道德责任是道德自由的重要属性,而道德责任的有效性最终要由人们的道德理性来保证。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阐述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法定条件规定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了分析及评价 ,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陈尚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53-55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吴国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5):18-25
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情况,无过错一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造成诉讼过程中频频出现举证难、认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为此,应当从法律制度和审判机制入手进行改革,通过完善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机制,使法律救济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难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保障。 相似文献
15.
分居制度作为对不可离婚的补救而源于寺院法,在禁止离婚时期它对调解夫妻关系起过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仍有相当的国家保留此制,但其功能、形式和效力与以往大不相同。在破绽主义离婚立法出现后,分居又成为破绽之推定。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亦将分居作为破绽的推定。 相似文献
16.
杨晋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1):31-36
在我国,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了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而忽视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国外协议离婚的介绍、对我国协议离婚立法历程的回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及导致这种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1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阐明增设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责任构成、特点及功能 ,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对于更好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办理登记离婚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介绍信的规定,当年采取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激增,再创历史新高,且登记离婚后又生新问题。这促使作者对完善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思考,并且提出修正登记离婚制度的方案。其一为,将法院作为登记机关,由其承担审查当事人离婚协议的责任,确保当事人、子女的权益;其二为,不改变现状,但是增加当事人登记离婚的限制条件,同时明确法院亦受理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