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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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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公约》未规定"不危害或阻碍义务"适用的地理范围,但国际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支持该义务适用于"争议区域"。尽管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主张该义务适用于"未划界区域",但论证缺乏说服力。由于当事国主张的海域不能够超过其所依据的海洋权利的界限,因此"争议区域"不得超过"权利重叠区"的范围。在当事国依据不同海洋权利主张海域时,还需分析海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在中日大陆架争端中,自然延伸标准与距离标准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两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议区域"。而在"中间线"中方一侧海域不属于争议区域,不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故日本无权干扰中国的油气开发活动。  相似文献   

2.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冲之鸟礁作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之一。委员会在2012年对日本划界案做出的建议(以下简称《2012年建议》)中,不接受次级委员会(sub-commision)对冲之鸟礁产生的外大陆架的建议,表示委员会不认同冲之鸟礁是日本主张的"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就冲之鸟礁以北的海域而言,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的主张大于《2012年建议》。本文讨论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公布的海域超越《2012年建议》的事实,以及该政令不把《2012年建议》当成依据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奠定的新的世界海洋秩序中意义重大.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划界案审议并通过划界建议书后,使澳大利亚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能够依据国际法而使本国大陆架得以延伸至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的国家.澳大利亚划界案是迄今提交的最为复杂的划界案,整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高超的技巧、务实的态度、与周边国家的协调、充分的数据、灵活低调的外交策略等,为其他正在准备提交划界案的国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科学和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4.
曹玮 《太平洋学报》2012,20(3):88-96
中韩两国在黄海和东海都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韩国在此问题上采取了积极进取的态度与措施,值得关注与研究.本文旨在整理、总结韩国的举措,并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做出评价,指出韩方坚持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缺乏法理依据;其对苏岩礁的开发并不具备“有效控制”原则的构成要件;在争议海域的联合军演侵害了中国海洋权益.文章最后就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本案是并不常见的涉及毗连区问题的国际判例。国际法院认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并且裁定哥伦比亚的“整体毗连区”不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毗连区的宽度以及哥伦比亚在其中主张行使的权力。然而国际法院认为哥伦比亚有权在2012年法院判决属于尼加拉瓜的海域内建立毗连区。国际法院在分析中表达了两个可能对国家实践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或单一海洋划界并不当然包含毗连区划界;二是一国有权享有与他国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毗连区。然而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将毗连区划界包含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是合理的,而单一划界则当然包含对各方毗连区权利的划分。至于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毗连区的概念,非但难以为其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找到法律依据,而且实践中也不应被接受,因为一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权力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存在重叠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2004年,澳大利亚在7个南极主权要求国中率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进入南纬60°以南——《南极条约》适用区域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1在坚持"南极主权"的前提下,澳大利亚对南极领地外大陆架与亚南极岛屿外大陆架划界问题采取了高度灵活的区分政策,在维持其南极领土主张现状的同时,又通过对《南极条约》体系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巧妙地解读与运用,确保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不过,由此引发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剖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7.
岛屿被认为是近年来国家间海洋争议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不仅表现在相关国家对于岛屿主权的争夺,还表现在海洋划界时有关岛屿划界效力的激烈争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岛屿同陆地领土一样的延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功能,因此岛屿对于海洋划界会产生重要影响。鉴于岛屿在海洋划界时的重要意义,我国必须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争取钓鱼岛主权,并利用钓鱼岛提出有利于我国海岸基线确立、大陆架划界、海域划界的主张。  相似文献   

8.
《日本学刊》2021,(4):35-61
日本将巨量核污水排入海洋的计划可能危及全人类整体利益、相关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同时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上责任救济的相关规定。保障跨界损害的"国际和国内救济"是国际法委员会有关责任条款草案中的原则要求,也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条约的相关内容所确认。统筹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救济路径来分析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有助于更全面地解读相关法律问题并考量应对方案。从国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来自诸多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而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并不能证明日本履行了所有国际义务。从国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行为存在触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并面临各国政府和国民进行国内追诉的可能性。不管是通过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寻求司法救济,均有其局限性,有必要结合法律、外交和舆情手段做好综合法治战略预案。  相似文献   

9.
历史性捕鱼权的习惯国际法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历史性捕鱼权是国际法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命题。历史性捕鱼权属习惯国际法范畴,是由于长期的、连续的"使用"而应被尊重的一项既有权利,是历史性权利中的一项常见权利。即使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之后,历史性捕鱼权仍具备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历史性捕鱼权应继续在渔业资源分配和海域划界实践中发挥效力。  相似文献   

10.
北京时间8月16日凌晨(纽约时间8月15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进行了陈述,并提请委员会审议。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陈连增表示,本次陈述是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进行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是在国  相似文献   

11.
侵权和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导致其上述功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侵权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侵权和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基础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对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就侵权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而解决民事和解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从国家法的法律渊源这个角度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进行讨论,提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有形式的依据和内在的依据两个方面。所谓形式的依据就是指各国以明示和默示的形式达成的共识,而内在的依据就是国际社会的秩序要求和人类社会的正义要求。  相似文献   

13.
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工具。  相似文献   

14.
"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约束力之争是影响该"准则"现阶段磋商与日后实施的关键问题。各方在事实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与调整立场主张,总体趋势从分歧转向部分共识。本文从"准则"的文件形式与实质内容两个层面展开论证,认为"准则"的文件形式不能作为确定其性质与法律约束力的唯一依据,而判断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依据在于"准则"是否有为各当事国创设权利义务的明确意图,由此应当结合"准则"的实际条款、制定时的具体情况、嗣后行为等实体与程序因素综合分析。即使"准则"文件整体的法律约束力尚无定论,但仍可以从具体内容角度分析,即"准则"中反映既有国际法规则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不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能够依据诚实信用、有约必守、禁止反言的原则对各国产生事实上的约束。  相似文献   

15.
韩国虽非南海争端的当事国,但由于南海局势事关其海上生命线的通畅,且中韩之间亦存在海洋划界的争议,因此韩国长期对南海争端保持高度的关注。纵览韩国政府、学界、媒体三方的认知,韩国对南海争端整体上持中立但不支持中国的态度。韩国的这一立场,不仅是为了维护其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也有着借此增强本国在中韩海洋划界问题上筹码的考量。因此,充分认识到韩国立场对南海争端乃至于中韩海洋划界问题的影响,防止南海争端和中韩海洋争议的纠缠与并发,应是中国未来周边外交工作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合同有效和生效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至少存在两点区别:(1)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2)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当然,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谈得上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对应于合同的未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下位概念。  相似文献   

17.
票据权利是设定质权的标的之一,票据质押是证券设质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与效力,尤其对设质背书的性质和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以票据质押、设质背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不同法律规定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并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案,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18.
国际法不成体系及其自足制度问题的提出,深嵌于尼克拉斯.卢曼、贡特尔.图伊布纳等人的法社会学路径中。从系统论法社会学、法律自创生理论、社会宪政理论以及制度自决理论来看,功能分化导致多中心的全球化社会,全球法产生各种相对自治的功能系统,国际法自足制度形成了功能性的自治共同体,以其社会宪法来实现功能目标。自足制度以其法律运行形成自治系统,在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制定与其他社会部门的自反性制度建立了结构耦合,成为一种自宪法制度。自足制度对国际法不成体系具有促进和牵制的双重影响,为此形成了"等级次序与政治的"国际法宪政和"不成体系与社会的"宪政两种应对路径。后者主张一种市民主义而非国家主义的社会宪政,认为根源在于社会理性的抵触,国际法将形成多元化而不是宪法化的前景。  相似文献   

19.
《探求》2015,(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决定其具有多大程度的强制力。《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效力的创新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质疑。"零和博弈"与"互利双赢"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法律应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分层、分类规定其法律效力,以刚性本质推进其柔性形式,进而在保证监督效果的基础上发挥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特色,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国内涌现出的众多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代表性书籍和学术论文进行系统性回顾。特别是在大陆架划界原则以及岛屿的划界地位两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归纳,对相关研究进行完整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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