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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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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统一掌握死刑标准,贯彻少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与二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现象严重,死刑复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法院对死刑标准掌握不一,形成一国之内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面。应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院行使,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防止错杀、误杀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本文持赞成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首次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其实是由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两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是可以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只是死刑的核准权,而不是死刑的复核权,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不能再行使死刑的核准权。通过论证,本文就死刑复核和核准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设计了它们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3.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亟待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既无有效的法律根据, 又无起码的法理支撑, 也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 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 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为此,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控、辩、审三方协同制约并具有期间约束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4.
死缓的确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凸显出适用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甚至成为瑕疵案件的折衷刑和维护审判效果的手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死缓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条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实抵制外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对死缓适用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抽象性,理论界的争论很大,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也不强,导致实践中很大程度上落入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文通过对58个死缓判决书的分析,发现了我国死缓适用现状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6.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8.
作为死刑控制之程序保障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及死刑复核程序的非诉讼化特质而出现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程序保障的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程序保障的角度出发,本文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并提出了诉讼化改造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鉴于我国现存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应在保留其程序的向度内弥补正当程序的不足,通过被告人辩护权介入与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来完成程序的改造,维护其作为特殊程序该当性。  相似文献   

10.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 0 0 7年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坚持少杀、慎杀,防止冤假错案,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均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却鲜有提及,这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缺憾,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就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讨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1.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立法缺陷因素的制约,其价值的发挥受到很大局限。针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立法缺陷进行分析,着重论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设置问题。  相似文献   

12.
由于立法上死刑复核程序内容的空洞化和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作中突显了诸多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本文试图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全面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13.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
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
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
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
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
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14.
聂立泽 《南都学坛》2013,33(3):76-81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正试图克服行政性程序所带来的弊端,但是离真正实现程序的诉讼化仍有一段距离。域外的有关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可供我国对现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借鉴。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应当采用三角结构,被告人和罪犯是程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应当为检察院、被告人和罪犯以及被害人参与程序提供适当的路径,法院应摒弃行政审批者之地位,重拾中立裁判者之角色,务求在双方的直接言词辩论中得出最终结论。  相似文献   

15.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生命权息息相关,该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在提起目的、审理对象、启动事由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之后,应由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为了保障核准前申诉权的落实,新罪判决生效后应为死缓犯提供15天的申诉期,申诉应有阻止核准程序的效力。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遵循一致裁决原则。  相似文献   

16.
死缓制度是基于功利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死刑的转处制度,即:附条件的以其他刑罚代替原判刑罚的制度。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量变质变规律、德治刑法文化的历史传统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死缓的适用范围,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阻却条件,因此应在立法中为其规定一个指导模式。  相似文献   

17.
1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从价值论视角对死刑使用逻辑进行再思考。死刑的价值基础在于公平价值和功利价值。适用死刑在规范阶层、必要性阶层、执行阶层应当符合相应的价值基础,同时价值基础应该从公平价值逐渐向功利价值倾斜。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具有执行属性,体现在其于刑罚论中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死刑制度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在适用死刑时进行第四层判断,即以死缓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为标准进行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制度的判断。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假释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这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立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宗旨,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假释的排除性条款、考验期、立法学等角度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审视,力求从立法和行刑实践中完善现行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20.
受我国传统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运行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大大影响到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实现。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既让我们在死刑复核问题上看到了希望,又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虽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死刑复核程序运作的相关规定,但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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