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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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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们历史上的明清时代,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土司制度,同样,在甘、青一带少数民族地区也实行了这一制度,其中以土族地区十六家土司势力最大。从土司制度的形成(明初)到废除(1931年)约五百多年间,这些土族土司多能协助中央,调和民族关系,成为封建政府在西北边陲的得力助手。他们“与民错杂而居,联营结社”,与各族团结融合,携手本地建设,“绝不类蜀、黔诸  相似文献   

2.
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3.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正> 土司制度自明初开始至1931年明令废止,在土族地区存在了560余年,今天考察土族地区土司制度时,对其长期存在的原因应给予重视。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土司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较长久地适应了土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 一种政治制度的可容性,决定于它对社会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阻滞,是推动社会经济,还是成为它的桎梏。土族地区土司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衰落的过程,在它的形成、发展阶段,曾对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这就是这一地区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5.
土司制度是元明及清前期封建王朝对我国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从历代“羁縻政策”发展而来。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主要包括石砫马氏土司,酉阳冉氏土司,秀山平茶、邑梅、石耶和地坝四个杨氏土司。重庆土司制度包括职衔制度、承袭制度、升迁制度、惩罚制度、贡赋制度、土兵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制度,有助于专家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6.
元朝政府通过在云南政区进行相应行政设置和管理,结束了自南诏大理国开始的地方割据情况,使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体系中,真正成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代在云南的设置中,土官土司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土官土司制由常规行政体系中任命土官和专门为少数民族首领设置官职体系,即宣慰司体系两条主线构成.这两条主线既有交叉又有重合,重合部分就是对少数民族首领的任用.云南政区的土官土司制在元代开始形成,并不断变化,不仅对云南的地方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更为明清时的土官土司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明王朝建立后为有效地统治边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与汉宫参治,令之世守”的办法。设立在我省东部农业区的土官绝大部分为元朝的地方官吏和少数民族上层头人,准其世袭,亦称世官。土官初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土司,设立衙门,成为特许封地的行政统治机构,在维护封建地方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在今平安县三合村的西祁土司衙门(旧称祁家川高羌衙门)系明清时期西宁府二十一家土司中制度较为完备、衙门建筑宏大、年代经历长久、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笔者近年多次实地考察,根据衙门城垣残迹绘制图纸两幅,搜集散存于民间的有关文化…  相似文献   

8.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国家由于其统治能力和地方财力的限制,在基层社会的管理上,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在广大汉族地区,县以下的治理则是建立自治型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治理机制。由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实行土官、土司制度,民族地区的乡村社区治理与汉族的乡里制度各有特色,互相映衬。  相似文献   

9.
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王文成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相继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封委了一批土司.确立了土司制度。在明清之际西南地区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高潮中,山于这一地区大多属于“江外”“宜土不宜流”的地区,土司制度完整地保留了厂来。近代以来。清政府和民国政府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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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蒙元政策对元末明初新生民族形成的促进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土族等是元末明初形成的新生的民族共同体。蒙元时期推行的某些政策,对这些民族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综合来看,蒙元统治者实行的"恩威相济"的策略,有利于元代新生民族的形成;屯田等重农政策、驿站制度的建立,加速了民族共同地域与共同经济生活的形成;重儒学、程朱理学的政策、语言并用政策及兼收并蓄的宗教政策,使新生民族共同语言、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1.
二战开展大规模的军事研究延续了美国大学进入"大科学"时代的跨学科研究偏好。为了使美国大学代管的国家实验室顺利运转,美国联邦政府对国家实验室进行了"政府所有—大学代管"的契约设计,这种外在的管理体制与"政府所有—大学代管"的国家实验室的内部运行机制达到了很好的契合。"政府所有—大学代管"的国家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是其活力所在,高效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所有—大学代管"的国家实验室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主体均是以行政分权为基础来设立的,行政主体均是公法人。在我国,适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现实需要,对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移植,但这种移植是错位的。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重构后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法人组织。根据这一新行政主体理论,现代警务改革首先应进行国家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机关的分设,然后据此划定行政主体范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3.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司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况继明 《学术探索》2013,(12):51-55
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一直实行行政处罚为主、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但仅靠行政手段制裁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了诸多不足,以司法手段介入加强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切实有效地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司法保障,本文认为可以从提高司法惩治打击力度、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立法、通过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接轨几个方面解决环境司法问题,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异常尖锐 ,回旋余地很小 ;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低 ,经济发展的需求高 ;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低 ;环境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走出困境 ,应探索实现可持续发展机制 ,按照环境的功能特点 ,重新划分环境行政区域。由中央对全国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垂直领导 ;环境法应该做到是良法不是恶法 ,是可以实施的法而不是理想性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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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新设厅县的建置,使得边远偏僻之所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区域.促进了国家政权力量的深入,维持了统治的稳定。本文旨在探究江西定南地区从设县到改厅的沿革过程,复原出初设县时的辖境、官署人员配备,以及县(厅)之下的基层地域组织等情况,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明清时期江西地方行政体制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志泉 《齐鲁学刊》2004,(2):98-101
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行政征收,由于制度不健全及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目前征收较为混乱的局面。针对这一现状,应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包括建立纳税评估制度、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健全行政收费制度和改进行政收费救济制度等,实现行政征收制度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17.
从二分到合作: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公共行政结构与范式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日益强调统筹区域与协调发展。与此同时,传统上分割化、闭合化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深层次根源。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区域层面的政策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与系统创新来促进区域合作、产业整合乃至区域经济一体化。从公共行政学的理路出发,面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的双重压力与挑战,需要遵循公共行政体系的内在逻辑秩序与成长规律,改变固有的"中央—地方"二分的行政结构框架,增加区域的"视野"与"选择",实现向"中央—区域—地方"复合型结构范式的转换。通过变革传统行政管理体系的构造,构建区域合作行政的制度与模式,推进区域合作组织的创新与效能,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  相似文献   

18.
郑振满 《学术月刊》2012,(4):129-139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实行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乡族自治,曾经是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社会理想。在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地区,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乡族自治的形式与内容不尽相同。所谓乡族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和官府授权之下,对乡族事务实行自我管理;在聚族而居的社会环境中,乡族自治主要表现为家族自治。解读福建省长汀县培田吴氏家族的族谱资料,可以发现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与晚清地方自治有历史渊源。培田吴氏的家训、家法与族规,体现了家族自治的理想模式。培田吴氏的各大支派和社团组织,对乡族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了有效的管理。清末新政期间成立的"培田公益社",取代了乡约的行政职能,实现了从家族自治向地方自治的历史转型。  相似文献   

19.
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谢宝富 《河北学刊》2004,24(3):199-201
中国目前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依然突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次有待进一步减少;应加快专门行使出资人权力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使政企之间真正脱离关系;重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设立政策规制委员会,逐步实行行政决策与执行分立的政府体制。  相似文献   

20.
盛世才执政时期,区村制在新疆实施,经历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其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前期重点是改定县治与增设县局,而县以下政权组织建设较少;中期则将工作重心放在划编区村上;后期则对区村组织机构与区村长相关事宜给予规范与完善。区村制是适应当时地方行政现代化需要而产生的,其使新疆基层政权组织首次得以健全,形成了县以下行政制度的科层化,并进而稳固了盛世才的统治。但正当区村制高速发展之时,由于盛世才政治立场的转变而中途为保甲制所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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