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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 ,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 ?如果不必然排斥 ,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 ?对这些问题 ,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 (公法或行政法规则 ) ,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 ;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 ,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 ,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 ,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 ,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 ,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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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具有公权力主体身份与私权主体身份。在特许物权设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国家依其双重主体身份作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且二者会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国家身为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公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私法效果,国家作为私权主体作出的私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管制效果。行政特许不应被理解为特许物权设立中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审批等某一个行政行为,而应被认定为动态的复数行政活动,行政特许实际上是特许物权设立中的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机关通过确定特许物权受让人的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行政特许,并产生了授予特许物权买受人以特许物权资格的效果。行政特许是特许物权设立的基础条件,特许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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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制度被规定于作为私法的婚姻法之中,但由于国家民政部门的介入又使其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所以,人们对于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未获得一致的确认与认同。对由于结婚登记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法律救济时,司法不得不面临程序上的选择。这既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民事困扰,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法律难题。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接关涉结婚登记机关的设置、职权,并影响着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结婚登记行为虽然糅杂了私法要素,但归根结底仍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分析应当是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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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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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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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混合侵权及其责任——公私法的双重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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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环境协议在政府与企业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履行协议即是执行公共环境政策,且协议还包含了不同予民事契约中私法条款的特殊规则,因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机关使用该种协议促使产业界实现严于立法管制要求的环境目标必须同时具备协议方式的适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这两个要件:前者的取得乃是基于灵活运用行政权力、公共机构和公共政策才有可能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事实;后者的实现则在于恪守法律优位原则、不予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基于当事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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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日益扩张的行政职能的需要。采取了行政分权的措施。行政分权有利于政府合法性权威的树立,同时导致政府传统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由于行政分权和行政任务私法化趋势的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的外延应该进一步扩展。公用事业企业应该被纳入行政主体的范畴。公用事业企业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是行政主体,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事务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作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又充当了行政相对人的角色,同时,公用事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私法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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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突显,现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框架主要是按照私人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逻辑来设计的。然而,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相比,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形成了公法关系,不同于私人机构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因此,告知—同意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基本考量应为信息共享前提下的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理由,并适用比例原则实现信息共享,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由履行法定职责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还应遵循科学、中立的组织规则,破除不对称的程序规则,适用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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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活动主体 ,应在提倡全社会遵循诚信原则情况下自己首先做到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屡有发生 ,影响极坏 ,因此 ,必须通过立法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诚信原则。立法应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活动 ,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行政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等几个方面进行 ,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经济活动由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义务 ,以财政为不能履行金钱义务的执行对象 ;公务员违反诚信原则应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行政诉讼等充分的救济渠道 ;滥用职权有判定标准 ;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违法行为在撤销权方面应予限制 ,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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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本是私法问题,公法介入保护需审慎,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基于功能主义,还应基于规范主义考察。在场景构造上,个人信息可能关涉公共利益,平台也可能因履行公共职能而做出国家行为,公法只有基于公益维护和针对平台国家行为才可介入。保护路径方面,当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时,行政主体可采用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检察机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当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可将公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适用于平台行为和损害救济。公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合理限度。公法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应以平台违反公法义务或违反私法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为前提,公法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只对平台准行政行为渐进适用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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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军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1):65-69
捐赠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主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受赠主体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通过网络募捐、短信募捐、校园募捐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涉及受赠主体的诸种现象中,有的受赠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合法性基础,而有的受赠主体则不是法律规定的受赠主体,没有合法性基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现行的捐赠立法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现阶段,应当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或成果,整个捐赠关系应紧紧围绕受赠主体,从主体范围、捐赠强制到财产监管等,都须进行制度化的规范与运作,完善我国捐赠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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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行为为视角,行政法律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频率高、形式多样、效力先定、自由裁量色彩浓厚以及救济方式多样等方面。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应使文义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有限使用历史解释方面,谨慎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重点适用体系解释方法,同时隐性适用社会学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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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许可依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行政特许与普通许可两大类,行政特许的本质是分配稀缺资源,出让国家所有的财产权,而普通许可的本质是解除法律禁止,恢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区分行政特许与普通许可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因特许取得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防止行政机关将本属于普通许可的事项纳入特许的范围进行收费,从而将许可演变成为政府角逐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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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合理.深圳地区率先立法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其原告资格的顺位与范围未予明确,呈现职权扩大化的倾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与刚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由于诉权基础不足,赋予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实际上会对行政权造成冲击.明确行政权与行政诉权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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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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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