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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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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庭之友制度越来越多地被世界非政府组织运用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与法庭之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获得了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更多的支持.如何看待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现代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加剧了“意大利面碗效应”,因同一事实引发的争端在不同条约体制内诉诸救济已屡见不鲜,不可避免地带来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间的管辖权重叠甚至冲突。其中,先后或同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国际投资仲裁庭进行的国际经贸纠纷解决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既判力、未决原则、体系解释等传统司法体系协调方法难以适用。本文认为可以借助“礼让原则”或引入“衔接条款”理顺争端解决程序运行逻辑,以便穿透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相互竞争的表象,利用两者功效衔接来加速破解WTO上诉机构僵局,也可以引导投资者和东道国将两大争端解决机制视为互补性工具,从两者区别与联系中选择诉讼或应诉策略,从而进一步放大WTO争端解决机制和ISDS机制的互补优势,提升国际法治的确定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3.
《求是学刊》2021,(1):114-124
就国际投资协定(IIA)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面临的"正当性危机"而言,IIA的碎片化无疑是成因之一,而其多边化或区域化则有助于提升IIA条文解释的一致性和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欧盟正在推动IIA投资仲裁机制的多边化,并使其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议题。我国和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该议题工作组的成员。以此为契机,我国应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下IIA投资仲裁机制的区域化改革,寻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能接受的改革模式。  相似文献   

4.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贸争端.对于这些争端,中国和东盟各国已构建了一套多途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但是从经贸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诉讼方式仍然没有被大多数当事人采用,原因之一在于中国涉东盟纠纷诉讼解决法律人才方面的严重短缺.目前,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高校的法学教育落后、在职培训不足的困境.要采取改变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和编制教材,提升高校教师团队水平,加强在职法律人才的培训等方式来突破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困境.  相似文献   

5.
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带有契约性质,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合意选择法律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包括:适用于解决其争端的准据法,适用于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适用于仲裁进程的准据法,以及适用于选择前三项准据法的冲突法.但是,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并非绝对自由,而应受到有关国家公共政策、强行法以及基于国内法其他理由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社科纵横》2017,(4):68-71
领土完整关乎国际独立与主权完整,领土争端能否和平解决关系到国际与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新中国在解决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的过程中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治解决方法,并对法律解决方法持审慎态度的一贯主张。这种方法与特点的形成不仅根源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也具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在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我国应在坚持已有立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辛柏春 《求是学刊》2002,29(3):85-87
国际法作为规定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体系 ,对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和发展是实施国际法的重要途径。文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争端机制为例 ,就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的特征及新发展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世界气候变化使各国减少碳排放的责任不断加重,持续影响全球产业发展。近来,一些国家实施了高碳产业禁令和可再生能源激励的碳排放政策,对部分外国投资者经济利益造成减损,违反了其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外资待遇,引发大量投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是最常适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独立的仲裁庭审查东道国行为是否违反投资者享有的待遇,东道国则可能面临对投资者的巨额补偿。对此,我国在兑现“双碳”承诺的进程中,应结合先进的国际实践经验,及时完善已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在其中系统性纳入在碳排放等领域的国家规制权条款及投资者义务条款。同时还需加强碳排放政策的合规性,制定灵活的产业激励或退出政策,以避免引发投资仲裁的风险。  相似文献   

9.
争端当事国在国际诉讼中采取"不应诉"策略并非"离经叛道"之举,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战略考量。国际法院化解"不应诉"危机的经验表明,争端当事国并无应诉的法律义务,且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判决。国际法院仍应恪守当事方程序平等原则,在确定存在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中国和俄罗斯近期选择不应诉"南海仲裁案"和"北极日出号案"的事例表明,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与例外规定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不应诉"现象。在"不应诉"的尴尬情境下,国际仲裁庭的正当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实效性面临考验。为避免"不应诉"危机的加深,国际仲裁庭宜采取"司法自限"这一路径,在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方面作出更为谨慎的裁决。  相似文献   

10.
争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而产生,公平、高效、低成本地解决争端可以大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笔者从事国际经贸法律工作近三十年,参与了中国仲裁法的制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仲裁示范法的讨论。笔者作为仲裁员处理了几百宗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国际商会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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