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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国民政府时期非常重视公司立法,在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下,进行了两次《公司法》的制订与实践。1929年制订的《公司法》初创了中国公司法律的现代化;1946年的《公司法》又通过引进英美法系公司立法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现代公司法。1946年制定的《公司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始终在台湾地区延续使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司权力中心,是指掌握公司核心决策与执行权力的部门。在中外公司的发展历史上,这一中心存在变迁现象,尽管各国的变迁轨迹不同,但公司法对这种变迁的应对逻辑却有着相似性:强化新权力中心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同时强化其他非权力中心部门的监督权。中国公司权力中心的变迁轨迹具有其特点,2005年《公司法》在应对公司权力中心变迁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回应,促进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提升了经营效率,但仍存在不足。受政治因素影响,中国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未来可能会出现二元结构现象,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会产生先发国家未曾经历的变化,《公司法》应当对这些变化作出符合逻辑的回应。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公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国家干预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家干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和公司法的性质方面分析了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修改后的公司法所体现的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一是从总体上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规定,减少了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二是区分公司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实施不同程度的干预;三是在设计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时,导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中国家公权力的内容主要有三项,即登记权、公司经营监管权与宏观调控权,由此而使公司法中的国家公权力既具有权力的一般特点,又与通常意义上的权力有所区别。文章的重心是分析公司法中国家公权力的界限,因此在第二部分提出了为国家公权力设限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然后才具体指出国家公权力在现代公司法中的三个界限是公司权力、公司权利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涉及七个方面的较大篇幅的增订、修改,但未能清晰地显现中国未来公司法的价值功能定位。中国到底需要一部分什么样的公司法?是制定或大篇幅修改公司法首先应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否则,将影响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和调整效果。“管制型公司法” “自治型公司法”均已不合时宜。中国未来的公司法应是“促导服务型公司法”。相应的价值序列必须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交易安全。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围绕着这一价值功能定位,废除过时且无效的规定,填补漏洞和空白,创新规范,平衡协调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公司创新发展,增强竞争实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其直接功能在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但作为与公司发生广泛经济联系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制度虽已具雏型,但与其它国家公司法相比,这种保护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实现。而公司...  相似文献   

7.
从上市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上市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问题上存在关联交易两个方面论述了对高管薪酬进行公司法规制的必要性。结合一些发达国家关于高管薪酬的立法例对中国公司法关于高管薪酬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述。探讨了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公司法规制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即首先要改进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克服“一股独大”和股东大会“弱化”、“虚化”的状况,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功能;其次要在公司法中增加对于因公司高管获取不合理的薪酬而遭受损害的公司和股东获得司法救济的规定,使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8.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自治主要关注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公司社会责任这种社会利益代言机制的兴起, 衍生出了公司自治的第三种维度——公司相对于社会的自治。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 若落实于公司法中, 则会以泛道德渗透的形式多重限制公司之自治空间, 而侵损商业社会之根基。将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剥离于公司法之外, 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前提之下, 以外在约束而非内在制衡, 实现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价值关怀, 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进化的应然性选择。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功能的分析离不开经济视域内的理性分析。从经济维度来阐述公司与公司法功能的历史嬗变,可以发现公司法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经济解释。传统工业社会下公司法功能在经济上通常解释为保障公司的合约履行。而在风险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现代社会中,公司法的功能已经悄然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司组织的本质应当为"资产分割"。公司法通过引入"资产分割"理论,不仅可以实现公司资产独立和公司资产的优化组合,而且有利于建立起一个以资产分割为核心的动态风险防范体系,防止公司资产流失风险的出现,进而保障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随着经济观念不断更新,在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而反观我国公司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法中却对实质上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相应的规定予以制约.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信经营带来不小难题.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相关配套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也逐步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确立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大创新,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立法上属于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笔者通过对《公司法》的规定,从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监督及公司责任承担等五个方面论述了“一人公司”的创新及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点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但公司法设立制度中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禁止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不仅达不到有效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目的,反而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一人公司以其减少经营风险、鼓励投资的独特吸引力,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所明文许可,我国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颁布的《公司法》中亦有明确的规定。文章结合外国一人公司立法,认为我国的一人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可以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应设立监事会,并且强化专门机构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赋予监事会特定情况下的妥当性监督,以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4.
新公司法首次导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预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乃至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新公司法在原告股东范围、诉讼管辖权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使股东派生诉讼更具实效性和可行性,就新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15.
浅谈新《公司法》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公司法》在修改幅度、制度创新上的影响都是不容小觑的,然而其具体制度的运作与中国社会的契合程度有待考证;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公司立法,剖析我国公司法在立法理念与技术、某些具体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16.
香港立法会在2004年7月23日通过《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将法定衍生诉讼添加到《修订条例》之中。新订条例第168BA至168BK条规定:公司成员(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定权利,可代表该指明公司提起诉讼或介入该指明公司所属诉讼一方的诉讼。我国内地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已规定了股东衍生诉讼制度,但与香港特区的相关制度相比,则反映出其规定过于笼统,仍存有许多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相似文献   

18.
从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和今年《物权法》立法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鼓励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参与到我国的市场交易,面对主体多元化现象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一些特殊的主体资格进行完善。本文以两岸立法为基点,就外国公司法人人格以及外国公司法人的认许作了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从新《公司法》修订看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基石性的制度。该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同时加大了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公司法》需通过相应制度实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2005年10月,我国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文章比较了《公司法》修订前后的变化,指出修正案一方面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着眼点由关注资本信用转移至更具实质意义的资产信用,并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另一方面取消或放松了原《公司法》对股东投资的过多限制,这不仅可以鼓励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更切实的保障。文章通过法理学分析指出,修正案实现了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更好的平衡,使法律更接近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0.
对于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分别研究,不作一刀切式划分。民事合伙是纯粹契约式合伙,应规定于民法总则或债编之中。对于商事合伙,则应当借鉴法人制度标准,对不同形式合伙的主体性分层次划分和研究。对于主体层次较低之普通合伙,立法上不应作过多干涉。对于主体层次较高之有限合伙,立法上应借鉴法人制度,协调有限合伙、内部合伙人及外部债权人之利益。对于高层次主体之有限责任合伙,则应直接赋予其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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