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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司法实践和外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等方面论证了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论证了我国的再审程序比德、日等国的异议之诉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2.
《社科纵横》2020,(1):94-98
以诉权保护的视角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更易于发现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可能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引入该第三人,忽视诉权、打破诉讼相对性,这不可能是一种例外,而只能是职权的滥用;该第三人在诉讼中从始至终的被动性不合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合民诉的平等价值;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的上诉权既然非建立在一审诉权充分保障的基础上,那么即便上诉也违背了审级制度,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赋予其当事人资格更不合逻辑。  相似文献   

3.
《探求》2015,(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既判力的反射效果共同发生作用,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不可避免地向案外第三人发生辐射效果,第三人权利保护情势迫切。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程序权利、规制虚假诉讼和实现实体公正上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缺陷。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有遏制虚假诉讼和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预期。但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上,目前有共存说、选择说、保留说、替代说等多种学说。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内涵不同,案外人将第三人涵括在内。鉴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适用撤销之诉,除此之外的案外人,仍适用申请再审,两种制度共同救济案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张丽燕 《浙江学刊》2001,(4):164-167
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虽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仅针对婚内过错方,且受害方在离婚时才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于第三人与婚内过错方同居或通奸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受害方的民事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者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第三人和婚内过错方均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黄娜 《社科纵横》2011,26(4):94-96
目前中国法律层面中并未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也日渐深入,但学者较多关注的仍然是民事诉讼法视野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固然非常重要,但仅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够严谨和缜密的,本文试从除民事诉讼法外的其他法域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为视角,提出有关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6.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过于粗略和不尽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群体性纠纷的增多,有必要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本文着重分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裁判请求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社会 ,裁判请求权是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为保障小额纠纷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 ,许多国家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 ,以充分地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裁判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私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提上日程,而与此同时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何调度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强大保护是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和梳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被认为是保护公益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与国外健全的民事公诉制度相比,我国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仍未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诉制度的基础上,为了促进我国和谐社会之构建和进步,有必要对民事行政公诉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汤勇 《社科纵横》2009,24(2):88-90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已宣示性地规定了几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类型,表明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但该制度在设计上仍有缺憾,需要从法律上重新架构.从而为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构建中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丽丽 《社科纵横》2007,6(10):93-96
民事保全制度是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的体系性子程序,它的意义在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执行以及在纠纷解决前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保全的客体来划分,民事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是处于同位阶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讨论中,大多数学者对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达成了共识。江伟教授带领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已将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但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及具体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思考构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建立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使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相配合,弥补通常诉讼救济的滞后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性质的救济,及时保护权利,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法律漏洞提出了挑战,针对其产生的原因应该从完善民事程序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具体的措施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法院更强的审查权、在民事责任法中规定虚假诉讼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刑事法律中引入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12.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合同的第三人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影 《学习与探索》2002,6(1):51-53
合同权利义务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合同效力又常及于第三人。现行《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而让债务人为所有“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是显失公平的。“第三人”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和上级机关。我国立法应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本文所指的亲子确认之诉即确认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的诉讼。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应有其独立的程序。不少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  相似文献   

14.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大钧  杨峰 《求是学刊》2001,28(2):68-71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存有缺陷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够充分。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则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建立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主、善意取得制度为辅的理论模式 ,这将能充分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并由此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健康、顺畅地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对国家民事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和“审慎性”应该成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权力制约和民事诉讼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衔接不紧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审级规定不够合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等等.应该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两大基本原则为基础,把调解和民事执行列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在立法上规定合理并切实可行的监督审级体制;扩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在观念上真正树立“权力控制”的理念和程序意识,明确民事诉讼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做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和解,提高裁判质量的价值。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将诉求、证据、争点三固定,简化终局判决,缓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平息社会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提高诉讼参与的功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中间判决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是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很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也是在终局判决中一并解决的,故在诉讼中无法体现诉讼经济的价值。我国正处在民事诉讼改革之机,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中间判决的借鉴引入使得效率的价值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突显。  相似文献   

17.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是必要的。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区别该诉与再审之诉的本质和功能,设立区别于再审之诉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相似文献   

19.
杨芳  周建裕 《社科纵横》2005,20(2):135-135
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十分粗疏,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审前程序,建立由法官管理、当事人主导的审前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制度需要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性保障。同时,应对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改革本身予以反思。  相似文献   

20.
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频发,为有效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实践中,较之行政管理权来说,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否则,容易弱化行政管理职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有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不应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应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范围只列举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作进一步全面、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公益诉讼的费用和诉讼请求种类方面,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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