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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明法"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非"明法科"选任制度。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随之变化。尽管如此,"明法"选任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举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动,有效地确保了行政机构的运行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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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岁曾经此县城,县民无口不冤声。今来县宰加朱绂,便是生灵血染成。这是唐末诗人杜荀鹤写的题为《再经胡城县》的一首诗,诗句通俗,其意并不难解,但诗题中之“胡城”是否就在今安徽阜阳附近,是值得探索一下的。一胡城其地,近年出版的《唐诗选注》、《历代诗歌选》、《唐宋诗选讲》、《唐诗一百首》等等都注为:故城(或旧址、旧城)在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之胡城旧址,为西周胡国所在地,在《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一册中的西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地图上,其地均作胡。秦在其地置汝阴县。《汉书·地理志》:“女(即:汝)阴,故胡国。都尉治。莽曰汝坟。”《后汉书·郡国志》:“汝阴本胡国。”梁刘昭注补《后汉书》,注作“杜预曰县西北有胡城。”这大概是注家注胡城在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的根据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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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史是我国古代唯一由女子担任的史官。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注史云:“《周官》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女史。”至于其它史官,由于与后世史官有直接联系,所以在历代研究中颇受重视,论述也多。唯其由女子所担任的这种史官,由于它的地位模糊,加上历代记述既不系统,又不具体,常常是一点而过,这就为全面了解这种特殊史官增加了困难,所以迄今并无专文考述。但是,从先秦到明清,有不少文献反映了女史设置的状况,在一些野史稗乘,话本小说,绘画题咏中,也往往以女史作为借喻和体裁。因此,为了弄清它的设置状况及其演变和职责,试作以下考述。一关于女史的文献记述最早可见于《周礼》,《天官冢宰·序官》有“女史八人”。“女史”条称:“女史,掌王后之礼职,掌内治之贰,以诏后治内政,逆六宫,书内令,凡后之事以礼从。”贾疏:“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书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又《春官宗伯·序官·世妇》条下有:“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郑玄注:“女府女史,女奴有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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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藏文古典著述都曾记载在聂赤赞谱之前,藏地先后出现过若干个主宰者()。据说这些主宰者或是巫师,或是氏族酋长,并与龙、赞魔、玛桑、柔等等各类生灵有关系。令人感兴趣的是,文献所记载的这些主宰者除了有各自的统治区域外,还有确切的氏族名号可以查证。这使我们感觉到这些文献的内容并不简单,我们认为这其中必定蕴藏着不少历史材料,除去其宗教、神话的外衣,不难发现远古藏族的真实生活面貌。 以下我们先列举有关“主宰者”的典型材料。 《龙钦教史》记载,在聂赤赞普前,“蕃地被系于魔和夜叉的十二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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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115-118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和亲历来是中原王朝处理民族关系的一种主要方式。客观上和亲不仅维护了社会的和平、边疆的稳定,还促进了民族地区和中原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然而,纵观赵宋一代,人们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在中国历朝历代中屡见不鲜的和亲,在宋朝却找不到多少踪迹,而这一结果又是与当时中原王朝对少数民族偏见的加深、理学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等社会历史环境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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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义灭亲”规范论“大义灭亲”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但自规范法学的角度来看,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而把一种法律现象加以规范的概括则有利于构建法律体系和深化理论研究。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大义灭亲”尚未付诸规范形式。刑法无明确规定,是否有必要予以研究呢?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认识。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坚持纯粹的、摆脱所有宗教、自然科学、伦理学、社会和政治特征的法律学说。他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和立足点并不在于评价其价值、意义,而只是认识现存的实证法,即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法方有研究的必要。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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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术、势”理论,不少研究思想史的同志给予很高评价。一个代表性的说法是:“韩非建立的以法治为主的法、术、势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适应了当时封建地主阶级即将取得统一政权的形势,为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政治思想的基础。”(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简编》一七九页)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这个理论是不是韩非创建的?它真的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