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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司法适用的进展却相对缓慢,在反跨国洗钱方面尤其如此。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反洗钱,特别是反跨国洗钱难度很大。虽然我国在反洗钱的立法、司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反洗钱法律的适用中仍面临着困境。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增强反洗钱刑事法律的适用性,我国需要采取多项措施对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并强化与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反洗钱的司法、执法合作。  相似文献   

2.
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方面存在着立案难、侦查难、跨境查证难、国际司法协助难和处理难等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合理利用侦查谋略和措施,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制定反洗钱法,完善洗钱罪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洗钱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复杂的高智商犯罪。而深入系统地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犯罪立法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我国刑法洗钱罪的罪名体系;适当扩大洗钱罪的范围,将清洗贪污贿赂的行为纳入其中;增加规定"混合没收"的没收方式,完善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和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将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的人员往来、商品的运送、资金的流动、信息的取得、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洗钱活动也日益"跨国化"。洗钱是一种犯罪,同时掩盖并助长其它犯罪,影响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滋生腐败甚至影响政治稳定。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特别是跨国犯罪,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我国在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中需要全面参与反洗钱的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信息情报交流,灵活对待追缴赃款的分割问题,树立司法文明的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5.
海峡两岸刑嫌移管的制度性规范肇始于《金门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对此进行了有限的补充.两个协议所规范的刑嫌移管限于“受控之对方刑嫌或受刑人”,均以受到实际控制的对方刑嫌作为移管对象,适用范围特定且狭窄.当前犯罪的跨境化态势,使得涉及第三国的刑嫌移管问题不断出现,上述协议对此情形并未有明确地指引,实践中也缺乏常态化的手段.以“肯尼亚案”和“马来西亚案”为代表的第三方移管,给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提出了新的课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洼地”现象,引发司法不公并衍生其他问题.海峡两岸的刑嫌移管应当在“去政治化”以及“功能性合作”的共识之下,构建更为完善的制度规范,探索更为务实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洗钱犯罪是近年来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也较为完善。但是。由于我们过于强调洗钱是一种刑事犯罪,忽视其是一种行政犯罪的特点,因此对于洗钱犯罪的立法偏向刑事禁止,而从行政立法上预防洗钱行为的力度有待加强。应对我国现行反洗钱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直接推动了两岸之间共同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工作由个案合作方式向机制化合作模式的转变。当前两岸跨境有组织犯罪的重点从严重暴力犯罪转向从事"黑色经济",以谋取高额"黑色利润"为目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的途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高科技化,呈现出内外合流等特点。两岸必须从"缩小保护服务市场"着手,达到"孤立黑金"的效果,使黑社会组织无法生存于合法政治体系。两岸在司法对策上可以各自成立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进一步配合政府机关的力量,便于联系协调,同时还应积极推动两岸司法人员定期交流、完善两岸罪犯追逃制度。  相似文献   

8.
两岸刑事管辖的冲突直接源自于各自立法上的差异。而这种由立法差异所导致的两岸刑事管辖权之冲突,使得海峡两岸互不承认对方法院刑事判决,从而造成罪犯遣返后出现双重判决之情形。如此,既有违禁止双重危险之法治原则,亦有碍两岸司法合作之发展。为解决这种冲突,建构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合作管辖机制应当提上议事议程,以具体划分两岸管辖权,并相互认可、执行对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为重点内容。借此,推动海峡两岸间协作管辖制度的建立,并最终促成两岸司法之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洗钱犯罪是最典型的"国际犯罪",它不仅扰乱了各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腐蚀了各职能部门的人员,更促使了"上游犯罪"的发生.目前,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于贩毒、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种特定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提供资金账户等方法掩饰、隐瞒这四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我国应建立配套金融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和相关机构在反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10.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新的FATF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就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设与FATF的反洗钱建议进行比对,并根据我国反洗钱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笔者提出加强反洗钱制度实施力度、推进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国际合作、完善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填补反洗钱相关立法空白等对策。  相似文献   

11.
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是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但由于保险洗钱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等特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而且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因素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建设亟待完善。文章通过界定保险洗钱行为以及存在的洗钱方式来分析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保险业深入开展反洗钱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2.
洗钱罪是我国新刑法增加的一个罪名。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有关洗钱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争议颇大,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反洗钱理论的构建和反洗钱的实践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日益密切,双方加强了各方面的互通与协作,双方对跨区域犯罪亦加大了共同打击力度。鉴于洗钱罪的特殊性,使其必然成为两岸共同打击的重要犯罪。对于该罪,两岸在刑事立法上存在差异。本文在对两岸洗钱罪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促进立法完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适用分歧。  相似文献   

14.
洗钱罪是众多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过程的复杂性、方法手段的专业性、范围的国际性等特点。反洗钱是十分复杂的法治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内容。要加大反洗钱力度,就必须在防治上狠下功夫,从思想、立法、执法、金融防范、国际合作等领域采取措施,要标本兼治,才能构筑符合我国情况的反洗钱体系。  相似文献   

15.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1957节的规定被视为美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核心。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规定凸显了犯罪对象性质明知的开放性,主观罪过包括“蓄意”和“明知”的多样性,“明知”样态包括“推定明知”和“故意不知”的实用性等特点。与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圈明知规定的封闭性,主观故意规定的单一性,主观要素规定不能涵盖洗钱类型等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相似文献   

16.
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困境和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不仅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而且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银行业以货币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为预防洗钱,遏制洗钱犯罪,文章在前人有关研究的基础上,从银行业角度出发,对当前反洗钱面临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及其相应的突破路径进行了探讨,以期对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7.
洗钱犯罪活动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有效打击和控制洗钱犯罪活动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否尽快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内外条件,成为我国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跨国犯罪对传统的法律控制模式提出挑战.欧盟及其成员国适应控制跨国犯罪的需要,针对维持跨国犯罪的"生命线”--跨国洗钱采取法律措施,改进传统的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协调控制跨国犯罪的单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欧盟及其成员国所构建的法律机制对21世纪国际社会控制跨国犯罪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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