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的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法律机制可分为四个层次,存在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和投资壁垒障碍、运输通道安全维护乏力、共同开发进展困难等法律问题,应建立以沿岸国为主导的能源通道安全维护机制,坚持并完善共同开发策略,加强能源贸易和投资的纪律约束。  相似文献   

2.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各领域的合作逐步加深,高等教育合作是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研究其合作制度有重要意义。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比较分析了中、越、泰、新四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两个协议中,对高等教育服务所作的具体承诺和水平承诺,探讨了承诺水平的变化和各国承诺内容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等基本原则构成,虽然反映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但同时也存在进出口限制约束不足、国营贸易企业垄断专营、过境自由受到限制等法律问题,为此,应当采取消除进出口壁垒、限制垄断专营权、厘定过境自由内涵、单列并扩大开放能源服务部门等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4.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层面展开,但面临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运输通道安全威胁、南海问题国际化等问题的挑战。国际法对保障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具有重要作用,联合国条约体系、WTO协议和CAFTA协议发挥着直接影响,ECT和NAFTA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的《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可能违反GATT第11条中禁止出口限制的规定,从WTO框架下与出口限制有关的法条及案例出发,针对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11条的例外情形在出口限制措施中的适用性,阐明禁止出口限制的法律基础、起诉《2013进出口规例》的合理性和特区政府援引的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以出口为生计的国家和地区可在现有的WTO框架下应对出口贸易限制问题,香港婴儿奶粉限购令亦可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中国加入WTO后,特惠产品过渡时期保障机制条款的限制,从而使特惠保障措施违背了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但在国内的形势要求下,中国不得不采取先加入再解决问题的策略.加入WTO后中国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则,但存在相关法律制度、条款不够完善等问题.为在WTO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冲突、保护我国的利益,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7.
WTO多边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赋予成员方自由裁量权以采取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安全例外则包含了更多的贸易政策新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贸易上设定了更高标准。美欧通过贸易立法在出口管制、产业安全和对外资审查等方面建立并加强了与"国家安全例外"有关的制度安排,以维护其在全球的战略性竞争优势。随着贸易竞争加剧和全球经济秩序的重构,以"国家安全例外"为由限制贸易与投资有加强趋势。由于WTO缺少对滥用"国家安全例外"的有效约束,其引用也可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21世纪国家安全利益的内涵已扩展到了非传统安全领域,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贸易带来的挑战,只能通过国际合作构建有效的国际治理体系来应对。  相似文献   

8.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部分有关贸易条款中,涵盖了易货贸易这种重要的贸易方式。在概述现代易货贸易的涵义、我国易货贸易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其在观固和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意义,以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WTO下我国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稀土资源出口现状不容乐观,中国出于多种目的而对稀土资源实施出口限制,美国、欧盟和日本轮番指责中国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政策,并声称拟向WTO起诉。如果上诉到DSB,则表现为法律争端,中国的出口限制依然要受我国入世承诺的约束,能否成功援引GATT20条(g)款,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WTO需针对自然资源贸易的特性制定恰当的、透明的、可预测的和公平的贸易规则,同时中国应努力采取多方举措争取使稀土资源出口限制符合WTO规则。  相似文献   

10.
中国与东盟的产业同构性和出口竞争性,影响了双方贸易合作的收益。因此,除追求静态的贸易创造外,应通过大力发展产业内贸易,推动中间产品专业化和区域性生产网络的建立,着力发挥基于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的贸易合作动态收益。在当前新的国际、地区经济形势下,建立这种中国与东盟贸易合作新格局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1.
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南在人世后,农产品出口贸易获得较快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在WTO框架下,湖南农产品出口贸易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遭受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内支持方面,政府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领域的保护不够充分,农业补贴的法制不健全,加之《农业协议》自身的不平衡性,致使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不强。为此,应充分利用《农业协议》调整关税结构,加强技术标准及检验检疫法制建设,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加强对农业、农产品的财政投入和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2.
考察2004~2013年间,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的总量特征、市场结构及进出口集中度,并利用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测度了双边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研究结果表明:(1)2004年以来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额快速增长,但双边农产品贸易逆差也逐渐扩大。(2)中国在东盟的农产品出口目的地较分散而进口来源地则集中于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进口的主要为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出口结构相对多元化。(3)中国农产品总体上不具有比较优势,而越南、泰国、印尼等国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则较为显著。(4)中国对东盟7国的农产品进口互补性指数要略高于出口互补性指数,这也印证了东盟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进口来源地。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障碍的克服有赖于恰当的农产品标准化策略选择。一方面,当前东盟各成员国农产品标准的差异昭示着短期内我国的出口农产品面临着参差不齐的进口国的标准要求。另一方面,东盟架构下农产品标准同一化进程的开启,WTO框架下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TBT和SPS领域农产品标准的协调,预示着各国或地区的农产品标准必将向国际标准靠拢且将趋同。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农产品标准化策略应定位于“跟踪研究、区别对待、优势产品突破、循序渐进提高”。我国农产品标准化的具体措施是确立企业标准化主体地位,尽快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标准;依法贯彻落实政府责任,推进我国农产品标准化;积极参与国际协作,促进农产品标准的同一及互认。  相似文献   

14.
SPS措施是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面临的主要障碍,而水产品是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类。从水产品出口的现状出发,详细分析了SPS措施对水产品贸易的作用机理。研究发现:SPS控制标准的提升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达到了贸易禁止或贸易限制的目的;检验认证项目的增多推高了遵从成本,使得利润流失,企业退出;SPS负面消息的扩散放大造成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贸易限制或贸易禁止。提出中国应尽早修订相关标准,完善预警机制,建立从"池塘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系统,提升企业的质量安全竞争力,减少SPS措施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5.
关于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是加强两国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形式,中韩两国领导层都对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持积极的态度。2008年5月《中韩联合声明》的发表,将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中韩关系实现了质的飞跃,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研究进入新阶段,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条件已经成熟。中韩两国应把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作为首选,确定合理的目标模式,遵循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在“10+3”和WTO的框架内,在不断加强合作中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  相似文献   

16.
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制度提出挑战。我国金融政策对农产品进出口的支持一直较为薄弱,如何结合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贸易的特点,创新贸易融资服务,推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成为深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17.
加入WTO以来,安徽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迅猛,但存在省内不同区域明显的发展差异.面临经济增长持续放缓预期愈加强烈,安徽农产品出口贸易亟需向提高发展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挖掘出口比较优势的方向转变.对加入WTO以来安徽农产品出口贸易结构、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并利用区位熵指数、修正的泰尔指数等测度区域贸易差异的指标分析发现,安徽出口贸易额在全国处于中游,具有较强比较优势的产品较少,整体农产品贸易竞争力弱.建议通过发展加工贸易、构建质量提升的内涵发展路径等促进安徽农产品出口贸易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