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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区停车位归属的问题,应当采取共有和专有相结合的综合归属模式。按照法定配置比例建设的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住宅的必要配套设施,从保障业主最基本的停车需求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强制性地规定这部分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增设的小区停车位如果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且能够进行单独登记,就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综合模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利益,解决停车位归属的纠纷和矛盾,对于创建和谐稳定的社区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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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栩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23-27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是停车位产权纠纷的核心问题,《物权法》74条第2款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界定过于模糊,难以适用。基于我国土地制度之现状,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区分法定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法定停车位由业主法定共有,不以出资、是否列入公摊和建筑容积率来判定产权归属;增设停车位则在列入建筑容积率,计算人公摊时由开发商享有产权。人防工程改建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依其投资可由国家或开发商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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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居民的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加。无论是新小区,还是老旧小区,都面临着停车难的问题。由于不好停车,很多业主干脆把车停在消防通道,使本来就拥堵的小区又多了一层消防隐患。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些社区尝试用移动花坛和设置单行线等方法,给消防车留了一条通道,实践的效果不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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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15,(9):20-20
河北石家庄读者王小姐:去年底,我买了一套新房,前一阵开始装修的时候,就在小区外边买了一车沙子。谁知这沙子刚要运进小区,却被保安扣下了。于是,我找到保安问他原因,他说是有规定,三轮摩托车拖了沙子的话就不能进小区。听了这个说法我觉得很荒谬,因为小区是才开发的,很多业主都在搞装修,小区内经常会看见有拖车在拖沙子。唯一的区别是这些沙子是小区里买的,而我的沙子是小区外边买的。小区里卖的沙子不仅比外面的贵,而且质量也没外边的好。听说因为沙子进小区的事情,外边卖沙子的老板还和小区里面卖沙子的老板有过冲突。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不能因为物业有利可图就想一些刁难的办法去限制业主购买的自由,遇上这样的事情业主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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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城区绿扬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把绿地改建成停车位,并称"这是为改善停车难状况,缓解小区内车辆经常堵塞"。而业主们的态度则与物业公司截然相反,认为"未经广大业主同意,擅自改建车位缩小绿化率,明显损害了住户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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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东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0,(2):71-74
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将约定方式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理解上的困惑,仍然存在着发生纠纷的隐患。本文从楼房出卖前和楼房出卖后两个阶段来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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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71-73,76
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的分析,指出<物权法>第74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通过设定法定停车位和自行增设停车位的方式,以缓解车库与停车位的需求日益增多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从而一方面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兼顾开发商的利益,同时缓解环境污染,加速经济增长,最终促进和谐社区与和谐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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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居住的小区有一条柏油路面的主干道,本来很通畅,可是,自2015年夏天以来,先是个别业主把自家车停在路边,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制止,后来把这条主干道当做停车场的人越来越多。现在,这条主干道俨然成了一个免费停车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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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房人成了“卖房人” 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一下712路车,不远处的日月东华小区门口,那张偌大的漫画吸引了记者。走近一看,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被画作一只凶狠无情的大灰狼,图画上醒目标注“业主不是羊、不任人宰割”。出于职业习惯,记者从中嗅出几份社会新闻的滋味。 步入小区,一片片的大小标语、条幅让人怵目惊心,从这里进出的居民大都一脸的愁容,仿佛这里曾发生过什么战事。“我怕买房,我怕提房,我要退房,我怕心伤”、“公摊太黑钱,业主心胆寒”、“住总,管管你的黑儿子”、“杀狼者,武松也”、“不要再坑人害人了”等等,不一而足--从小区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