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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合同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实质性联系的合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罗马万民法到中世纪商人法再到冲突法及至统一私法的沿革,其实质是在寻找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适当法”;“适当论”是对以往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的扬弃,更是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和现状的抽象和解释;以“适当论”为根据,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国际合同法是一个冲突法与统一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可或缺、相互倚重的有机体系。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72-179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是首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规则,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适用于诉讼和仲裁领域。通过《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明晰在国际商事合同冲突法领域选择非国家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说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允许部分选择与多重选择。建议我国在考虑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适当限度地适用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可以适用于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3.
“艰难情势”(Hardship)是个陌生又新鲜的东西,是一种将可能极大影响国际、国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的特殊状态,又是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均称通则)所规定的一类法律规范。 现今中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艰难情势”的,国外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艰难情势”的,也不多  相似文献   

4.
法律全球化是近年来法律领域内的一种明显的客观发展趋势,它表现为国内层面的各国国内法不断互相协调、互相融合、逐步趋同,国际层面的统一立法所涉领域的宽度不断拓展、深度不断加强、影响面不断扩大的演进过程或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在运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我国要以入世为契机,通过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活动经历法律全球化过程。  相似文献   

5.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特许协议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在全面审视了国际国内学术界对特许协议的不同观点后,提出特许协议法律性质是一种国内行政合同。接着阐述了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观点,认为特许协议应首先排他地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在国内法缺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仲裁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现代商人法于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集大成者,尽管其本质上属于非立法性文件,但是它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彰显的准据法功能却日益繁荣.本文系统解读国际仲裁视域下<通则>适用的三大法理机制,并比照中国立法现状透视<通则>之仲裁适用机制带给我们的立法启示.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又一新成果.它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在更大的范围对国际合同法作出了规范,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英美判例法中,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形态.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态的预期违约,即推定的预期违约.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与推定的预期违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与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  相似文献   

11.
在英美判例法中,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形态。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态的预期违约,即推定的预期违约。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与推定的预期违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与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  相似文献   

12.
《2010年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是印度近年来最为切实的立法工作之一,它的颁布使得核能利用和这种能源形式在国会第一次广泛辩论.它的颁布具有特殊的国内政治可接受性,但在许多方面违背了传统的国际惯例.供应国和国际核能界认为,应修订法律,以符合国际核责任法的既定做法.尽管印度法律在责任限制和追索权上作出了规定,但议会只利用了国际核责任法的规定扩大了解释的界限,限制了责任和权力的范围.此外,分析其跨界适用性和印度对其邻国在《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下的承诺.  相似文献   

13.
WTO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条约法的基本原理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分别就各国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方法,我国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以及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展开论述,试图通过“转化”、或“纳入”及效力等级的分析从国际法、国内法理论方面解释这一难题,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点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从行政关系本身所固有性质、特征和职能出发来阐释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 可以更深刻地体会到为什么市场化改革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改革, 以及它所产生的积极效果。我国在 2001年正式成为了WTO成员, 意味着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更具有透明性和开放性, 特别是管理市场的行政方法和法律手段要及时地作相应的配套改革, 这既是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 也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要求。成功应对WTO需要国内法与之相配。从法律解释的性质出发能更好地阐释WTO与国内法律制度变革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马洪伦 《齐鲁学刊》2023,(3):102-116
通过综合分析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规范历程与实践变迁可以发现,其历史演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补充法律规定功能的确立、废止与长存。规范上的废止源自于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有别于立法的理论批判,实践中的长存植根于哲学诠释学关于解释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的理性判断。二是明确界限功能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角色转换。在规范层面,明确界限是立法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实践层面,明确界限转变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主要方法。在我国宪法迈向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背景下以及区分独立型立法解释与辅助型立法解释的理论前提下,立法解释制度可以发挥增强合宪(法)性审查说理性以及法律合宪性事后控制的新功能。为促进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全面与有效发挥,应建立健全立法解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法律修改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6.
合同的解释与解释的合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解释的特点及其原因.首先本文指出合同的解释是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意,它是缔约的逆反过程.合同的解释是一个兼采语义解释和历史学解释的过程,历史学解释是语义解释的补充和限制.接着本文讨论了导致合同解释这一特点的原因,它是由合同本身的解释性所决定的.合同是对当事人意志的权威解释.其权威性要求合同解释须以合同文本为依据,而解释性原则要求合同解释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当事人的意志.最后本文指出,在我国,合同解释的客观性的实现不但要求有统一的合同法,而且还要求有人,即法官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待于对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凡法律均须解释,法律须经解释始能适用.《合同法》条文中的各"通知"背后蕴藏着不同的法理涵义,这是我们判断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的准确依据.因此,从法理层面对《合同法》中的"通知"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将有助于准确理解有关法条的法律原意及随后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我国在坚持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度的基础上,仿照外国传统民法总则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对民事活动和各种民法规范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系统、统一的规定,作为法律颁布,称为《通则》。笔者觉得,如果将《通则》与外国的传统  相似文献   

19.
张晓飞 《学术论坛》2006,(8):162-165
有权解释论认为,只有受理合同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认识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法律效力的载体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合同的解释是形成裁决的基础,法律赋予生效裁决以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合同解释本身。合同解释的结果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殷武 《社会科学家》2005,(1):109-11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显失公平而设计的旨在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而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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