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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CEPA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莉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00-502
香港与内地、澳门与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10月17日签署。从CEPA的产生原因、在WTO体制下建立的法律依据、内容进行了较细致的分析,并对在CEPA下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两岸四地经贸争端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2.
在江苏与香港经济合作的新征程上,今年有了两个新的机遇。对江苏而言,沿江开发开放是一个机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对香港来说,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新机遇。 相似文献
3.
刘媛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5):179-181
CEPA是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英文简称,其对物流业作了相应的规定。文章对CEPA协议中针对物流业的条款进行整理、分析,进而结合郑州市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提出CEPA框架下发展郑州物流业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6):29-37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5.
浅谈两岸签署CEPA或类似经贸安排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俞裕铨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1):16-18
中国与香港地区于今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对香港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与利益.然而,由于台湾当局的不良政治企图,致使台湾与祖国大陆经济联系存在一定的障碍,从两岸经贸发展现状及趋势看,有签署CEPA的必要性或类似经贸安排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林波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86-90
CEPA是中国内地分别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顺利实施以及第三阶段的良好开端对中国两岸三地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未来WTO下一国四席的自由贸易区创建具有重大意义。CEPA协议主体的双重性及其独特的国内法律安排,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争端也呼吁对其解决机制的完善。针对这一新课题,应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补充修改CEPA相关条款,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中国国内区际经贸争端创建范例。 相似文献
7.
魏达志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1(1):16-21
深圳皇岗口岸实行24小时通关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文件的签署,不仅会大大提升深港经济一体化水平,而且将挑战香港、深圳当前的城市定位,并对整合大珠江三角洲、提升与稳固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促进我国三大经济增长极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8.
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陈海华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3):34-3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 ,2 0 0 4年1月1日零时正式实施。根据相关协议,原产于香港的2 73个税号下的40 0 0多种商品可享受零关税优惠进入内地。这些商品涉及的种类包括化工产品、纸品、药品、纺织品、首饰、机电及电子产品、手表及表芯、废碎料等,占香港原产货物逾80 % ,免税降幅达1 2 . 4% ,涉及税款金额近1 0亿元人民币。其余不足2 0 %的港产品也将根据第一批关税优惠货物的进口和监管情况,于2 0 0 6年1月1日以磋商协议方式给予关税优惠。除零关税优惠外,CE… 相似文献
10.
CEPA与泛珠三角的经济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兆明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72-75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一个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步入提速阶段,关系全局的协议性战略.一个功能齐全、分工明确、高度开放的超大经济区--泛珠三角正蓄势待发.CEPA的实施,充分体现了逐级扩散区域经济圈的原理,充分体现了"善用一国优势,实现两制互补"的特色,使我国处于东、中、西部三个不同经济区域的优势互补,构建现代物流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相似文献
11.
针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通过分析CEPA的性质,并借鉴其它戡经济组织以及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各州之间的争端解决途径,提出CEPA的争端解决只能立足于构建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进而提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并主张CEPA的争端解决程序应包括协商、仲裁、执行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12.
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该文从CEPA中没有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情况人手,分析了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剖析,提出CEPA应当对其中的一些适合我们需要的制度进行吸收和借鉴,同时也应针对我们自身的需要做出适当的变动和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丘志乔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42-45
争端解决机制是包括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规则、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法律制度。CEPA仅规定成立一个联合指导委员会,协商解决争议,对此,学界看法各异,褒贬不一。文章从实然与应然的视角进行探析,认为:CEPA属于临时性安排、产生时间短、争端主体特殊等是CEPA争端解决机制缺位的原因;构建CEPA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必要的,但无须订立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应以指导性、程序性的规则为主。 相似文献
14.
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及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基础认识上存在的模糊和分歧,作者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阐述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符合并基于WTO协议规则,基于中国区域合作战略和CEPA协议,并明确阐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CEPA协议的延伸和具体落实。文章还分析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CEPA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和特点。 相似文献
15.
李天元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6):96-99
民族学研究中必然涉及到异族语词诠释问题,本文通过列举式的阐述探讨其复杂性,力图提出关于异族语词族属认定的四项规范化要求,以及翻译方法类型识别的规范化要求,以期引起学术界的共同关注,深化异族语词诠释这一课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杜玉琼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25-128
2003年6月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签署了“CEPA”。CEPA的签署既有国际法依据又有国内法基础。它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又是两个WTO成员之间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对CEPA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国国内的经贸安排,而是带有国际经济合作特征的自由贸易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