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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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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莉  石伟 《学术月刊》2015,(2):93-99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2.
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尽管规定了比较成型的动产抵押制度,但却并未解决好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的担保物权体系的融合问题.其症结在于,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及效力造成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分裂,而传统公示制度本身无法化解这一难题.要想解决动产抵押中存在的问题理应从调整动产抵押制度和公示制度本身的创新两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3.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 ,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 ,应产生公信力 ,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的公信力 )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相似文献   

4.
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物权对世性、排他性等基本特征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存法律对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文章对于物权公示的内容、适用范围及效力、动产支付制度的完善及商品房预售和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交付与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是分别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同时该法第24条赋予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却没有明示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学界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这样的规定称之为登记对抗,但是出于对登记对抗的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不少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理顺其相关问题的理论逻辑,并对登记对抗规则重新解释或修正.  相似文献   

6.
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7.
周功满 《兰州学刊》2005,(2):189-191,289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表述及内容的涵盖上有缺陷,因此以"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概括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笔者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基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上.结合对外国法的比较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在中国的立法采用.  相似文献   

8.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相似文献   

10.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碳排放权担保是碳交易的重要方面及绿色金融的新型内容。碳排放权具有交换价值,符合适格担保物的核心判断要素。碳排放权派生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含使用收益权能,具排他优先效力,总体契合用益物权基本特征。碳排放权担保应采抵押权路径,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并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践之。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宜以市场法为原则、成本法为例外,其担保价值实现方式应排除碳排放权回购机制。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方面,在收益与原始抵押物的关系上,"可辨认性"体现为收益之产生须与原物耗损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在收益与抵押人其他财产的关系上,"可辨认性"宜作"观念上可区分"之宽松解释。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须公示:货币现金收益适用永久自动完善,其余收益适用临时自动完善;临时自动完善的宽限期为10日,起算点为"收益产生"之时。收益物上代位权的优先顺序因原始抵押权有无办理登记而异,其实现程序应适用收益上相应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担保交易不再单单倚重不动产,动产担保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动产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密切相关.权利实现成本的高低决定着动产担保在市场交易中的实际效用,而动产担保物权实现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现权利付出成本的多寡.公力救济途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准确的成本预期然过程冗长、成本较高;而私力救济具有快捷、便利之特性但可能引发新的纠纷.故只有对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途径进行合理配置,方能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动产担保交易效率之目标.  相似文献   

14.
在传统民法上,可设定抵押的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只能设定质押。抵押之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占有,可以达到一物二用之目的;而质押之设立须将标的物移转于质权人,质权人对标的物不得使用收益,从而在质押下,乃是以牺牲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来谋求资金融通。为达到既能融资又能发挥物之效用之目的,动产抵押制度经判例学说百余年的发展,最终在成文法上得以确立。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动产抵押的权利公示及其效力问题略陈管见。一、动产抵押之公示传统民法认为,…  相似文献   

15.
我国租赁权物权化及其公示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规定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实现对物的支配.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租赁权与物权在对物的支配利益上会产生冲突,故对租赁权应予公示,其公示模式或采取登记对抗,或采取占有对抗.从我国租赁权的现状出发,应采取占有对抗的模式.  相似文献   

16.
文章在探讨不动产公示登记刺度及两大法系国家信托财产公示登记保护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冲突及根源,从而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财产公示登记制度进行了立法考量,提出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17.
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在不动产交易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形式主义原理是确认不动产上物权的一种简捷、高效的方法。以不动产登记体现的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解决实践中“一房二卖”、抵押权确定等问题。在期房交易中 ,预登记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 ,将物权行为与保护消费者居住权相结合可以较好地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担保财产之概括描述能有效克服具体描述之不足,拓展担保财产之范围,丰富担保的方式和类型,优化营商环境。担保合同或登记系统中对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都应达到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之程度,但二者“合理识别”的标准有所不同。担保合同中的概括描述旨在确定担保财产,只要能通过对描述之解释确定担保财产,即达到了“合理识别”之程度,担保合同中的超一般化描述不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登记系统中的概括描述旨在警示第三人潜在交易对象的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超一般化描述也足以发挥该警示作用,第三人可根据该警示,进一步调查其意欲接受的财产是否受登记系统中记载的担保权益之约束,除非登记系统中的概括描述存在严重误导第三人之错误,原则上均应认定其满足了“合理识别”之要求。  相似文献   

19.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松  韩静 《理论界》2006,(8):70-71
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和民法草案编制工作的进行,物权法的制订与否已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国家专职机关的登记行为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不动产交易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与即将制定的物权法相适应。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立法相对滞后,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比较零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由此,借鉴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先进经验,在筹划制订物权法的有利契机下,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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