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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与形态的知识体系,"国际犯罪构成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的知识体系.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特别是"犯罪构成论体系"之争只能提供国际体系思考的知识论基础,但不能也不应直接进行国际转化.照搬法系或国内体系解读国际体系是行不通的,无法使两种研讨实现互动与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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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根据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过程.因此,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犯罪论体系除了具有实体法性质外,还代表着刑事诉讼中犯罪认定活动的先后顺序和方式、方法.通过比较德日、英美、中国三种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性特征,分析不同犯罪论体系蕴含的犯罪认定思维模式的不同,从而展现犯罪论体系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分析,对加深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实体法环境的认识以及对犯罪论体系建构中的程序法思考都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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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为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比较研究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在我国,存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改良与犯罪论体系的重构两种对立的观点,能否在实践中更好地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成为衡量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坐标.犯罪论体系对保障人权的作用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相对而言,德、日屡次性的犯罪论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人权的保障更为有效,但还需要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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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立场与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哲学立场与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嬗递有着深层的、直接的关联,足见德国哲学对德国刑法学有相当的滋养、启发作用.其中隐涵的方法论思想,应该对正处于转型关口的中国刑法学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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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铁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8)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对中国影响十分深远,而苏俄的犯罪概念,乃至此前沙皇俄国时期的犯罪概念都是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形成的重要前提。尤其是苏俄时期的犯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特拉伊宁的理论。苏俄时期立法机关、刑法学界均对犯罪概念进行了长期讨论,最终形成了以犯罪本质即社会危害性为特征的实质概念,其中刑事违法性特征居于次要地位。在缺少罪刑法定原则制约的背景下,特拉伊宁在实质犯罪概念的框架之下建立起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从而使苏俄践行法制原则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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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事责任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二者表现出十分明显的逻辑关系错位。其原因主要是程序法制定者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关系以及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界分缺乏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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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犯罪故意的研究和批判应置于犯罪论体系中。现行刑法犯罪故意文本的缺陷和我国犯罪构成论的不足共存。为自身的独立性,犯罪故意文本应该是“裸”的、中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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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统一的观点,同时根据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在统一的实质和形式解释观之下,需要以形式解释为一般原则,以实质解释为重要补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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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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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它是在"垂直"维度的政策指导下建立的,是在政治革命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在这一背景下任何理论的断裂式突变都是可能的,甚至是必须的。现在的学术界已经缺乏革命时期那种"垂直"维度的政策,也没有从总体上一揽子推翻某一基础性命题的能量。任何犯罪论体系的引入都应当注重"水平"维度的政策作用,即应当在域内与域外之间、理论与实务之间、不同学派之间、要引进的犯罪论体系内部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商谈",通过学术市场自身的力量最终确立新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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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须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不仅要求形式上将刑法作为整体,做到上下文结合、总分则结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乃至宪法结合,而且从实质上将刑法作为价值体系,用刑法规范的目的即保护社会关系来区分和联系不同的犯罪。只有坚持刑法的形式体系统一于实质价值,才能厘清“合同”的含义、范围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法条竞合关系的性质、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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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1):45-51
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空间中涌现出大量犯罪技术支持行为并且逐渐呈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与德国模式相比,我国虽然在推进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立法和司法尝试,但却欠缺对传统刑法理论之合理性的反思.帮助行为的网络异化为片面共犯理论的证成提供了契机,进而引导我们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转型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