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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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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三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之一.但是,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对的现状却是,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行政程序价值理念失落,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序滞后.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行政程序如何"法典化",我们需要若干基本共识加以引领.这若干的基本共识应当是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权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借鉴他国经验且重视法律本土资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而单一立法与统一立法的并存则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是制定具有通则意义的行政法典.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学机理上说 ,行政规章监督问题的核心是宪政与法治的传统命题———权利与权力、自治与他治的关系。从制度上说 ,行政规章监督需要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以及非正式法律程序的多方交互和整合作用 ,需要在行政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对行政规章立法质量进行“过程性整理”。  相似文献   

3.
杨凡 《理论界》2012,(1):67-70
本文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为分析文本,比观法学学者同行政机关在法治理念与成文范式上的不同思路,同时解析了行政分支与立法分支在法治理念取舍上的各自不同侧重,并以此为契机,将以上分论收摄到对"地方实验"与"大国理想"的殊途同归中来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遵循的是先分别立法再统一立法的路径。目前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进程中,我们又在探索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行政程序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5.
主持人语:行政程序立法是中国步入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规律,也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来设计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学原理上对与行政程序立法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讨,从而为国家行政程序立  相似文献   

6.
和谐社会呼唤民主法治,强调民主立法和立法民主。作为我国重要立法部门的行政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制度、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上还有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行政立法,贯彻立法的民主和谐理念,严格程序,健全监督审查制度,对制约行政权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关保英 《江淮论坛》2014,(2):108-116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是一重要的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对于扼制行政执法中的推诿以及其他不配合情形,促成行政主体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和履行职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和其他规范行政执法的行政法典则尽管确立了该项制度,但仍显粗疏。关于行政协助的具体形式、协助过程中的程序保障等问题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还是一个空白。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将它作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构成部分,在进行行政程序立法时,将行政协助的程序考虑进来。同时,应当对行政协助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保障其予以实施。  相似文献   

8.
在"两岸区域合作"中,如何在合作的区域中进行立法,是两岸区域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验区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保障。在进行平潭实验区相关地方性立法的过程,应该遵循三项原则:(一)坚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原则,此原则可以看作是地方立法自主性、创制性的依据。(二)坚持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即"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三)坚持地方授权性立法中"遵循基本原则"的原则,相对于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更加宽松和灵活,使得地方授权立法比职权立法在权限上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实验区在许多方面的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实验区在两岸经贸文化交流方面"先行先试"的品格,有以下三种思路:思路之一,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立法;思路之二,以某种形式将厦门特区的相关待遇延伸至平潭实验区,使平潭实验区的立法享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思路之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立法权,在地方立法的创制性、试验性和先行性方面大胆实践,为平潭实验区建设走出一条法治化的新路。  相似文献   

9.
近几十年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民主从政治领域的选举、代议走向行政领域,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具体行政行为等都打上民主参与的烙印;与此同时,强调双方协商沟通并达到社会共同治理的“善治”也渐渐有取代“管理”的趋势。这两个方面的社会进步,其实都集中到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中。公众参与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最重要一环,是行政领域的民主制度,是达成善治的途径。《湖南省行政程序条例》的出台,是责任型、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从理念迈向具体的重要一步。从地方扩展到全国,从行政民主跨进政治民主,也许是符合国情的理性、稳妥选择。  相似文献   

10.
中国学者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集中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对行政程序法的理念研究,主要集中于目标模式和功能模式两大问题。目标模式涉及到行政程序的效率、公平及其权衡等问题,功能模式则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的关系问题。对行政程序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程序原则、规则设计。文章认为:如何将理念和制度研究与中国行政过程的现实以及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将是中国行政程序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挑战,也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在当前,打通理念、制度与实践的最佳路径,应是鼓励地方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实践,并尽快启动国家层面上《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11.
行政公示是我国政府行政系统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制约的法律手段之一,其对行政公开价值的实现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公示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作保障.但就目前来看,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在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都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为:行政公示程序法规范不成形、行政公示程序立法权不集中、行政公示程序内容不确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形式上对行政公示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公示主体规范、公示范畴规范、公示方式规范.我国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可采用统一立法、强效力立法和行文细密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12.
地方立法科学立项围绕“地方立法”“立项”“科学”三个子概念展开,其属性为立法准备活动,目前立法法尚未对地方立法科学立项进行明确规定,仅散见于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各地规定差异性较大,亟待统一。从世界范围看,地方立法立项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经验。从实践来看,有必要确立党的领导、为民立项、法治统一、突出地方特色、统筹兼顾为地方立法科学立项的主要原则,构建合法性、效益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标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反向标准或“负面清单”,针对不同地方立法类型,明确标准适用规则。在原则和标准的指导下,进一步构建地方立法科学立项的具体程序,形成立项程序上的完整闭环和统一整体。  相似文献   

13.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相似文献   

14.
江必新 《中国社会科学》2012,(7):123-140,205,206
法治实践表明,通过合法性标准规制政府权力虽仍有必要,但其效用已递减至极低限值,故应突破传统法治主义预设的合法性窠臼,辅以正当性标准,形塑合法性与正当性并用的二元体系。正当性司法审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在当前应被深入挖掘的增长点,是刺激政府权力向善的新的动力源。秉持防止程序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并以《行政诉讼法》第54条有关"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规定为据,正当性司法审查应确立"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坚守程序公正、比例适当、有效参与、程序效益、程序的可接受性、程序规范化、行政便宜性等原则。同时,应通过顶层设计和末端治理应对正当性司法审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弊端。通过此种路径,可以提升行政行为的正当化水平,完善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治体系,并与时俱进地提升行政程序正当化标准。  相似文献   

15.
澄清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并通过完善立法对行政抵抗权进行规范,对于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意义重大。从字面上看,“抵抗”与“和谐”格格不入,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的契合。目前我国行政抵抗权立法状况是全国性单行立法和地方统一行政抵抗权立法相结合,存在单行立法覆盖面小实施效果差,地方立法效力等级低适用范围有限的缺陷。建议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行政程序法中统一规定行政抵抗权,以弥补当前立法的缺陷。  相似文献   

16.
立法机构在应急管理中的角色与作用一直未被系统研究。在过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时间赛跑,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进行紧急立法授权,生成政府应急防控急需的行政应急权,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原本被“虚置”的人大决定权也因承载着行政应急权的生成职责而被应时激活。地方人大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生成行政应急权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遵循着三重基本逻辑:其一,应急防控亟需权威机构紧急立法,以确立紧急时的社会规范,即紧急立法需求是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前提;其二,人大决定权的准立法性、应急性与补缺性等属性与应急功能高度匹配,具备紧急立法能效,即立法功能匹配是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要素;其三,“上位法”与预先设定应急权的重申、行政应急权优先性的确立以及临时管控权力的新授是行政应急权生成的三个面向,即确权与新授是各级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7.
浅议我国地方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地方立法的发展,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不断扩大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对地方立法权限扩大的客观要求,完善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只有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权力立法的观念中转变出来,树立市场经济权利立法的正确思路,认清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性质,走放权与严格监督之路,才能真正完善我国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8.
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法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水平和成效。立法辩论制度作为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律师参与立法辩论,有其职业特殊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辩论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程序,探索地方立法途径,特别是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社会科学辑刊》2007,(5):67-73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行政执法中的内部程序必然会对行政行为产生影响,它在行政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不同的是内部行政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影响与外部行政程序相比具有非正式性、间接性和隐蔽性。然而,该问题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一直是一个理论空白,正是基于这种状况,有必要对行政执法中内部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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