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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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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项诉讼制度设计,基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司法机关试点工作实践,其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其受案范围的界定、起诉条件等仍不完善,在诉讼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条件模糊、诉讼程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我国应该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角色定位,适当扩大受案范围,逐步完善“诉前检察建议+正式提起诉讼”的“双轨”运行制度,探索建立多渠道的案件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机制,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范畴之一,受案范围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效.纵观目前学界对受案范围的界定在数量上多达二三十种,在内容上又过于原则笼统.  相似文献   

3.
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建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该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公益诉讼的概念,而且出于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考虑,在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提起主体方面应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我国建构公益诉讼制度定会遇到很多障碍,克服此障碍应该在法律授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及公益诉讼费用改革等方面上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4.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办理“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学界对“等外”探索的合法性关注。该文首先通过法理分析,证成“等外”探索的合法性,为“等外”探索的全面开展创设了前提条件;并在对检察机关的“等外”探索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一般性判别标准。在今后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中,既要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要求,还要满足实质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标准。  相似文献   

6.
经济诉权是广大社会成员所享有的。针对经济违法行为请求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利。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诉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原告资格界定了经济诉权主体的范围;经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了经济诉权客体的范围;经济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期待胜诉权、上诉权。与民事诉权相比,经济诉权是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7.
经济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私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的原告资格应受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是最佳起诉主体;在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上,市场障碍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行为等应纳入受案范围,而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等应在排除之列。  相似文献   

8.
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拥有公共利益代表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角色定位属性的检察机关,在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应结合五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积极稳妥开拓公益诉讼“等外”空间。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应注重回答“新题难题”,逐渐将公益诉讼范围拓展至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关乎国家持续性发展核心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组织力量缺位、监管易于“失序”、政府“失灵”风险较高的关键场域,从深层次、宏观角度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范围较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其中没有得以确立.但随着法制水平的提高,公益侵害的现实越来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中开始涉及行政公益诉讼,但制度性障碍使得公益很难获得司法救济.通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现状分析,提出建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和举证责任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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