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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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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贵州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物尽其用是改革的应然目标,但目前贵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仍存在权属纠纷较多、林农利益仍需维护、林权抵押制度尚不完善、森林资源生态效益未全面发挥等问题.以物权理念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采伐限额制度、林权流转抵押制度和集体林生态保护制度,有助于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实现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2.
农民集体所有权立法,应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和权能、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得丧变更和权利行使与救济,同时依法认肯农民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地位。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赋予、农地流转导致的规模经营、"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面对的现实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改革,亦当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得丧变更为逻辑进路,立法重点是对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予以体系化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3.
集林权权制度改革是被称之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制度性改革。当前,我国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林改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明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等成为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制障碍。破解这些法制障碍,推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林权的归属,健全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和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林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4.
建国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但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影响与制约,存在着产权主体模糊、经营方式单一、收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国正在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似乎是沿用"大包干"的模式,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平等落实到户.这场改革如同过去的每一项重大举措一样是成是败仍需要接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现在急于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柯  火召前 《贵州社会科学》2008,218(2):106-110
农业产业化是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途径,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建立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基本途径:重新界定农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农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可行的农地流转模式,培育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建立和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及其它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权抵押是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有关森林资源的立法简单地将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又禁止以家庭形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导致了实践中作为林权重要权利之一的林地使用权存在抵押不合法的情形.如何在立法价值和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更好地实现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发挥林地使用权人的积极性是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7.
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  相似文献   

8.
集体林权改革中林地流转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加快林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策和文件,其中关于林地流转的规范是最重要的内容.<森林法>缺乏对林地流转的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不能反映林地的特征,有关集体林权改革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在规范林地流转方面存在较多冲突.本文主要从林地流转的范围、参与主体和流转期限三个方面梳理了我国林地流转规范的冲突,并分析和提出了协调这些冲突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政府监管、民主决策等途径,确保流转收益分配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初次流转中的收益分配,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的标准分享再次流转的增值收益,其余部分收益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对于集体收益的内部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来决定.应赋予集体成员以司法救济权.政府应当建立基准地价制度,为流转价格提供行政性指导.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制度根源和制度环境角度对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分析,提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解决包括林地在内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困境的有效路径;与土改时期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林业三定"时期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不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备了政治、法律与社会的制度环境;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处理农民与集体、历史与现实关系以及落实村民自治、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1.
我国长期以来将集体林地乃至土地的权属性质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视作债权,由此引发出法律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大量调查研究事实,分析了我国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变动过程及其债权性质的缺陷,论证了应将其确立为物权的依据与意义,并对物权立法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虽然立法上有很多称谓,但其核心主体主要为两个: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二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行使)主体。前者是指农民集体,后者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应该是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执行者,而不能以其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意志,更不能以其管理人员的意志取代农民集体的意志。在处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与管理(行使)主体的关系上,关键在于在立法上建立“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形成与表达的科学机制。  相似文献   

13.
"林权"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法视角看,"林权"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般应为林户,但也可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主体担当.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系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登记公示仅具有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4.
王见  何娴昕  夏凡 《西部论坛》2021,31(3):110-124
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变了农户的产权结构及其实现程度,产权实现程度的变化会促使农户改变要素配置结构,进而带来林业收入的变化.利用2009—2018年"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跟踪监测"项目对10县5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集体林地使用权实现程度的提高会使农户减少对林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和资本投入,进而导致林业收...  相似文献   

15.
传统物权理论概括的四项所有权权能难以涵盖所有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全部利益关系,而基于所有者始终需要保护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性与功能性的利益诉求,保护权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所有权权能为所有者行使.当所有权客体因投入经济运行而委托给他人占有与使用后,保护权则转化为所有者行使的经济监督权.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公有企业经济运行中经济监督的软弱与乏力,基本的经济原因在于缺乏所有者行使经济监督权.所以,增强我国公有企业运行中经济监督的力度,最基本的思路是行使经济监督权的所有者到位.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生产快速发展,营林者积极性空前高涨.然而,由于受集体林权资产特殊抵押品特性、借款人实力单薄、贷款人缺乏激励、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等因素的制约,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还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要求.促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的对策:完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机构的改革和业务创新;提高借款人资信水平;科学、公正地评估林权价值;疏通林权抵押物变现渠道,消除抵押物变现的制度瓶颈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广大农村目前进行的土地产权确认工作,并不是“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更无力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根本问题。对农村土地进行确认、确定的一系列权利,不是赋予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新权利,其无力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原来就存在的侵权、流转难等问题。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实际上存在缺位问题,所以只发一个权属证书,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来说,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仅仅是对原来法律允许的流转方式起推动作用,却无力解决阻碍现代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即现阶段法律禁止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9.
林权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是明晰产权。科学的林权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发林业经营者植树造林、管护林业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我们应明确林权的法律内涵;坚持生态林与商品林分类经营,确定不同的林权制度;完善林木采伐和林权流转制度;保障林权人的生态补偿权,建立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明 《江汉论坛》2004,(10):48-50
建国以来,在我国农地权属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受损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国家征用、集体支配和土地关系立法的不完备。建立有利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农地产权制度,必须在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规范土地权属转移中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土地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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