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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配偶权是对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所以配偶权具体内容应包括:同居义务请求权;忠实义务请求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相互扶助权;日常事务代理权:配偶生育权。  相似文献   

2.
配偶间的同居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关于是否确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否将导致婚内强奸的泛滥,一直困扰着理论和实务界。本文以同居义务的性质和行使的分析为基础,从同居义务的法律效力着眼,探讨了其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阻却违法性效力,以及违法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指出了配偶间同居义务的特殊性,并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就同居义务与性自由进行价值权衡,从而论证了配偶将同居义务的特殊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等原债,在这两类债中债务人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与责任关系,责任不同于义务,为第二性义务。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为权利的效力,侵权请求权为对权利的救济方式。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个层面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性质不同。侵权请求权也是不能脱离原权而独立转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配偶权中的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及所涉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仅分别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作了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文章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深入剖析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配偶权分为人身性配偶权和经济性配偶权。它们在内涵上均指向婚姻的共同生活,在外延上则指向与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平等合伙型夫妻关系既是配偶权的产生的基础,也是理解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从法律结构来看,人身性配偶权对内指向类似自然之债的关系。配偶双方的意愿在人身性配偶权中具有绝对地位,并决定人身性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中是否具有绝对性。经济性配偶权对内指向请求权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中却具有绝对性。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20世纪60年代以后,非婚姻家庭已逐渐取得法律上的地位,这就是法律认可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间产生财产法上的效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中国一些地方有流行趋势,如何对此关系予以调整,是中国婚姻家庭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加强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实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值得商榷。所谓支配权,并非某种类型的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范围的控制属性,物权具有支配性,债权也具有支配性。所谓请求权,都是权利人在其原有权遭受侵害后所享有的以恢复原有权的内涵利益为内容的救济权,独立的请求权是不存在的。抗辩权和形成权根本不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应当区分为原有权和救济权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9.
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可以分为财产法上的请求权和债法上的请求权.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法上的请求权,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在目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等方面异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依引发的主体不同,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有三种类型:基于受益人行为的请求权、基于第三人行为的请求权和基于受损人行为的请求权.有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研究对司法实践中请求权的选择、被告的责任、出版等行为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裁判的理由均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0.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从属性和特定性两方面。最高额抵押的成立应具备原因交往契约、极限额、决算期三要素。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使权的范围问题,本文主张应承认当事人间约定的概括最高额抵押之效力,同时并增设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1.
透过我国法律对同居义务规定的演进,我们找到了我国《婚姻法》至今未加以规定同居义务的部分缘由。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同居义务加以确认的立法现状,促使我们对同居义务规定与否的利弊进行再思考。我们应该在婚姻法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同居义务豁免之理由及违反同居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2.
夫妻间的同居义务是夫妻其他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国外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还是半遮半露。笔者建议对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作出积极的立法规定 ,并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抗辩事由以及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相应救济措施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3.
随着非婚同居行为的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虽法学界已意识到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但对同居中女性健康权问题依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然而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规范,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就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女性在非婚同居中所受损害的类型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社会的特点,提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确定该义务的内容,要考虑消费者对经营者存在的合理的依赖和经营者对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合理预见性,同时可以根据法定标准和善良家父的准则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该义务.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构成消极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 ,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 ,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 ,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 ,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存有漏洞,依目的性限缩方法,用人单位履行公示义务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应当履行告知等义务。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将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这与法律法规的生效情形不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存在可选择性、可推知性、主动获知义务强度、负面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故法律法规采"一体生效主义",而可能对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章制度宜采"各别生效主义"。此外,对于资格条件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的,应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可相当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成本。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内外文化的相互渗透,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两性结合方式悄然兴起。虽然基于道德评判标准非婚同居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但从法律视角来看该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存在的现实性。通过对非婚同居行为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性质界定,参考国外的立法情况与法律规制,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社会实际,明确我国相关立法保障与政策规定,以期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制非婚同居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9.
探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关键在于厘清其法律效果。义务人适当履行时,保险人享有增加保费维持合同或直接解除合同之权利,但两者之间应存在行使顺位之区分。不适当履行时,应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以及危险增加之可保性与可归责性,适当引入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例赔偿等理论予以法效重构,以合理引导义务人对于危险增加之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当广告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的海量性及网络广告平台的出现给原《广告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回应了这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引入了新的网络广告主体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模式为“明知或应知违法—制止”。这一义务是一个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类似的义务在我国网络治理领域早已有之。但新《广告法》的义务模式与通行模式有所区别,其义务模式没有采取类似法律中行政义务通常的用词“发现”,而是借用了来源于民法的“明知或应知”。从内涵上而言,“应知”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法上的审查义务,但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制止”而言,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角色而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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