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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判决的效力被严格地限制在当事人之间,对诉讼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生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严格遵循这个原则会削弱判决效力的作用范围,而且对于法律关系的安定不利.因此,现代民事诉讼法在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应适当地将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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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之间判决效力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亦很少有人关注.在域外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即既判力主观扩张论和反射效力论.这两种理论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创设思路不同,前者在与原有审判效力制度的协调难度上比后者大得多,并且扩张理由的正当性亦颇有疑问.尽管后者也存在正当性依据说明不充分的问题,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国宜借鉴反射效力论来解决判决向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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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友人之子不幸车祸死亡,其媳已怀孕。在分割遗产时,已预留给胎儿一份,岂料其媳届分娩时胎死腹中。请问,胎儿继承的这份遗产该如何处理? 答:法律认为母亲怀孕尚未出生的称为胎儿。我国法律认为,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既然胎儿出生是活体就享有公民的权利,当然就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应享有继承权,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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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余地,以促进物尽其用,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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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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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2019,(2)
矿业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有必要界定其私法效力。制定法和审判实践分别评价行政审批的物权和债权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该原则以是否具有支配力为标准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基于其支配力成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因此产生公示的必要,物权公示以权利状态为对象,发挥设权、推定和公信的效力;债权不具有支配力成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公示的必要,债权在成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与物权公示不必进行程序上的分割,而应进行效力上的划分,其债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以报批和协助报批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当事人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物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申请获批即完成物权公示,矿业权未经公示,确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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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儿定义
高危儿是指在胎儿期、分娩时、新生儿期受到各种高危因素的危害,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重疾病的新生儿.高危儿的确定指标包括以下方面:①育龄小于37周或者大于等于42周;②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或出生体重大于等于4000克;③出生后一分钟阿普加评分小于等于4分钟;④生产时有感染者;⑤高危孕产妇的胎儿;⑥手术产儿;⑦新生儿的兄姐在新生儿期死亡;⑧双胎或者多胎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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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郡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81-85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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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山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6):71-73
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其知情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利于其更好地参与诉讼,实现其合法权益。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却存在诸多漏洞,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建议完善被害人知情权保障制度,使被害人行使其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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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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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只不过代理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表达了要为他人的意思,因此法律才将其后果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因而区别于传达。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不受代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意定代理人无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瑕疵或是否知情而受有影响时,应以代理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如果该行为是受被代理人指示的意思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情况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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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艳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1):64-66
文章探讨的主要问题是,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若要将该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是否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应该经谁许可,向谁支付报酬;作品若首先在互联网上发表,是否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在报刊上转载,若需要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应该经谁许可,向谁支付报酬;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作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转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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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新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4)
现代私法上的信赖规则,旨在保护交易中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但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信赖规则作为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假定条件是,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表意人或本人对外观要件事实具有可归责的原因等。一旦当事人之间的情形具备了这些要件,便发生具有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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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生命"是因医生的产前诊断过失导致先天残疾孩子出生而由后者提起的索赔诉讼.原告主张的实质是其根本不该出生.关于"不当生命"存在激烈的争论,否定意见占据了上风,法院对于"不当生命"诉讼普遍持否定态度.关于"不当生命"争论的焦点是有缺陷的生命存在与根本不存在相比哪个更好? 对此没有确定的答案,但多数人倾向于尊重生命存在的价值.出于谨慎原则和对生命价值的维护,对"不当生命"损害赔偿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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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秀英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11):6-8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解答是建立在批判地考察人类认识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人的本质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科学论断。对它的正确理解应是辩证的、全面的,要避免片面性和简单化,这对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人、社会和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