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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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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文帝废除肉刑而后世非议者多,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废除肉刑后,斩右趾者弃市,生刑入死刑,故被认为是徒有轻刑之名,而有重刑之实;二是在徒刑与死刑之间没有中间刑,导致刑制本身的不合理。新五刑的出现,流刑成了正式刑种,解决了刑制轻重不当的问题,恢复肉刑的声音也就日见微弱了。  相似文献   

2.
肉刑是中国古代早期一种残酷的刑罚,延续千年,而在汉文帝时得以废除,有其历史必然性。汉文帝废除死刑这一事件本身也反映出汉初特有的思想文化、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汉初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无为而治"的治世理念以及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都是废除肉刑改革的催生剂和内动力。同时,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成功历史经验也给当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对于死刑改革中政治决策者作用的定位及刑罚改革的立法技术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然而,在《史记》《汉书》等传统史籍中,相关记述并不明晰。新近出版的《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一书,刊载胡家草场12号墓出土的近百枚法律简,为探讨文帝时的刑制改革提供了珍贵资料。通过将胡家草场汉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睡虎地汉律进行比较、分析可见:秦至汉初使用的黥刑在文帝时已不复存在。先前判处“黥为城旦舂”的场合,在胡家草场汉律中,有的改作“髡为城旦舂”,有的改判死刑。这一变化应是文帝十三年(前167)刑制改革的结果。先前“完为城旦舂”这一刑罚则在改革后维持不变,有助于对《汉书·刑法志》“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这一记载的理解。夷三族刑于文帝二年(前178)废除,在文帝后元元年(前163)重新启用,但适用范围收缩,对谋反的认定也更为审慎。将胡家草场汉律与《二年律令》比较还可看到,公卒、庶人等身份概念消失,地位曾介于民众与徒隶之间的司寇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徒隶,显示文帝刑制改革还伴随着身份制度方面的重要变化。根据避文帝刘恒名讳、夷三族律有无、祭祀上帝以及景帝即位时为文帝庙制作的《昭德》之舞尚未出现等情形,可以把胡家草场律典的修订年代大致确...  相似文献   

4.
《改良女儿经》为了广泛推销孔孟的黑货,不惜笔墨编造种种谎言,极力美化“孝悌”之道。“缇萦朝上书,愿婢赎女身”这则典故就是一例。它说的是东汉文帝时,临淄有个叫淳于意的人,他因犯了罪被解到京都长安处刑。他的小女儿缇萦知道后,非常难过,在“孝道”的感召下,跟父亲到了长安,并向皇帝上书,甘愿当官家的奴婢,替父亲赎罪。皇帝又为她的“孝道”感动,大发善心,下令废除淳于意的肉刑。看,在《改良女儿经》作者的笔  相似文献   

5.
纪元前167年,西汉孝文帝将"断肢体"的劓刑和刖刑,"刻肌肤"的黥刑"易"之为劳役刑、笞刑和生命刑.关于这一事件,两千多年来争论一直未停止.本文就其中的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意见,认为汉初内刑有三种,汉初存在宫刑;汉文帝并未废除宫刑.  相似文献   

6.
髡、耐、完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关于完与髡、耐二刑的关系,前人虽有多种说法,但都不能对有关材料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其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完的涵义并不一样先秦至汉初,完相当于髡;而汉文帝以后,完又相当于耐.汉文帝的刑制改革以及汉代儒家“孝”观念的影响是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因.  相似文献   

7.
一西汉文帝改革刑制是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汉文帝十三年进行的刑制改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以徒刑及其他刑罚代替肉刑,二是确定或曰重新确定徒刑的刑期。①《汉书·刑法志》关于后者的记述是如下一段文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这段文字颇不易解,以致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也对之持存疑态度,谓: “前段之文似是降等之法,今不能详矣。惟云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是完城旦春与鬼薪白粲同为三岁刑。……诸家说城旦春者并云四岁刑,《志》云完城旦春满三岁,其等次相符,独卫宏言作五岁,完四岁,与众说不同。……或云《志》文‘满三岁’当下属,言满三岁者为鬼薪白粲也,然下文又云‘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隶臣妾二岁刑也,与此段文法正同,‘满三岁’不得下属为解,或说亦未是,今姑阙疑。”  相似文献   

8.
关于军臣单于即位年代,一般认为是汉文帝后元三年,也有少数人认为是汉文帝后元五年。经考证,上述二说不确,军臣单于当立于汉文帝后元四年。徐广最早得出了军臣单于立于汉文帝后元三年的结论,其根据不仅相当薄弱,且自相矛盾。从徐广引古本《史记·匈奴列传》可证传本《史记·匈奴列传》"后四岁,老上稽粥单于死,子军臣立为单于"之"岁"字当为"年"字的讹文。"后四年"就是汉文帝后元四年。从《汉书·匈奴传》亦可证军臣单于立于汉文帝后元四年。《翰苑》军臣单于"立四岁"引自《史记》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引自《汉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汉初从秦朝继承而来的三族刑于吕后元年(前187年)被废除,吕后八年(前180年)吕后死后再次被制定,文帝元年(前179年)又再次被废除,文帝后元元年(前163年)至七年(前157年)之间又再次被制定.废除三族刑的背景有战国以来的三族刑废除论,以及解除秦朝苛法这一汉朝基本国策.相对于此,重新制定三族刑,则是由于通过对吕氏政权的政变及新垣平的大逆案件,重新认识到三族刑的威摄效果,以及废除三族刑并没有给国家带来实际益处.  相似文献   

10.
“生亦避名”之制,起于周,成于秦,西汉沿袭不改。《黄帝书》避汉高祖刘邦讳,不避汉惠帝刘盈和汉文帝刘恒讳,当抄于汉高祖刘邦在位时期。这也是《黄帝书》产生年代的下限。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封建刑罚制度史上,有两次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一次是西汉文景时期,从法律上将奴隶制度下所实行的肉刑废除了,为封建刑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另一次是隋文帝制定《开皇律》时,废除了枭首、车裂等酷刑,确立笞杖徒流死为封建五刑,而在死刑中止存斩、绞两种,使封建刑罚制度向着文明又前进了一步.但是,刑罚作为皇权“威严”的体现和阶级镇压的工具,又无不随着专制主义的不断强化和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而法外用刑.可  相似文献   

12.
耻辱刑在古代各国都存在过,后来被认为是不人道、不文明的刑罚而被废除,近来,又在有的地方重现。耻辱刑是诉诸人内心的一种刑罚,因而这种刑罚的主观色彩十分强烈,对这种刑罚反应的个体差异很大。同样的耻辱刑,对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意味着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因而,耻辱刑是一种不科学的刑罚类型,对于现代法制文明社会来说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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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古苗族法制一斑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了肉刑。这肉刑发明的时间虽难断定,但却可以肯定首创者是苗族.目前,这个观点很流行,并且已经写进了《中国法制史》的统编教材。他们的根据是《尚书·吕刑》中的一段话。即: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 这个根据,粗看似乎很可靠。第一,在《尚书》各篇中,《吕刑》真伪之争最少,学术界大多承认它是比较可靠的史料;第二,“五虐之刑”就是劓,刵、椓、黥、大辟这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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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人身自由罚采取“二元化”体制,分属刑事法和行政法规制。2017年1月公安部下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坚持了这一体制,并对行政拘留扩大适用。人身自由罚由于处罚内容为人身自由权,决定了其适用严格性的特点,这与行政处罚特性相矛盾。与之相反,刑事司法体系与人身自由罚的内在要求更相契合。一方面,只对犯罪行为科处人身自由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防止人身自由罚的滥用。因此,应当废除行政拘留,让人身自由罚回归刑事司法体系。  相似文献   

15.
《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木豕)、黥。”清代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和当今张晋藩的《中国法制史》等都认为夏禹时期的五刑,是古苗人所创,后来才被汉人沿用。本文将结合苗族文化现象,并从法史学的角度来探讨古苗法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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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活跃于汉文帝执政时期,是古今公认的奇才。他的辞赋文章一直为后人所称道,《过秦论》影响尤大。他关于治国理政的主张也多有独到之处,汉文帝爱其才,却少用其言。即使如此,他仍像西腊神话中的弗弗西斯一样,反复向目标冲刺,次次不果而终。在《资治通鉴》记叙的人物中,类似贾谊这样的人并不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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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和《汉书》记载,汉文帝在位期间,匈奴三次入侵汉朝边境烧杀抢掠。通过考证贾谊“三表五饵”策与晁错“守边备塞”策,进而认为汉文帝三年匈奴右贤王侵寇事件的起因与贾谊献策有关;汉文帝十四年冬,老上单于大规模入侵汉朝边境的原因与汉文帝采纳晁错建言移民屯戍有关。与汉文帝三年右贤王事件发生时济北王兴居趁机反叛如出一辙,汉文帝十四年老上单于入侵汉朝边境时也发生了一次大规模诸侯叛乱事件,贾谊之死与这次被司马迁和班固避而未谈的诸侯叛乱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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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晋律》的刑制特点与理论贡献张建荣(中国政法大学)一、晋朝《泰始律》的制定及其概况西晋尚未建立之时,晋王司马昭便作好了取代曹魏政权的有关准备,其中之一即着手制定新律,命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删改《魏律》,摘录《汉律》有关章句,并确认郑玄的代注本为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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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为什么要写作《过秦论》呢?或者说《过秦论》的立足点是什么呢?论者大多认为是为了给汉文帝提供一面镜子,希望汉文帝能够以强大的暴秦迅速败亡为鉴戒,对人民施行仁义,以免重蹈复辙,这固然没有错;但我认为仅仅这样理解,就未免是以偏概全。我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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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刑这一刑罚制度,特别是经济性犯罪适用死刑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热点,许多学者纷纷要求遵循世界趋势废除死刑制度,特别是废除经济性犯罪的死刑制度。从法经济学视角,分别结合贝克尔、波斯纳等学者的理论观点,运用理性人假设、刑罚边际威慑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经济性犯罪适用死刑是缺乏效率的,而适用罚金刑更加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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