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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打击与惩罚腐败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证人制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制度规定较为具体,如电视会议作证方式、污点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等.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普通刑事案件的证人制度,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规定上存在明显不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梳理该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证人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引入高科技作证方式、构建污点证人及证人作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等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而且表明了我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甚至忠实履行了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国际义务。当然,惩治腐败具体落实到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就是要侧重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遏制。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完善国内反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一大良好契机,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内容相脱节之处,这势必影响到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实际效果,因此实有必要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相关内容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刑法在惩治腐败犯罪领域的规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情况也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对公约规定和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规定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对死刑的规定尚未实现与公约的接轨,并根据现实需求对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未来的发展、完善,提出将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公约规定统一、平衡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法规定、适时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在腐败犯罪领域的适用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和正式批准,我国的反腐败进程迈向了新的阶段,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顺利接轨的挑战。目前我国《刑法》中诸多规定与《公约》内容不符。基于对《公约》的分析,认为斡旋受贿犯罪与普通受贿罪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应当独立成罪,且其犯罪主体应该扩大至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不是指行为人与其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而应该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  相似文献   

5.
作为世界第一部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与《公约》相适应的,然而,在罪名体系、犯罪主体、贿赂的范围、贿赂方式、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行贿人的主观目的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与《公约》规定接轨,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学界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诸多猜想,意图能在理论上重塑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所应承担有区别于其他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在责任上应该作出特殊规定。自修正案颁布以来,虽然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不少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国际犯罪往往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一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而言,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个人或团体,国家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国内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言,国家则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协调,是“恶意补足年龄”补充适应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明确“恶意补足年龄”在刑法中的地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确立专业的社会辅助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构成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则不成立。就自然人而言,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基于刑事责任能力而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不同,所负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为了准确认定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对正确处理案件至关重要。本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从立法本意上进行阐述,提供正确执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增设破坏海底电缆和管道罪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切实履行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对中国惩治破坏海底电缆和管道罪的相关法律进行探讨,指出鉴于中国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中国适用国际公约的方式、刑法的扩张解释的局限性、配套法规刑事责任的缺失及现实的需要,刑法有必要增设破坏海底电缆和管道罪。  相似文献   

12.
青少年“依法犯罪”案件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意予以积极回应,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关系到多学科的科学评估和理性探讨。在我国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根据刑罚的局限性、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救济措施的多元性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律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作为应对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手段。在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下降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合理适用教育惩戒措施,增加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边界,才是法律层面应对犯罪低龄化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3.
军事刑法属于特别刑法,其与普通刑法的界限长期以来有军事犯主义、军人犯主义、并重主义和双重主义之争。立足于我国的军事法传统、宪法体制和刑法机能发挥的需要,我国宜采取双重主义的立场,将军事犯罪限制在军人实施的违背军事职责、侵犯军事利益的犯罪范围内。目前,我国军事刑法是与普通刑法合编在一部统一刑法典之中。然而,这种合编模式既不利于厘清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也不利于军事法益的保障和军人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军事活动的极端特殊性对军事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影响。未来我国如欲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治体系,应当以独立化的模式构建双重主义限制下的军事刑法典。  相似文献   

14.
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诞生出来的国际刑法中的一个罪名,由于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中国就有义务在刑法中增设本罪。中国最好的途径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增设,并要相应的调整本罪的犯罪构成、法定刑的设置以及既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成为联合国人权宪章确立的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此原则不仅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民主、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确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16.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17.
刑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应重视立法决策及科学化,保障立法结果的合法正当。重视隐形刑法及其司法环境的权力规训这一治理议题,以刑法学体系即罪责刑关系与罪责刑均衡重构刑法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倡导通过互助与合作达致刑法信任,维护刑法学通说的地位,兼顾刑法哲理与刑法诠释。  相似文献   

18.
三鹿破产程序裁定的终结导致结石患儿面临零赔偿。当赔偿不能时,刑法规制变得迫切而必要。这是因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失灵问题,而经济处罚不能有效遏制农产品生产者的“道德风险”,所以刑法规制成为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最有力的措施。但是,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降低立法成本,遏制犯罪发生;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法律实施;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协调机制将成为实现刑法规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一人公司具备民法上的人格,但其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单位犯罪理论而言,某一团体或组织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取决于在刑法的视野下是否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范围追究团体或组织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视角看,一人公司不具备单位独立性的刑法人格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时,没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限制追究一人公司的团体责任,仅需通过对自然人设置合理、科学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将一人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利于对其他人的法益进行保护,因而没有必要赋予一人公司刑法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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