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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随着经济全球化推动下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跨国公司的作用日益突出,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从理论和现实要求方面分析跨国公司应在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目前跨国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从国际社会、东道国和跨国公司自身来进行责任约束等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
浅析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西方社会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评估时已经将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国际社会在规范跨国公司行为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和措施,但所有措施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至今尚未存在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法典,因而对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需要国际协调来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3.
在追究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途径: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制、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监督以及跨国公司的自律。但这些途径尚不足以成为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因而必须采取措施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依据包括国内法(东道国法律和母国法律)、国际法、非正式的规制(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等。在人权保护领域,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心有余而力不足,母国虽有能力却大多不愿积极地规制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来自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尚不足以成为其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措施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国际条约强化母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责任,二是制定有约束力的直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推动了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赋予了跨国公司较多的权利而很少规定义务,在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往往以侵犯国际人权的方式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日益受到关注,尤其在生命权、劳工权、环境权等领域,对其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正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但是就现存的国际人权责任模式,无论是内部模式还是外部模式,都不足以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要强化跨国公司的责任承担模式,可以在联合国和WTO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将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纳入WTO框架.  相似文献   

6.
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依据包括国内法(东道国法律和母国法律)、国际法、非正式的规制(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等。在人权保护领域,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心有余而力不足,母国虽有能力却大多不愿积极地规制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来自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尚不足以成为其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措施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国际条约强化母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责任,二是制定有约束力的直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制度对经济的巨大刺激作用已为世人所公认,而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又将这种制度的优势发挥到了极致: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成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对公司债权人并无任何责任可言,尽管前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可以成为后者的意志,但却不必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额外的债务风险,特别是在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完善整体责任制度既有利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扬长避短,也有利于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目前,各国在涉及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诉讼中,主要有针对企业违反国际法的诉讼和针对企业违反母国国内法的诉讼.这些新的实践有法制创新和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也存在管辖权、权利的可诉性、法律适用、母子公司责任的承担等很多理论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障碍.要使企业在跨国经营中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则需要跨国诉讼中的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共同努力.而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实践也为该领域国际法的形成提供了证据.  相似文献   

9.
社会责任的承担是跨国公司的应有之意,但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单靠自律、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某一方的规制,是无法有效保证其社会责任的实施,而必须依靠三者力量的共同规制,才能有效保证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企业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主体、企业如何承担环境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做法和完善步骤都是决定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重要方面.为了帮助企业完善企业环境责任,要把企业、政府、消费者联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政府以及其他诸机制的作用,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系统和立法,以提高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11.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
集体行使权力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特征。作为一种集体行使的权力,其运作效能取决于集体成员积极而富有意义的参与。而且,由于作为权力主体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其责任承担只能由选民通过选举或罢免个体的人大代表来实现。因此作为权力的参与者以及责任的承担者,个体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动性对于监督权的有效运转至关重要。必须科学合理地设计人大监督权的保障、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激励代表积极参与监督权的行使,防止在集体行动中的消极不作为。  相似文献   

13.
航班延误属于履行迟延,其界定应采合理期望说为宜。中国对延误的立法分类极不合理。国际航空延误归责原则一直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欧盟的航班延误责任制度历经了萌芽、成熟和完善期,目前以条例修订和司法判例完善乘客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仍将继续加强。中国航班延误纠纷愈演愈烈的根源在于相关立法位阶低、法律空白多,航空公司往往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首个航班延误管理立法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但它仍处于欧盟立法发展的下位阶段。在对比分析中国与欧盟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航班延误责任立法制度和具体实践提出弥补承运人义务的法律空白、细化免责事由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试论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与具体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环境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但环境权的复合性和环境法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预期,需要在此基础上产生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产生具有社会合理性基础,兼具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并且法律的内在机理和法律技术为其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构建污染者负担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环境保护问责制等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全球低碳经济革命的背景下,中国的电力企业为达到企业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多赢目标,必须重建企业社会责任。本文首先界定了企业低碳生态社会责任的范围和特点,然后分析中国电力企业低碳生态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们之间的具体责任内容,最后通过技术革新、制度创新、产业重组、新能源开发几方面来推动中国电力企业积极承担低碳生态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6.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17.
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由于跨国公司破产问题的特殊性,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面临许多特殊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国公司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我国破产立法对跨国公司债权人在国外优先受偿的问题可考虑借鉴美国破产法中的分配原则;同时对母公司作为破产子公司债权人时的从属求偿地位予以肯定;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确认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9.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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