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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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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客体是犯罪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现在学界不少反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犯罪客体抨击甚重,认为应当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胡江 《南方论刊》2008,(11):39-4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3.
费尔巴哈与施就贝尔将“构成要件”由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础;贝林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构建犯罪理论体系,首创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判断,建构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雏形;迈耶确立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归责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提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有力地推进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麦兹格首倡“不法”概念,确立“行为、不法、责任”犯罪论体系,提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形成新构成要件论;威尔哲尔提出开放构成要件理论的观念,创立“人的不法”的违法性评价,强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进一步将犯罪构成理论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4.
论犯罪构成的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谈犯罪构成的要件问题,是因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对这个问题所涉及的范围理解得过宽,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构成及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的正确认识、理解和研究。这是需要首先说明的一点。并希望就教于法学界。 什么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是否应视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二者的真实价值是什么?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要件与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什么区别与联系?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几个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堵塞刑事法上的免除行为可罚性漏洞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6.
论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组成因素,是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最基本单位;同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集合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上位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有着“属种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  相似文献   

7.
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相似文献   

8.
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司法层面,犯罪客体不是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在立法层面,强调主观方面是一个重大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9.
楼伯坤 《江淮论坛》2010,(4):104-111
香港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客观要素的选择,具有自己的特色。在以犯罪行为和犯意为内容的犯罪成立二元结构模式中,"犯罪行为"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广泛的作用。其以犯罪行为为核心,以因果关系为独立的犯罪成立客观要素的理论,对内地刑法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选择、确定和运用,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陈庆安 《中州学刊》2008,2(1):123-126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但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轻微,为法秩序的整体精神所宽容,从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是刑法谦抑的产物,与罪刑法定的精神暗合,维护了法秩序的整体统一.刑事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和刑法典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提供了理论和现实根据.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因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与构成要件理论并列存在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成立理论之中.  相似文献   

11.
倪业群 《学术论坛》2007,30(9):160-163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事违法性有两大误读: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刑事违法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概念应该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根据该犯罪的定义,我国的犯罪构成新体系三要件应为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与应受惩罚性.  相似文献   

12.
<正>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为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体。类推是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不能类推。  相似文献   

13.
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缺陷及理论回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计算机犯罪是新型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制存在犯罪客体错位、侵入的“领域”狭小、单位犯罪主体缺失、主观罪过形式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犯罪构成缺陷,以及刑事处罚种类较少、刑事罪名不完备、网络空间管辖冲突和其他有关刑法理论问题,有必要在刑法上健全计算机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计算机犯罪新罪名,确立网络空间刑事管辖权,新型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新加坡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具体、严格,无论是在犯罪构成上还是在刑罚体系方面都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借鉴新加坡受贿犯罪立法,我国立法者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应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将犯罪对象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降低入罪标准,遏制“贪小贪少不犯罪”的扭曲心理;废除受贿犯罪关于“死刑”的规定,以“罚金刑”代之,使刑罚的设置符合贪利性犯罪本质;同时要完善刑罚梯度,保证量刑的统一和公正。  相似文献   

1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 ,此罪在罪过上是直接故意 ,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两方面的内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也是主观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6.
秦晓 《理论界》2009,(11):43-46
定量因素是表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量的规定性。定量判断在犯罪成立判断过程中处于一个独立的阶段,即定量因素是犯罪构成中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定量要件),而不是依附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为了使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应在传统四要件之后加上定量要件,形成"传统四要件+定量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17.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8.
田旭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5):200-209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视域具有局限性,其以行为人为中心,功能在于确证刑事不法。"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唯一依据"的观点只在行为人主动实施犯罪时成立,当行为人被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成立犯罪还需要考察他人行为(不法侵害)的影响力。正当防卫引入了与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对抗性的新事实因素,发挥的是消解犯罪构成证立之不法价值的功效,否定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二者依托的事实可以同时存在,但因各自代表的价值具有冲突性,前者关注的事实不可能被融合进犯罪构成的作用领域内。二者应当在整体层面经交互作用共同承担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19.
长久以来,犯罪客体始终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存在于刑法理论当中。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取消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犯罪客体要件,认为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认定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将其评价为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然而,犯罪客体不仅在司法层面对于认定犯罪来说具有不可忽视和回避的作用,在立法层面,犯罪客体亦是法定刑设置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去审视犯罪客体,才能全面揭示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20.
《河北学刊》1983年第三期发表了我的《论犯罪构成的要件》一文,现在就与这篇文章的内容关系极为密切的犯罪构成分类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一般构成与具体构成的划分意义何在 所谓犯罪构成(以下简称构成),就是法定的某种(或某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在犯罪构成分类问题上,传统观点所作的一般构成与具体构成的划分,只是构成概念的简单重复。无一般的犯罪、一般的构成,只有具体的确定的构成(无论从质还是从量上来说,都是这样的)。“实际上,‘一般的’(或‘抽象的’)构成这个术语的含义,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分类,也不是犯罪构成的个别种类,而完全是另外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它指的是犯罪构成的一般概念”。构成都是具体的;以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个罪状为基础对构成予以分类,乃是唯一正确的分类出发点。 二、犯罪的分类与犯罪构成的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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