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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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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厚勇 《江汉论坛》2003,(5):104-106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立法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的解释权也应由相应的机关行使。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很多,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还有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等等。在这些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中,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有的不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多个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现状,是与我国当前施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也是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另外,本文在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以及种种违法解释的同时,也一一指出了我国规定法律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笔者阐述了解决我国刑法解释混乱状态、规范刑法解释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刑法解释方法一直是刑法解释学中的核心课题。在刑法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方法作为传统的解释方法之一,其承诺法律自身中存在客观性,只有严格按照语义进行解释才能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目的论解释方法主张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遵循一定的目的,未必要机械地按照语义来进行解释,其关注的是在个案中法官如何理解、解释和应用刑法条文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因此,在目的论解释方法中,刑法解释的客观性是指“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东岳论丛》2017,(2):106-111
在法律解释及其适用的过程中,解释立场直接决定了刑法解释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刑法解释的逻辑究竟如何展开,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应当在阐明刑法立法原意的向度上展开,只要溢出了立法原意,刑法解释就是不法的;而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的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法条的具体意思应该符合解释的时代和具体场景,立法原意不是孤立的,尤其不能在解释者的理解之外存在。在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中,需要认真思考刑法解释的逻辑,坚持刑法主观解释的立场,并对刑法解释的位阶进行逻辑性探微。  相似文献   

4.
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解释是解释者采纳社会大致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考虑社会需求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主观性。但刑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得出的结论也是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因而刑法解释又具有客观性。刑法解释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刑法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制约的刑法解释者的主观创造性活动。  相似文献   

5.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解释的诸方法中,体系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孤立地理解刑法条文,以维护刑法务文内部以及与刑法以外法律的协调,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和刑法正义的实现.体系解释不仅要求解释者遵循同一律、排他律等形式逻辑的规则,更要求解释者在正义理念的导引下,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实质解释.  相似文献   

6.
行政解释是法定的国家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规范作出的阐释和说明,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正式法律解释的方式之一.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等的解释既可是行政立法,也可是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必要的,但过于强势的解释会打破权力均衡.  相似文献   

7.
刑法解释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没有解释刑法便无以适用,而解释存在的前提是解释的主体。基于对刑法解释实然主体的描述,结合法治的统一,"三机关"的基本职能,刑法解释基本思想的客观说等因素的认识,结论是法官是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刑法的解释必须通过法官对刑法与案件事实的理解、解释和运用三个环节得以实现。我国需要确立"一元多级,最高法院主导"的刑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8.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9.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但在刑法解释中,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刑法司法的解释也存在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很多国家都会将法官来做为司法解释主体,然而我国刑法司法的解释形式却表现的很有特色。我国对于刑法司法的解释当前已经形成一种相对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对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有着很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当今刑法司法的解释同样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即为个案寻找出最为稳妥法律的实现是一种很大阻碍。因此本文主要进行对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制定出完善我国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牟宪魁 《文史哲》2011,(4):161-168
宪法解释对制宪者原意的探求,不应局限于制宪者在当时的意思,而应探求制宪者处于今日之社会情势下所应有之认知。法官在解释宪法之时,通常会杂糅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宪法裁判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裁判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宪法判断又有宪法判断回避、合宪性解释、适用违宪等特有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8,(2):183-191
功能主义解释论是社会学功能主义进路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是刑法解释从内部考察走向外部分析的表征。功能主义解释是实质解释论发展的新阶段,其四个面向可归结为实质解释具体化:实质是实质解释的本质、目的是实质解释的方法、回应是实质解释的属性、后果是实质解释的诉求。功能主义刑法解释需面对三个问题:如何检视我国法治发展阶段、如何对待积极的刑事立法观及如何检讨刑法过度解释。总之,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在提供一种新的解释理念的同时,也存在值得反思的问题,尤其是在回应形式法治诉求与过度解释等理论质疑时,该解释理论难以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13.
简论目的解释及其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燕玲  白帮武 《东岳论丛》2005,26(3):146-149
在司法实践中,目的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而被广泛地应用。它具有:依据立法目的而不是立法本意进行解释;应用中更注意法律目的而不是社会目的的衡量等特点。但在法律解释时,应注意避免对目的解释的忽视和误用,恰当处理目的解释与文义解释的冲突,尽量明确目的解释的适用条件,从而使目的解释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14.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务界对刑法解释迷局的热切关注,缘于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判断中,刑法解释的适用导致案件的判断结论可能迥然不同。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建构一套不受限于经验的、概念式的固化约束,可以适用于司法思维的判断方法。司法实务界应理性看待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定位,找寻吻合法律精神的法律"明文",重视司法人员的规训与交流。  相似文献   

16.
以行政行为为视角,行政法律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频率高、形式多样、效力先定、自由裁量色彩浓厚以及救济方式多样等方面。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应使文义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有限使用历史解释方面,谨慎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重点适用体系解释方法,同时隐性适用社会学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7.
曾刚  何璇 《理论界》2005,(11):82-85
行政解释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说明和在新的情况下明确适用法律依据。它是行政法的一种法律渊源,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性,在制定主体、对象、目的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解释等不同。  相似文献   

18.
判决如何与先前所确立的规范相关联,国内外学者提出各自不同的法律裁判思维模式."推论模式"、"等置模式"、"解释循环"等的提出均不再是对传统三段论演绎推理模式的原版复述.加之,许多法学家提出关于法律不确定的命题加大了演绎推理遭到质疑的程度.然而,在制定法国家,甚至包括判例法国家在内,演绎推理思雏的基本骨架却在裁判过程中得以保留.具体到刑事法领域,罪刑法定在近现代各国的确立并未将法官的刑法解释排除在外,相反,法官刑法解释的重要使命就在于:通过解释实现罪刑规范的确定性,为个案裁判解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作为其基本指导原则的 ,目前的刑法解释与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但是无论社会实践还是法律本身的发展都要求构建一种以法律条文为本 ,以立法解释为主 ,以法官为适用解释主体 ,以最高司法解释为辅的刑法解释体系。以此为前提我们展望刑法解释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 ,适当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将在保证刑法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其不周延性  相似文献   

20.
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陈金钊 《文史哲》2005,(6):144-150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这一方法涵盖了字面、限缩、扩张、法意、合宪、体系、语法、比较等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方法之外,还有价值衡量、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按照法治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使用性。这里的优先不仅包含使用顺序的优位选择,而且还包括解释者应尽量减少使用文义外的其他解释方法。法治反对那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顾常义的添加或转义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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