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胡志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100-102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对第三人的保护是物权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第三人的保护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区分原则等规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构建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最优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表述及内容的涵盖上有缺陷,因此以"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概括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笔者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基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上.结合对外国法的比较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在中国的立法采用.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上的公示,主要是物权的公示,同时也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公示的法律意义是双重的、相对的、有局限性的,而所谓的“公信”原则是可疑的、被夸大了的。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中第三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商品交易中重要链务环节的第三人其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通过我国目前所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而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一方面都有其可取之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作为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基础应首先予以确立。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入手 ,分析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 ;通过对公示公信力与无因性对第三人保护之比较 ,论证了无因性原理的不合理性 ,并提出以公示公信原则调整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相似文献
7.
8.
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在不动产交易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形式主义原理是确认不动产上物权的一种简捷、高效的方法。以不动产登记体现的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解决实践中“一房二卖”、抵押权确定等问题。在期房交易中 ,预登记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 ,将物权行为与保护消费者居住权相结合可以较好地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均具有保护第三人的重要功能 ,但对于如何在适用中保持这两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应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而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0.
11.
钟吉祥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6)
本文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物权立法的必要性和我国物权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发展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适应物权价值化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广东社会科学》2019,(2)
矿业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有必要界定其私法效力。制定法和审判实践分别评价行政审批的物权和债权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该原则以是否具有支配力为标准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基于其支配力成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因此产生公示的必要,物权公示以权利状态为对象,发挥设权、推定和公信的效力;债权不具有支配力成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公示的必要,债权在成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与物权公示不必进行程序上的分割,而应进行效力上的划分,其债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以报批和协助报批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当事人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物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申请获批即完成物权公示,矿业权未经公示,确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单设一章详述了物权变动的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14.
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9-103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存在及变动就不应仅仅存在于物权变动的当事人的观念中,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即物权的现状如何,应有能从外部加以认识的表征,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相似文献
19.
王文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8):94-96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 ,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 ,应产生公信力 ,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的公信力 )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相似文献
20.
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物权对世性、排他性等基本特征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存法律对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文章对于物权公示的内容、适用范围及效力、动产支付制度的完善及商品房预售和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