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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对景观动画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对景观动画理论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在"泛动画"概念的背景下,深入阐述了景观动画的概念和特征,扩大了景观动画的应用范围。通过"鹫峰国家森林公园景观动画"的实例,分析了景观动画的实现和应用方法,进一步解释了"景观动画"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文章通过分析混沌理论在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一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的运用,认为其关于高等教育系统的中层结构的阐述存在不足,并试运用混沌理论对中层结构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有序和无序进行补充分析.  相似文献   

3.
动画的界定是一牵涉动画本体的问题,是动画理论研究的"原点",是不可逾越的"门槛",是动画学课的"敲门砖"。动画的界定在词典里有着清晰简洁且不易产生歧义的界定,但在学理研究成果中众说纷纭,有的含糊不清,有的甚至"走的更远"。最关键的原因是对动画影像与动画艺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没有本质把握。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动画影像应用范围的增大,对作为电影类型之一的动画片的理解更加模糊。  相似文献   

4.
混沌理论是复杂性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日益渗透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并对两大科学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混沌古已有之,现代混沌是确定性系统的内禀随机性,它体现了确定性与随机性、有序与无序、简单性与复杂性等概念和范畴的有机统一。现代混沌理论和混沌管理具有开放性、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内禀随机性以及有序和无序的统一性等特征。依据这些基本特征,把现代混沌管理理论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把它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方法论,对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预测、决策、组织设计以及领导管理等都可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5.
混沌理论是科学家在探索大自然规律的漫长过程中逐渐发现并提出的一种全新理论。混沌理论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使我们以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传统线性科学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周围的世界及人类自身。用混沌的观点来看待社会心理复杂的现象,或将社会心理作为一种非线性系统去研究,诸如社会心理的内在随机性、初值敏感性、有序无序性等等,更能反映社会及群体心理的本质特征。因此,混沌理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意义的理论,它不仅对自然科学而且对社会科学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Lorenz经典系统特征及原理的研究,结合系统复杂的动力学分析,衍生出一类新的拓展系统。在线性耦合下分析该系统,使该系统的轨道与另一混沌系统的轨道渐进的趋向一致,得到了系统达到反馈同步时的充分条件,并利用控制性理论、稳定性理论,验证该方法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然后采用4阶龙格—库塔方法进行迭代计算,进行计算机仿真模拟,实现了对该系统混沌现象和线性耦合反馈的同步。  相似文献   

7.
从混沌理论看高等教育系统的“有序”和“无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混沌理论,20世纪自然科学的一次伟大革命.它具有内禀随机性、初值敏感性和"混沌序"等三个本质特征,蕴涵着一种全新的教育哲学思想.高等教育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内部的"有序"和"无序"构成了高教系统的混沌,从混沌理论出发,可以较好地解读高等教育系统的这种混沌--"有序"和"无序".  相似文献   

8.
以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冲突为研究对象,从自组织原理的视角探讨企业高层团队冲突的内涵与特征,从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协同论、混沌论等角度透析高层管理团队冲突的微观机理与效应,并提出自组织的三大原理——涨落原理、恰当原理与协同原理。  相似文献   

9.
以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冲突为研究对象,从自组织原理的视角探讨企业高层团队冲突的内涵与特征,从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协同论、混沌论等角度透析高层管理团队冲突的微观机理与效应,并提出自组织的三大原理——涨落原理、恰当原理与协同原理.  相似文献   

10.
动画是一种通过捕捉一系列的动作影像,快速播放而产生的一种电影艺术。和其它娱乐形式一样,动画形式随着时间不断地发展变化。从早期的木偶剧、橡皮泥动画到赛璐璐电影动画,从有强烈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剪纸片和水墨动画到代表动画发展最高水平的迪斯尼、梦工厂,动画提供了把人类最神奇的能力——想象力具体化的空间,把观众带进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量新兴媒体的出现,动画技术得到不断完善和更新,而动画形式也变得更加的丰富。  相似文献   

11.
文章旨在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进行分析,以回应为什么人类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的问题。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以“器官投影说”等技术哲学思想作为分析工具,回顾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历程。发现在理论上,人工智能的研究加深了对人类智能的模仿的同时,更倾向于由机器与人类共建智能系统的解决方案;实践中,人机关系也从“分离”更多地走向“交融”。因此,人类除了能在本质层面上作为人工智能这种人工物所模仿的终极目的而存在,还能在个体层面上作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的行动者发挥智慧功能,人类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   相似文献   

12.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系列有关人工智能主体方面的先行立法之做法的引领下,应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使其在法律拟制的路径上可以继续延续和拓展。在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得以澄清下,有必要接受智能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新兴权利之现实情状,但应具体地确证权利类型等具体内容。在现阶段的技术代际之策动下,智能主体的权利内容与范围目前是限制性的,无法采取与"人"对等的保护策略,保护方式也应有别。这种"降维"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通过积极制度设计与规则配置,能够最大限度策应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更迭态势。  相似文献   

14.
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体道德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传统伦理体制的思考。随着技术不断革新,人工智能体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它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日趋进步。人工智能体的安全性凸显,在设计和应用人工智能体的过程中,传统的研发进路已然落后。人们对人工智能体有无道德以及道德去向提出了质疑。人工智能体走向人机一体化可能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体道德的确立,人机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对于人工智能体道德所引发的伦理困境而言具有进步意义。人机之间的和谐相处可能是未来人工智能体道德迈出困境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16.
智慧养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养老模式、养老产品与服务提供方面形成了创新,提高了养老效率与质量。但是,作为新技术在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智慧养老仍然具有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一系列风险都缘于新技术因素与传统的法律规制体系、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对此,应当构建以法律为主导的智慧养老规制体系,并结合相应的纵向风险防控机制、智慧化与多元化法律思维,以此为基础保障智慧养老模式的顺利变革,进而促进民生领域的治理质量与效率提高。  相似文献   

17.
智慧养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养老模式、养老产品与服务提供方面形成了创新,提高了养老效率与质量。但是,作为新技术在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智慧养老仍然具有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一系列风险都缘于新技术因素与传统的法律规制体系、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对此,应当构建以法律为主导的智慧养老规制体系,并结合相应的纵向风险防控机制、智慧化与多元化法律思维,以此为基础保障智慧养老模式的顺利变革,进而促进民生领域的治理质量与效率提高。  相似文献   

18.
作为引领和驱动未来世界颠覆性技术发展的人工智能,具有数据霸权、文化软实力和价值形塑等意识形态属性。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等实践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避免产生政治引领力下降、思想凝聚力弱化、道德指向力失落和法律规制力失效等风险问题。警惕技术拜物教以及资本逻辑操控下的意识形态风险,确立主流意识形态在智能技术应用中的话语权,建立智能推送与公共责任动态平衡的调节器、建构人工智能的道德“护城河”、筑牢人工智能的“法律网”,是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彰显技术优势的应然举措,也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论人工智能的哲学意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哲学和科学技术的联系和区别是 ,它们都面对着同一个客观世界 ,但哲学是出于对人的理解和关怀 ,才去关心世界的。同样 ,哲学是出于对人类自身智能的关心而去关心人工智能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 ,人工智能的产生 ,是人类智能在实践中分化的产物 ,这一分化的意义在于人类智能将在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的矛盾运动中迅速而自觉地发展。但是要发挥好人工智能对人类智能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还需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类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20.
当前人类社会正在展开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在赋能人类达致美好生活方面充满光明的前景,但是也潜藏不少可能抵消其赋能功效的风险。不同于早期人们偏重于对人工智能的乐观想象,近年来人工智能的风险话语逐渐显现并扩散乃至走向失序。类型化是解决人工智能风险话语失序问题的有效尝试。基于主体维度和时限维度可以将人工智能风险划分为四大类型:国家主体在短期时限内面临的失业风险、国家主体在长期时限内面临的消权风险、社会主体在短期时限内面临的隐私风险、社会主体在长期时限内面临的意义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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