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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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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1982年,国家民委转发的《湘鄂川黔四省边境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恢复土家族成份,主要是清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在其周围的卫所地区和边缘地带也有这个问题。”湖南张家界地区在清代以前正是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湘西少数民族的统治,在元明清时期建立了土司机构,明清时期又新建了卫所机构。下面就元明清时期张家界地区土司及卫所机构作个探讨。  相似文献   

2.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被授予本省文武流官职衔和外省文官职衔的三位土司展开分析,认为明代土司被授予的流官职衔通常属于加官而非兼官,仅是虚职。这样的授职与明代土流官员分列的制度设计相吻合,既能防范地方势力坐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土司的积极性,是明朝对元代土官制度的重要发展。  相似文献   

4.
“土司”一词究竟如何界定,学界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将“土司”一词在明、清两朝的演变细细梳理一番,则“土司”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所指亦有脉络可寻.嘉靖时期“土司”一词刚刚从“土官”一词中衍生出来,使用次数很少,是明朝以来民间对于兵部或吏部所管辖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土官机构或首领约定俗成的泛称.万历至明末,“土司”一词开始普及,其所指与嘉靖年间大体相当,但也有个别例外.清朝以来,“土司”一词普遍泛化,往往与“土官”一词混用.无论是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官,亦或藏族、维吾尔族部落首领均可称为“土司”.由此导致在《大清会典》中,吏部既管辖文职土官,也管辖文职土司;同样兵部既管辖武职土官,也管辖武职土司.清代“土官”、“土司”两词虽可混用,但吏部与兵部的管辖职责却是清晰的.  相似文献   

5.
烟瘴是一个历史性和区域性突出的现象,曾对南方少数民族及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明代广西土司区烟瘴肆虐,成为明朝经营和治理的主要困难,因此明朝在广西土司区采取了以土治土,倚重土官的策略。烟瘴,在一定程度上与广西土司制度的存在有着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6.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中,通过给予民族上层世官名号和世袭特权,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创始于元,兴盛于明,沿袭于清。土官世有其地,世有其民,类似小土邦。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土司,是明初归附的前元官吏和当地各部首领。其中陈子明归附最早,原为元淮南右丞,汉族,于洪武开国前即投降朱元璋,后奉调遣,前来青海,遂世居兹土,他是青海土司中仅有的汉族。祁贡哥星吉原为元甘肃理问所土官,蒙古族,世居西土,洪武元年归附,守备乐都,准予世袭,其后以祁为姓。李南哥原任两宁州同知,洪武四年以西宁州投降,授西宁卫指挥使,世袭。其余阿、汪、纳、朱、甘、辛等姓土司,都是洪武四年降明的少数民族头人。都授以卫所世袭武职、指挥使、同知、佥  相似文献   

7.
土司统治时期是土家族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土家族土司社会的构建经历了元、明、清改土归流之前的几个时期,其中明代卫所设置对土家族土司社会的构建影响最为深远.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置、官吏名称的使用、风俗习惯的形成、文化教育的发展、族称的出现等社会构建的因素,均留有卫所影响的痕迹.  相似文献   

8.
明朝廷通过土司而控制狼兵,在卫所制度破坏后,朝廷征调大量狼兵东进大藤峡以维护江道畅通。围绕大藤峡的区位利益以及对安南问题的处置,朝廷与桂西土司、以及土司内部之间展开了错综复杂的博奕,遂有不同土司力量在大藤峡地区的更替,此即明代文献所见的大藤峡猺乱事态的重要背景及原因之侧面。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大都以西南土官为重点,对于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研究只限于简单的阐述.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自身的特征,它与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然而何以产生这样的差异,学术界讨论的并不多.本文认为明代甘青地区之所以实施以流为主的“土流参治”制度,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民族文化类型不同;二是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这些地区的治理程度明显不同;三是明初西北、西南地区所面临的边疆问题不同.  相似文献   

10.
马强 《民族学刊》2019,10(4):62-68, 118-119
历史上的土司制度设立之初,其辖区与经制州各有畛域,互不侵犯,即所谓“蛮不出峒,汉不过境”,土司政区的地理沿革相对稳定,大多沿袭传统地域。但随着明代后期中央王朝与西南边地民族关系的紧张及其土司之间土地的侵夺,土司辖区时有扩张与盈缩;土司政区的起源与形成有三种,世袭领地、朝廷赐封与战争扩张。明清时期西南的强势土司大多侵占吞并周邻地盘形成领地纠纷。如明代播州、容美、酉阳土司甚至公然侵夺卫所屯堡。土司之间的领地纠纷往往由地方经制州长官的仲裁与调整,而土司的领地扩张与领地纠纷引起的民族地区冲突也是明季至清代前期中央王朝大规模施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1.
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出现较大的反复性,许多土州、县在改由流官治理之后不久又恢复了土官的世袭统治,个别土州、县在土、流之间反复更替.就其主观原因而言,当属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壮族土官和各族民众彼此间在改土归流问题上出现较大的认同差异所致.广西明代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深层意义在于,它在明代广西改土归流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封建中央王朝与壮族土司政权在国家与地方认同关系上提供了持续调校的契机,为清代在广西成功实施大规模的改土改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2.
如果《四土嘉戎》的书稿没有在战乱中遗失(2)[1],那么它应该能够成为《金翼》和《凉山夷家》之外,林耀华先生另一本享誉学界的重要著作了。《四土嘉戎》是一本不存在的书,但足以让中国人类学界、民族学界对它留下念想。《四土嘉戎》的书稿本是由林耀华先生于1945年夏在川康北界进行实地调查写就的《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川康嘉戎的家族与婚姻》等文章集合而成的,其中对嘉绒藏族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和阐释,"其内容当可与《凉山夷家》媲美"[2]。  相似文献   

13.
试论明代广西土司的置、废、改流及其历史特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明一代,中央王朝为了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直接统治,使各地土官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他们在承袭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为了钳制广西的少数民族,明王朝运用“抚”、“剿”两手,采取以流官辅佐土官,并废一些土府、州、县,在一些土府、州、县改土归流,甚至增设或复设一些土州、县、长官司、巡检司等多种手段,“相机而行,随宜而处”(于谦《议相机抚捕蛮夷疏》,见《粤西文载》卷.5),千方百计不失时机地进行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的各种尝试,以实现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一统的“宏图”。虽然元、明、清、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在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均有实施,但由于时间上,地域上的差别,政治、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在具体实施、产生的影响与作  相似文献   

14.
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何时,有的说始于唐或宋,有的主张成于元,有的则认为确立于明代。论者见解不一。本文据实分析了羁縻制与土司制各自的特点和相互区别,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它的确立,使土官治理区也就是土司成为元封建王朝的地方政权机构,确保了中华的一统。  相似文献   

15.
湖北鄂西,地在我国腹心,古来就是土家族聚居区,自元代以来,即在鄂西实行土司制度,支持利用少数民族的酋长、头人做土官,以实行对土民的间接统治。明代如何治理鄂西?《明史》土司传序说:“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而法始备”,“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这是说的总体情况,至于在鄂西,明前期实行什么政策?采用何种措施?甚是跌岩起伏,《明史·湖广土司传》语焉未详,不曾勾泐清楚,兹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16.
土官或称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部分边疆地区,通过分封地方少数民族首领或权势者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形式,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土司制度沿袭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土司或土官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于北宋皇佑年间的今广西西部壮族地区;尔后元、明、清王朝继续沿用,並广泛地把这一制度推行于中南、西南及西北等省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官或土司  相似文献   

17.
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相似文献   

18.
<正> 一、唐宋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羁縻政策史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土司制度和卫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的“道制”,“道”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明万历《慈利县志》载:“汉,县邻夷名之日道。惟彼慈阳,逼近獠峒。屏翰靡固,踯躅何妨。”唐宋时期建立的羁縻州县制度可算土司制度的前延。“土司”一词最早见于《文献通考》记载的宋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王祖道的奏议。关于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形成过程,一般认为形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作为制度滥觞于元代,而完善于明朝。永顺、保靖土司把其始祖追溯到五代溪州刺史彭士愁。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土家族简史》明确指出:“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彭士愁不是汉人,而  相似文献   

19.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渊源很早,唐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羁靡州就有土司制度的刍型,但通常认为这种制度始于宋元,而完成于明代,清代因袭沿用。元、明推行土司制度主要在西南各省民族地区,其中又以云南设置的土司、土官最多,职官种类也最为完备。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暂时不触动各民族固有的生产方式,利用原来的统治机构对当地统治者加封一些不同于内地的职名封号,使之“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明文·职官志》)。所封职名有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宣抚司宣  相似文献   

20.
明代桂西土司地区的赋税之征有别于流官区,嘉靖以前,并无确切证据表明土司辖区如流官区般推行了里甲制。同时,桂西土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亦有别于内地,其以"城头/村"作为基层单位,土官土目直接管领部民,部民亦兵亦民,当国家征调时,土官土目按"田"派兵,部民自备粮饷出征。朝廷对部民土兵无直接管理权,不过,却通过掌握土官官职的授予而有效地控制了土官,土官也愿意让渡兵力获取朝廷支持而稳固其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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