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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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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537条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表明代位权的制度功能已由债的保全转变为债的直接实现。在债的直接实现功能下,代位权应被视为一种请求权。债的实现的功能重定位契合功能主义规制要求,也符合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代位权请求权理论规范配置完备。实体规范上,《民法典》第537条为代位权请求权提供了请求权基础,现有规范也可提炼出代位权请求权的发生、阻却、抗辩等要件。程序规范上,代位权诉讼给付之诉的诉讼定位符合既有程序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同时,代位权诉讼得以同代位执行程序有效区别,程序制度设计得到优化。整体而言,代位权债的实现功能的重定位,促进了实体-程序一体化的立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民商事法律关于补充性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未就补充性责任人顺序利益的保护形成统一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操作尺度不一致的现象。顺序执行模式与检索抗辩模式为一般保证人顺序利益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兼具二者的特色。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分析各类补充性责任,发现其顺序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有所不同,故在承认补充性责任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98条主张缩减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顺序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确定是否适用《民法典》第687条。此外,检索抗辩可在执行终结前提出,而执行顺序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确定,但可在执行程序中变更。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   

5.
实务中请求权竞合应对深陷误区,“择一而诉”或“择一消灭”模式均不足采。两种模式存在违背处分权主义要求、妨碍纠纷一次性解决、与受害者中心主义规范目的冲突以及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矛盾等危害。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应对,实体维度与程序维度存在不同追求,前者着眼于对竞合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后者着眼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与避免双重给付判决。在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依照《民法典》第186条进行解释只适宜采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相应地,程序上必须通过诉的客观合并或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才能与以上理论适配。无论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诉的客观合并”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两种诉讼规制路径都能极大地缓解请求权竞合难题,避免“择一而诉”与“择一消灭”模式的消极后果。从实践贴合度与规制合理性两方面考虑,前者可以作为规制路径优化的近景目标,后者则可作为未来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6.
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连带责任的本质在于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性的请求权,从而加大债务人的责任,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对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意见,焦点集中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上.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连带责任的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连带责任的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必作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也无须在共同诉讼中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类型,而应当立足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充分反映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过程.  相似文献   

7.
被告的离婚请求具有独立性,构成独立的诉且系反诉,该反诉属于强制性反诉,区别于与一般的反诉。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等地对离婚反诉的独立性、被告离婚请求的反诉性、时效问题等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对我国《婚姻法》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借鉴意义。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欠妥,应以预备之诉的方式解决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8.
一部判决,即法院对当事人主张可分的权利义务或实体请求之一部分做出的终局性判定,是特定诉讼情境下具有终结诉讼系属效力的终局判决的其中一类。作为一种裁判方式,一部判决体现了诉讼中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共同要求,有助于诉讼及时高效、从容稳健地顺利谢幕。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含蓄",令研究者因法条"犹抱琵琶半遮面"深觉"意犹未尽",司法实务中亦难以准确适用。追求诉讼效益与程序正义的当代民事诉讼实务,期盼民事程序立法对一部判决裁判制度更具针对性的清晰规范。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合一确定"的适用领域过于狭窄,仅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利用诉的构成等基本理论分析"合一确定"的对象可知,"合一确定"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合并审理方式,旨在统一司法、提升效率并防止矛盾裁判。"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兼顾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应作为适用"合一确定"的判断标准。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理论前提下,以多数当事人或诉讼标的间是否具有实体牵连为准则,明确"合一确定"适用领域除必要共同诉讼外,还应涵括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以及反诉、诉的选择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诉讼标的诉讼形态。  相似文献   

11.
出于公益维护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证券诉讼规定》时,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添加了许多公益色彩。“公益目标”和“私益内核”的双重影响,使得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不明,不仅导致投保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界限不清,还导致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关系紧张。以民事诉讼学界对“公共利益”“私益诉讼维护公益”的研究为依据,可论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性质是私益诉讼。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结合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可准确界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法院、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关系,厘清投保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界限,并重新解释《证券诉讼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另一方面,结合普通共同诉讼理论,可重新界定并消除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紧张关系,并重新解释《证券诉讼规定》第32条。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姻之无效是否必须经法院判决毫未提及,同时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都对无效婚姻之诉缺乏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无效婚姻之诉是现实存在的。笔者仅就我国无效婚姻之诉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正> 近几年来,由于贷款方没有严格按《借款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借款方及保证人的条件,使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并经常出现涉及保证无效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确认该保证条款无效之后,对该保证条款的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是否仍应按《民法通则》第89条(一)之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  相似文献   

14.
私权自治并不能证成二审撤诉权的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7条也不能成为二审撤诉权的规范依据。二审撤诉权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91条为适用依据。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同意撤诉且生效判决尚未确定等要件之下,方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应通过禁止再诉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为我国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此类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30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采取了相似的立场,即仅要求原告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不同诉讼类型统一适用同一套规则有利于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不仅不会使得原被告双方严重失衡,反而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7.
正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律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却不充分。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相似文献   

18.
共同担保制度的规范重点是担保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形,包括共同保证、共同物保和混合共同担保等。除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外,共同担保还要求各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之和必须大于担保债权额。共同担保人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根源并非各担保人的责任位于同一层次,而是物保人和保证人的法律处遇平等。民法典可抽象出共同担保的一般规则,包括区分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担保人按其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个担保额和债权总额不同时,应以价值较小者为准;担保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担保责任后,对超出部分享有法定代位权。共同担保规则需在个别情形设置例外规则或补充规则,共同抵押制度应确认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法定代位权。未来民法典宜以《物权法》第176条为基础,并通过准用规范调整其他共同担保类型。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证据新规》整体上肯定并扩充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但是《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延续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对自认制度的审判排除效予以限制。限制的根本原因是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实体正义价值追求的传统惯性,直接原因是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需求。但是建构规范意义上的自认制度应坚持事实探知相对化的审判理念,协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事实探知的关系,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为规制虚假诉讼而限制审判排除效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规制虚假诉讼的最优选应当是废除事实预决效力并为当事人设置真实义务。自认制度来源于辩论主义自然也应回归于辩论主义,回归辩论主义的自认制度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则失去正当性。自认制度审判排除效的应用必须考虑不同案件诉讼环境的差异与相对性。   相似文献   

20.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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