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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容美,是湖广容美等处军民宣慰使司的简称,其先或称柘溪、容米峒、容美峒,又称容阳,通称容美土司、容美司。容美土司是湖广诸土司中历史较久、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一个土司。据史料记载,容美田氏家庭在其地的统治长达九百多年,所谓“自汉历唐,世守容阳”,元代以后,中央王朝开始在其地实行土司制度,至清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止,容美土司经历了三十多个土司  相似文献   

2.
湖北鄂西,地在我国腹心,古来就是土家族聚居区,自元代以来,即在鄂西实行土司制度,支持利用少数民族的酋长、头人做土官,以实行对土民的间接统治。明代如何治理鄂西?《明史》土司传序说:“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而法始备”,“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这是说的总体情况,至于在鄂西,明前期实行什么政策?采用何种措施?甚是跌岩起伏,《明史·湖广土司传》语焉未详,不曾勾泐清楚,兹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3.
明朝时期中央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在河湟地区实行以夷制夷、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推动国家权力不断向边疆延伸。中央王朝通过实行特有的治理模式、推动文化变迁、将土司辖区纳入国家经济共同体等多种途径,不断强化河湟土司对国家的认同。河湟土司面对强大的中央王朝及其先进的经济文化优势,再加之自身处于族群边缘的困境,于是主动融入中央王朝,忠君爱国,学习儒家文化,认同“国民”身份。  相似文献   

4.
甘肃土司始于何时,这是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明史》《清史稿》等记载,明代甘肃的卫所官并未列入土司系列,《明会典》中所列明代的土司职衔,也不包括卫所官。明代严格区分土官与夷官,土官指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之土官(即土司),而甘肃及东北等卫所官则属夷官。此外,明代甘肃卫所官的世袭与内地卫所官并无区别。甘肃的卫所官是在清朝划归土司系列的。  相似文献   

5.
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相似文献   

6.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7.
邱科 《民族论坛》2012,(16):21-23
<正>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蓝武先生的近作《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以下简称《从设土到改流》)一书终于出版了。该书是在他2005年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通读全书,笔者以为具有如下特色:一、对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的形成与确立过程进行了首次研究以前广西土司制度研究,没有形成专门探讨元明时期土司制度的著作。蓝武先生《从设土到改流》一书,可谓首开这一断代研究的先河。通观全书,作  相似文献   

8.
清张廷玉等修纂的《明史》,据明政治现实,创立了阉党、“流贼”、土司三列传,为前代封建正史列传所未有。其中《土司传》十卷,分别记载了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五个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历史情况。全书的卷三百十七至三百十九是《广西土司传》。此传对明代广西土司及瑶壮等少数民族的状况,作了纪述。故此传对广西土司制度及少数民族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对它论说,对进一步了解此  相似文献   

9.
试论明代广西土司的置、废、改流及其历史特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明一代,中央王朝为了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直接统治,使各地土官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他们在承袭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为了钳制广西的少数民族,明王朝运用“抚”、“剿”两手,采取以流官辅佐土官,并废一些土府、州、县,在一些土府、州、县改土归流,甚至增设或复设一些土州、县、长官司、巡检司等多种手段,“相机而行,随宜而处”(于谦《议相机抚捕蛮夷疏》,见《粤西文载》卷.5),千方百计不失时机地进行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的各种尝试,以实现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一统的“宏图”。虽然元、明、清、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在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均有实施,但由于时间上,地域上的差别,政治、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在具体实施、产生的影响与作  相似文献   

10.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各地土司和土司地区民众进行治理的制度,土司制度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的诠释。在“制度治理”语境下,元明清土司制度遵循制度建构——制度改革——制度运行——制度效益等一整套制度逻辑,并始终遵循这个制度逻辑和理路渐次展开,为王朝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元明清中央政府土司制度治理主要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教等五个方面着力,以此充分显现国家治理能力。从土司制度治理的实际情况看,渐次从元明两朝的“因俗而治”逐递向清代“依法而治”的转变,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王朝国家制度治理的必然。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虽然在不断丰富完善、充实优化,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尚未达到土司制度治理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土司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制度,最终不得不改土归流,由中央政府流官治理土司地区。  相似文献   

11.
军事组织体制是国家军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组织体制与土兵制度密切相关.其土兵武装力量包括土司武装、土司部落武装、家支武装、土屯武装等四个方面.土兵的兵种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步兵、骑兵、水兵、马兵、战兵、守兵、塘兵、铺兵等.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员额是随着中央政府官兵的强弱和战争的多少而增减.元代土兵编制分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及牌子四级.明清时期土司军队大多实行营、旗制度.西南地区土兵名号仅限于湖广土司.  相似文献   

12.
彭陟焱  王航 《民族学刊》2018,9(3):73-79, 120-122
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的破败的土司官寨及墓园是穆坪土司留给今人的鸿爪雪泥。笔者以土司官寨及墓园为研究中心,结合相关史料,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后认为官寨形制反映了穆坪土司的生活形态,其独特的选址反映了穆坪土司对佛、道二教的推崇。墓园残迹彰显了穆坪土司显赫的历史功绩,表明穆坪土司随中原王朝历史脉搏而跳动。  相似文献   

13.
罗树杰 《民族论坛》2011,(7X):38-43
土司制度是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统治少数民族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俗而治的一种产物,少数民族首领在维护地区稳定和保卫边疆中具有汉族流官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中央王朝依靠少数民族首领的间接统治方法同样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因俗而治的原则,随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已日益失去其经济基础,被改土归流实际上也是因事制宜的结果。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其"灵魂"可以说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原则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4.
<正> 一、唐宋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羁縻政策史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土司制度和卫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的“道制”,“道”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明万历《慈利县志》载:“汉,县邻夷名之日道。惟彼慈阳,逼近獠峒。屏翰靡固,踯躅何妨。”唐宋时期建立的羁縻州县制度可算土司制度的前延。“土司”一词最早见于《文献通考》记载的宋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王祖道的奏议。关于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形成过程,一般认为形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作为制度滥觞于元代,而完善于明朝。永顺、保靖土司把其始祖追溯到五代溪州刺史彭士愁。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土家族简史》明确指出:“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彭士愁不是汉人,而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问题。作者认为,从清初至康熙年间,清王朝在凉山彝区保留了土司制度。到雍正年间,伴随改土归流在相邻地区进行,在没有弄清凉山彝族社会状况下,在凉山也宣布实行改土归流。而事实上,在凉山改土归流并未实行,只在凉山边缘浅山坝子地带推行州县制度。雍正以后,针对不同的情况,清王朝在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问题上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政策,从而一部分土司仍被保留下来,而另一部分土司被革除,使凉山边缘某些地方走上了封建制道路。到清末,为达“筹边援藏”的目的,清王朝在凉山腹地又宣布搞改土归流,并有废奴之议,但终因黑彝奴隶主势力的反扑,未能如愿。  相似文献   

16.
在明清王朝大力推行户籍、赋役制度的背景下,无论是桂东、桂中流官统治区,还是桂西的土司地区,都对相当多的少数民族户口进行了调查统计,而桂东、桂中的熟瑶、熟僮先被纳入户籍系统.随着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桂西改流地区的少数民族户口被编入户籍系统,成为王朝的编户齐民.土司户口虽然仍未入籍,土官却进行了调查统计,并上报地方官府备案,成为官府管理土司地方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7.
"夷夏变迁"与明清"改土归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清两朝都实施了改土归流政策,但其结果却大相径庭,主要原因在于两代君主民族观的差异。明朝皇帝坚持儒家传统夷夏观,对"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有着天然的依赖性,不可能对土司制度作出彻底的改革;而本身为少数民族的清朝皇帝,因不满儒家传统夷夏观中的民族歧视而对其进行了批判继承,把从唐代就开始萌芽的"华夷一体"的新民族观应用到实际的民族政策中,其结果就是土司制度在清代的基本结束。  相似文献   

18.
从四个方面对元朝治理土司地区理路作了系统梳理,认为元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兼用金代文化与中原“汉法”,将地方社会管控与“大一统”体制紧密结合,在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该制度推动国家权力从内地不断向边疆延伸,使土司地区的社会秩序变得日益稳定。元朝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深刻影响了土司地区社会生产、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土司社会变迁,而且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世袭官职管辖地方、藉以实现间接统治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封制,它与历史上裂土封侯不同的是以当地现实的势力划分为基础,是承认事实的分封。这种制度,是“羁縻”政策的发展,为中央政权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施政。对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20.
本文在明代湖广、四川、贵州行省毗邻区民族分布格局基础上,对目前发现的由明代皇帝、“客家”知识精英、“客家”官员与土司及其代办和土舍分别书写的60块金石碑刻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认为这是生者的自由书写和对死者的盖棺论定,客观地反映了土家族土司观念、情感和意象世界在明早中晚期及南明时期的形成发展与变化,展示了土家族各土司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有机关连的“中华情结”的聚积及变化过程.在明清易代之际,它对旧朝是“情结”,对新朝却是“症结”.基于土司学所做的此项研究,对于客观地评价我国土司及英文化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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