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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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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相似文献   

3.
文章提出独生子女家庭是一种资源稀缺性的家庭类型,分析了资源稀缺性的体现及其根本原因,并提出在嫁娶婚、招赘婚和两家并一家这三类不同的婚姻形式下,家庭成员对稀缺资源的占有情况不同,婚姻成为独生子女家庭资源重新分配的一个重大事件,涉及到与另一个独生子女家庭之间的关系,并进而影响婚后两家间的关系以及代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独生子女家庭间的婚姻是一种婚姻策略的后果。  相似文献   

4.
论婚姻合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合意,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意是婚姻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而且是重要的核心要件。合法有效的婚姻均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与此相反,不符合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的一个重要事由是婚姻无合意。无合意婚姻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对于无合意婚姻仅对其中的胁迫婚规定了可撤销,对其余没有规定,因而,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虚假婚或虚伪婚、错误婚、欺骗婚也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中,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婚姻的严肃性,遏制违法婚姻。  相似文献   

5.
从婚姻契约论角度谈“网婚”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网婚"问题是在网络时代出现的一个超出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问题,其特有属性不仅使传统婚姻遇到了极大挑战,而且对现行婚姻立法形成了有力冲击.本质上,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然"网婚"可否亦被视为一种民事契约--电子契约?文章从婚姻契约论角度考察了这一法律类推适用的可行性,目的在于为"网婚"问题的司法解决提供法理参考.  相似文献   

6.
无效婚姻的认定是确认和判定婚姻是否无效的活动,也是正确处理无效婚姻的基础和前提.无效婚姻的认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未达法定婚龄四种情形.无效婚姻的处理是在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对该婚姻的效力和所发生的后果所做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处置.无效婚姻的处理涉及无效婚姻的效力、对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处理和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处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8.
澧水流域土家婚姻形态经历由血缘婚、对偶婚进入单偶婚的发展过程。土家地区仍有收继婚、姑表婚、招郎婚等原始婚姻形态残余。土家婚姻礼仪包括“求亲”、“定亲”、“择期”、“结婚”、“回门”五大程序。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规定为同居关系,不认为此种男女两性关系为婚姻,导致刑法和婚姻法对重婚标准的认定不一致,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严重混乱。究其原因,是对婚姻这一原始概念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只有回归婚姻的社会性,将婚姻看作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才能合理界定婚姻和重婚标准。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与法律的评价无关。只要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  相似文献   

10.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其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未臻完善,立法上仍有待改进。在坚持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应明确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界限,重构我国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定事由;并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一举废除了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但由于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仪式婚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仪式婚效力的态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在目前形势下,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合理方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将仪式婚纳入法律轨道,实行婚姻法上的"一法二制"。  相似文献   

12.
建国前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具有下列四个异质特征:1.妇女在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除了同宗不婚和特殊的“还娘头”外,相对汉族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少数民族的婚姻还是比较自由的;3.“还娘头”与同宗不婚或同姓不婚;4.通婚禁忌与婚姻神判。建国后在《婚姻法》的冲击下迅速嬗变:1.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2.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由传统的三老四少转移到国家政府手里;3.对女性是一次重大的解放。从而终于纳入到了国家预设的轨道。  相似文献   

13.
事实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而成立的婚姻。事实婚姻在各国普遍存在,国内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评价不一。多数学者将事实婚姻认定为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婚姻,这也是立法政策所导致的。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合法性,在没有侵犯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在当事人之前出现严重不公正时,国家不应对私人领域作太多干预。在立法上应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着重把握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重构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土家族婚姻习俗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家族的婚姻经历过“群婚→血缘婚→‘骨种’婚→非血缘婚”几个阶段 ,“骨种”婚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与地理人文环境 ,围绕“骨种”婚形成了一系列婚姻习俗。土家族婚姻习俗的变革有两大力量在推动 :一是自然选择法则 ;二是社会力量推动。新的婚姻习俗的形成有赖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开放和发展 ,有赖于观念习俗的变革 ,也有赖于社会文明层次的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15.
茶曾是中国传统婚礼中重要的聘礼,谓为“茶礼”。本文考察了宋元明清乃至近现代我国众多民族和广大地域普遍存在的茶礼习俗;认为茶礼的形成、盛行与延续,与周代以来婚姻聘礼融入的人们对婚姻的美好期望和求吉心态相一致,这是茶礼风行的最根本原因;指出聘礼虽导致了婚姻论财陋习的出现,但不能忽视聘礼的社会意义而将“聘娶婚”等同于“买卖婚”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有相当的困难。文章分别对上述四情形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做了探讨,并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婚姻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许多西方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同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我国对“婚内强奸”立法规定模糊不明,理论学说众说纷纭,司法实践裁决不一。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婚内强奸应在一定范围内有限成立强奸罪。作为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影响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在刑事立法层面,应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婚内强奸”入罪进行限制,在刑事司法层面,应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对“婚内强奸”入罪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8.
《诗经》婚恋诗真实地反映了周代的婚姻制度和爱情生活。明媒正娶是周代男婚女嫁所必须遵循的婚姻法则 ,它突出的是社会对婚姻本身的愿望和期待 ;非礼仪的“野合”是对正规聘婚的补充和完善 ,它体现了社会对夫妻人伦的重视 ;媵嫁婚是多婚或群婚制的残余形态 ,它表现的是周人对拆除隔绝人群的氏族关系的古老壁垒的重视。总之 ,《诗经》婚恋诗写出了周代婚烟的多元性 ,表现了周礼张弛有序、刚柔相济、丰富而灵活的文化内涵。  相似文献   

19.
侗族传统婚姻选择与社会控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侗族有较为自由的恋爱形式,如“行歌坐月”、“玩山”等,但恋爱的自由并不等于婚姻选择的自由。侗族传统的恋爱文化、婚姻文化均是具有规则的,受自身文化的制约。在传统社会,侗族的婚姻选择具有严格限制,如“同房族不婚”、姑舅表婚与姨表不婚、婚姻圈限制和层级婚亲规约。任何文化均具有功能。需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秩序,使之正常运转。侗族传统婚姻选择即是社会各利益集团在资源配置中长期博弈的结果,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 ,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 ,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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