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1 毫秒
1.
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被授予本省文武流官职衔和外省文官职衔的三位土司展开分析,认为明代土司被授予的流官职衔通常属于加官而非兼官,仅是虚职。这样的授职与明代土流官员分列的制度设计相吻合,既能防范地方势力坐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土司的积极性,是明朝对元代土官制度的重要发展。  相似文献   

3.
元明清时期,青藏地区基层政治建设围绕军事戍防和政治管控两个维度展开,构建土流参治格局,实行卫所和土司、僧职和土司结合统治双轨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基层政治建设旨在维护中央政府在青藏地区的统治权威,稳定地方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4.
元明清等朝续递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土司制度裹挟的国家权力是影响元明清等朝与各族土司关系的根本性因素.秀山杨氏土司的军征表明,受国家权力左右和统治利益驱动,职衔较低、实力较弱的土司较职衔越高、实力越强者越不具备悖逆国家、对抗中央的实力,更有利于实现王朝国家“大一统”目标和巩固民族地区安定,明清等朝采取“众建”“削弱”举措“改土归流”,最大程度巩固王朝统治、扩张国家权威和消解土司影响.  相似文献   

5.
李和 《民族论坛》2007,(12):30-32
本文分别从卫所屯田、移民垦殖、土流参治、改土归流等方面进行探讨,着重分析明清封建王朝的施政措施在滇东南地区的演变及其对该地民族关系产生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6.
马强  任柳 《民族学刊》2021,12(10):53-58, 122
正在兴起的土司历史地理研究从学科属性上说属于历史民族地理范围,但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定的研究对象。土司历史地理着力于解决土司政治空间形成的背景、土司政区的地理分布与变迁,土司辖区与行省所属州县辖区的分界线勘界交割问题,土司所辖府、州、县的界线、唐宋羁縻府州与明清土司区域的衔接与过渡、土司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等,这些都为传统土司研究所忽略。土司制度及其“改土归流”对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深刻的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因地而异。土司地理在研究方法上要充分借鉴历史地理学、民族学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个案分析法与文化比较研究法。  相似文献   

7.
在历代中央封建王朝的统治下,土司制度及其雏形羁縻制度,在广西某些地方曾推行过很长的时间,甚者干有余年。羁縻制以及土官制的推行,对这些地方以至整个广西甚或全国的历史发展或大或小都产生过影响。但是,迄今不仅唐宋两朝在广西设置羁縻州县的情况尚属迷离,就是元明清三代在广西设置的土府州县洞司的情况也还不眉目清楚。而此等情况的弄清,既是全面研究广西土司制度的前提,也是研究唐宋元明清广西政治历史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9.
李良品 《民族学刊》2017,8(3):25-31,102-104
自2013年至今乃至一定时段内,土司研究取向呈现出一种新视野,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土司机构与职衔研究方面,土司机构利益的谋取、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将成为新常态;第二,土司制度研究方面,土司制度的结构与功能、土司制度的终结、土司制度的专项制度研究,已成为新的取向;第三,土司区治理方面,其研究取向将在土司区的国家治理、土司区的地方治理、土司区的边疆治理等呈现新视野;第四,土司文化方面,其研究取向将在土司文化的理论、土司遗址、土司衙署(庄园或官寨)等方面呈现新视野.对土司研究取向视野作回眸和前瞻,以期深化土司相关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大都以西南土官为重点,对于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研究只限于简单的阐述.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自身的特征,它与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然而何以产生这样的差异,学术界讨论的并不多.本文认为明代甘青地区之所以实施以流为主的“土流参治”制度,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民族文化类型不同;二是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这些地区的治理程度明显不同;三是明初西北、西南地区所面临的边疆问题不同.  相似文献   

11.
甘肃土司始于何时,这是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明史》《清史稿》等记载,明代甘肃的卫所官并未列入土司系列,《明会典》中所列明代的土司职衔,也不包括卫所官。明代严格区分土官与夷官,土官指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之土官(即土司),而甘肃及东北等卫所官则属夷官。此外,明代甘肃卫所官的世袭与内地卫所官并无区别。甘肃的卫所官是在清朝划归土司系列的。  相似文献   

12.
新中国初期,西南民族地区暂时保留了“土流并存”格局。同时以新政权建设为依托,中共从两方面培养了民族干部。一是分时期采取不同方式对土官进行政治安排,在初步稳定他们以后,启动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因此,土官成为改造式培养的民族干部;二是采取特殊措施,在西南塑造式培养了一个新型民族干部群体。最终,民族干部化的土官自我“背叛”了土司制度,发展壮大的新型民族干部替代了传统土官,土司制度得以根除。此举,既实现了民族干部的培养与土司制度根除的完美结合,又在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明清时期反映颇多的土目生存形态进行初步探讨之后认为,家族村社之间械斗、土司武力扫荡和土民不满造成土目天生具有极强防范心理以及叛逆行为的表象,土司夫人与土目的性政治关系、土司之女与另一土司治下土目的政治婚姻、土舍与另一土司治下土目军政联络只是寻求政治归属一种必然反映,此种归属决定土舍集团并非为土司婚姻群体的唯一来源。政治利益驱使土目在对土司极尽讨好之能事的同时对土民采取压服的态度,土司区的封闭、淡漠科举制度致使土目难有仕进之机,所以废立土司、夺土司之印甚至取土司之位而代之就成了土目一生追求的最高价值体现。  相似文献   

14.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世袭官职管辖地方、藉以实现间接统治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封制,它与历史上裂土封侯不同的是以当地现实的势力划分为基础,是承认事实的分封。这种制度,是“羁縻”政策的发展,为中央政权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施政。对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5.
张晓蓓  张胜琴 《民族学刊》2019,10(6):39-51, 122-124
彝族土司存在了七百多年,是中国存在时间最长的少数民族土司。梳理近代彝族土司在彝区治理权的变化,结合奏折御批、凉山碑刻、清代凉山历史档案以及民间口述史料来研究彝族土司的的地方治理,更能客观地展示其治理权变化的影响因素,其中可见彝族土司职权的国家依赖性,权利变化受制于中央, 并且始终与黑彝存在利益博弈,其社会治理权在国家统一与国家动乱时,有着极大的不同。国家政权稳定,彝族土司治理权稳定并得到加强;同样,当国家出现危机,土司权利也受到威胁。近代彝族土司权利变化正好与国家统一受到威胁时的权力的变化相对应。  相似文献   

16.
袁娅琴  李良品 《民族学刊》2023,14(3):134-141, 156
土司制度是明清王朝国家治理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政治基础,也是保障边疆地区稳定的必备条件。明清时期国家主导、上下互动、多元共治,无疑是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有效进路,为王朝国家制度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明清时期土司制度治理历史、治理经验,对新时代国家层面的制度治理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认为,制度治理不仅要以国家为主导,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双向互动,而且需要“多元共治”。国家治理现代化应该在变革制度、完善制度、维护制度、督查制度等下功夫,实现国家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增强国家制度治理的权威性。探讨明清时期土司制度治理的进路,寄望于助力新时代民族地区的国家治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相似文献   

17.
廖钰 《民族学刊》2019,10(4):69-75, 120-121
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依靠清王朝授予的诰敕、号纸、印信等信物取得合法统治权之后,他们通过治边文化软实力的浸润,采取多种举措体现自己的权力象征,以实现“文化治边”的目标。具体而言,“文化治边”举措有四:一是在物质文化方面,土司衙署的建立;二是在制度文化方面,印信号纸的获得;三是在行为文化方面,土司法令的施行;四是在精神文化方面,表征系统、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等文化权力结构的建立。《滇事杂档》相关史料中以文治和教化等文化权力表征体系来治理滇南土司地区的思想,既是对清代中期官僚政治的认识与理解,又是对道光年间土司文化治权的阐述和诠释。  相似文献   

18.
<正> 一、唐宋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羁縻政策史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土司制度和卫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的“道制”,“道”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明万历《慈利县志》载:“汉,县邻夷名之日道。惟彼慈阳,逼近獠峒。屏翰靡固,踯躅何妨。”唐宋时期建立的羁縻州县制度可算土司制度的前延。“土司”一词最早见于《文献通考》记载的宋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王祖道的奏议。关于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形成过程,一般认为形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作为制度滥觞于元代,而完善于明朝。永顺、保靖土司把其始祖追溯到五代溪州刺史彭士愁。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土家族简史》明确指出:“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彭士愁不是汉人,而  相似文献   

19.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各地土司和土司地区民众进行治理的制度,土司制度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的诠释。在“制度治理”语境下,元明清土司制度遵循制度建构——制度改革——制度运行——制度效益等一整套制度逻辑,并始终遵循这个制度逻辑和理路渐次展开,为王朝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元明清中央政府土司制度治理主要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教等五个方面着力,以此充分显现国家治理能力。从土司制度治理的实际情况看,渐次从元明两朝的“因俗而治”逐递向清代“依法而治”的转变,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王朝国家制度治理的必然。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虽然在不断丰富完善、充实优化,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尚未达到土司制度治理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土司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制度,最终不得不改土归流,由中央政府流官治理土司地区。  相似文献   

20.
烟瘴是一个历史性和区域性突出的现象,曾对南方少数民族及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明代广西土司区烟瘴肆虐,成为明朝经营和治理的主要困难,因此明朝在广西土司区采取了以土治土,倚重土官的策略。烟瘴,在一定程度上与广西土司制度的存在有着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