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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是一个理论上的难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也是个难点。合同解除的标的只是合同中原始性权利义务,合同中究竟性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仅仅是信赖利益,还应包括可得利益,同时,合同如约定有违约金,应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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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①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损害赔偿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很不完善,实践中对有关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不相称的。本文拟对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种类依照合同解除发生的依据,传统民法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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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碧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7):55-59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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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3):75-85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基于制度体系的考量,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是世界合同法史上的异类而是新的贡献.目前有些学者提出的其他替代措施如现实支付赔偿以及重大事由解除,在规范意义上和可接受度上无特别优势,其中将现实支付赔偿作为解除条件还是错误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需关注既有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案例,注意将解除时间点置于解除通知后起诉前才能够有效实现规则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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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现代合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解除制度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十分重要。而合同解除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又是争议颇多、困扰人们的论题。本文试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产生这两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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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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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静春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6-90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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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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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一《合同法》规则下,商事合同由于自身强调商业效率、行业习惯等因素在解除后果上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规则的积极作用。在解除范围上,应考虑商事合同的根本目的加以确定。在合同解除溯及力上,出于某些商业交易的不可逆性,商法中的公法因素,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的需要和法律理念上的差别等原因,商事合同解除往往不能带来返还原物的效果,而应以经济补偿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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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解除规范的冲突与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除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究竟是当事人的私权还是法院的职权,我国合同立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解除规范给了我们不同的回答。形成权的实现无需请求,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司法程序的确信。司法解释对立法本意的篡改严重破坏了脆弱的法治基础,司法专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实质正义的外衣。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规范汲取各国合同立法之所长,制度价值尊崇,应当被坚持。司法解释的解除规则严重违背依法裁判、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被坚决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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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障碍解决方式包括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以及风险负担等多种形式。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广,介入时间早;风险负担和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相对特定。当多种方式同时适用时,需按照各自规则确定合同双方需承担的义务、进行利益分配。通过厘清各解决方式的适用前提以及各方式之间的关系,将合同障碍和障碍解决机制类型化,为当事人提供直观快捷的权益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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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1(1):52-58
“北库页岛利权”问题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战中 ,日苏两国调整关系过程中的矛盾焦点。苏联在国力暂时软弱情况下 ,为换取日本撤军被迫签定“利权”合同。随着国力的增强 ,特别是二战爆发后日本急于“北守南进”,苏联要求解除“利权”合同 ,最后在日本处于战场极为不利的形势下 ,“利权”合同被解除。日苏“北库页岛利权”之争 ,实质上是该岛石油控制权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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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