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法商法化的影响,部分人格权除本身为大众所接受的精神利益之外,其已经有财产权属性,于商业利用中产生了经济利益。我国尚未有完全立法,民法体系本身具有包容性和扩张性,对现有权利人格权进行内涵扩张解释就可以解决问题,无须引入美国公开权或创设新权利,对未来的《人格权法》建议采纳德国法统一权利模式。具体立法上应当从侵权请求权、不...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普遍确立的历史发展表明,近现代民法以制度形式规范的人格权,并不是立法者的一时冲动或心血来潮的结果,它是根植于反映人的主体性存在的应有权利系统中,是人的价值尊严的外在化结果。应有权利是人格权制度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4.
顾长河  张婧 《南都学坛》2013,33(1):86-91
私法环境权是保护和维持民众生活环境利益的权利,在发生权利受侵时,法律需要在私法主体之间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利益安排。私法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问题实质上解释选择问题,其结论不存对错之分,只有优劣之别,能够与现有民法体系和原则实现最大匹配的解释就是最优选择。私法环境权的确立会与物权、其他具体人格权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在适用法条时,应遵守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6.
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不是人格权效力的直接体现。人格权请求权行使的内容包括权利行使的一般条件和方式。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体现在弘扬民法精神、健全民法权利体系、完善人格权立法体例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剖析及其历史的回顾,可以得出一般人格权是特别人格权的补充,是概括性权利的结论。一般人格权是人们认识到自身理性不足后的必然结果。民法典中只有一般人格权的宣示性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借鉴德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在司法中积累适用一般人格权的原则和标准。一般人格权对于特别人格权而言具有“正法”和“补充”功能。  相似文献   

8.
受教育权旨在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利益,以确保其公平地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实现自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提升。我国《宪法》第46条将受教育权确认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据此,受教育权具有私权化证成的基础。受教育权的民事权利构成,可表现为以“主体意志”为权利对象、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以“接受教育”为权利内容。受教育权的宪法维度,意在以宪法路径予以权利化保护;受教育权的私权维度,意在以民法人格权路径实现权利化保护。受教育权的人格权化意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受教育利益自主性保护,进而弥补当事人因受教育权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性、财产性损失,回归该权利的利益保护本质,实现其立法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9.
论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及诋毁使用等。判定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责任方式,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0.
人格权规范在性质上属于行为规范。然而,较之物权法规范和合同法规范来说,它在命令和引导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方面的作用很不明显。因此,人格权规范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对行为的具体指导,而在于对人格权的宣示。正因为它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人格权规范的表达以"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为主。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其他的人格权规范表达大多可以根据逻辑关系从中推导出。因此,如果有些人格权规范在表达上没有特殊价值,那么可以将其删减。在民法典体系中,人格权规范需要进行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它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以及法条之间关系所导致的精简程度,最好将人格权规范置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相似文献   

11.
罗马法、近代的法德两国民法典均未承认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以及人的伦理价值出现由内向外扩张的倾向等因素,人格权制度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从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人格权双重属性的角度看,支配性为人格权属性之一。人格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权,以生命权为例,现在越来越显示出积极权利的属性,这同样体现了生命权的支配性。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支配应受到正当限制,但这不能完全否定人格权的支配性。  相似文献   

12.
商事人格权是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它与民事人格权有着很大的差异,关键在于它具有民事人格权所不具有的财产价值.这种财产价值与一般的财产价值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价值评定也应遵循特殊的规律.商事人格权与民事人格权相区别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的财产价值.  相似文献   

13.
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安全等和人相关的最广泛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穷尽性等法律特征。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等功能。法人不应该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对于人来说是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关怀,而劳动法的初衷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当前,劳动者人格权保护存在民法和劳动法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因秉承的理论依据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三种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认为法律属性上的区别不应成为法律适用上的门户之见,劳动者人格权应当由劳动法统一调整。但是,目前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权利依托和制度安排,因此可以采取权利—制度的立法技术在未来的劳动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5.
一般人格权是具有“一般条款”性质的“框架性权利”。法律确立一般人格权的根本目的在于补充人格权的立法漏洞。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格伦理主义和绝对权法定主义之排除,其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伦理意义”的自然人,而法人不是伦理意义上的人,不具有伦理人的尊严,因而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利,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对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的确定,属于一项补充法律漏洞的作业。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是无法也不应该事先确定的。  相似文献   

16.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7.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巳提上立法议程,在探讨其编纂的讨论中,关于人格权的立法是其展为重要的问题之一。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学者们提出的四条思路,可以得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单设人格权法编的结论。其大致的内容有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其他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等。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将一般人格权作为口袋条款,将生活安宁权、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纳入一般人格权案由下进行裁判。这种处理方式表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泛化和滥用的倾向。为更好地识别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的边界,可以分两步走:先对权益进行类型化检测,以分析该权利是否已被其他法律识别;再对权益识别作必要性分析,以判断该权利是否应当归一般人格权管辖。  相似文献   

19.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主要包括身心健康权、清洁空气权、宁静权以及阳光权等。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欣赏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的精神性权利,是一项社会性私权。其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并进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为权利被侵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20.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