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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个人信息权益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其规范基础体现在宪法、民法及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传统的法律保护模式下,基于个人本位和事后救济形式的私法保护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公法保护模式成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必要形式。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模式的构建,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依据及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从国家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入手,构建全面高效的公法保护制度,实现个人保护与国家保护的结合。  相似文献   

2.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表面上看,该说着重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但实质而言,人格权说不仅会导致传统理论的崩溃,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再界定.从现有的权利体系和个人信息体现的利益来看,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财产权不失为科学之举.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是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独立的人格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予以确认,同时,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专门保护,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应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或制定一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单列章节进行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匿名引发网络侵权行为加剧,实施全面网络实名制又面临诸多困难,实践证明有限网络实名制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限网络实名制包含实名领域有限、实名方式有限及必须实名的领域。如何解决有限实名引起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侵犯的问题,急需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确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尽快建立健全有限实名网络中个人信息的全面、系统的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该种权利除了体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外还囊括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包舍着对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二者缺一不可.当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二元利益的保护存在多种保护路径,但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架构.因此,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依靠侵权法保护路径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全面救济.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意识薄弱,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活动不规范,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增强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8.
9.
随着人们对个人信息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传统条件下的立法主要针对隐私利益给以保护的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彰显使得人们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权利加以保护。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以控制自己的信息。因而迫切需要从原有的对隐私利益的消极被动的保护模式过渡到全面积极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0.
当今数字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易于受侵害.2021年制定并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第47条在制度层面引入了删除权,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数字记忆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路径.在该法制定过程中,有关学者研究过与删除权密切相关的被遗忘权,并且就被遗忘权与删除权的关系进行过讨论,概括为相同说、相异说、包含说和竞合说.然而,已有研究成果表明,被遗忘权的价值特征可以弥补删除权之不足.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善过程中应当以相异说为基础,明确删除权与被遗忘权之间的边界,待删除权实施平稳后,引入有限度的被遗忘权,以此实现删除权与被遗忘权的并存共生,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在快速探索与不断完善之中,但迄今为止尚未对个人信息权的法益与性质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这为理论界的探讨与解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但目前理论界观点已较为明显地与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相脱节,将个人信息权置于民事权利体系下将弱化其应有功能,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信息化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权与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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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确立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但权利客体范围尚未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判断,应结合我国设立可携带权的立法初衷、数据的权属界分、关涉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考量。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具体设置上,应采取普适性规定与弹性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普适性规则下,可从“个人信息定义”“信息主体提供”“禁止损害第三方权益”等方面对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进行多层次限定,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最低标准。同时,可由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拟定自治细则,报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对可携带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15.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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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现有网约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模式面临碎片化困境,治理规范分散化且各有差异,多种治理思路和治理手段各自为政,无法形成治理合力,“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整体性治理是应对和解决治理碎片化的有效途径,坚持问题导向和消费者需求导向,完善治理中的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统一治理规则,整合政府治理职能,促进治理主体协同,创新治理技术手段,打造全方位、全流程保护网约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治理网络。  相似文献   

18.
基于“个人自治”的私法保护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数据时代下共享社会的有机性、个人信息标识性以及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性共同塑造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由此生成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预防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法保护路径,弥补了传统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路径的单一性、有限性、扩张性缺陷。但公法保护路径仍存在法理依据不明、个人信息专责保护机构缺失、信息保护节点导向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法规范体系,提出以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法理依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以加快形成我国公私并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9.
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与特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在民法的"隐藏"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概括"保护,刑法的"限制"保护,行业自律的"弱效"约束方面的不足,提出在民法中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刑法中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法律权利以及如何确立为法律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有争议。欧盟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及"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基于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利益博弈等原因,美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局部实践的力度逊于欧盟,并未在法律体系上将其明确为法律权利。我国应当正视欧美立法差异及其经验教训,充分认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可能性,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未来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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