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公司股东,尤其为中小股东主持正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员滥用公司权利。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只有直接诉讼的规定,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有关股东能依法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均是直接诉讼。任何股东,只要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未能获得分配股息、无辜剥夺投票权等,都可依据现有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等。然而,当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大股东利用…  相似文献   

2.
在现行的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出现了难以合理确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困境。而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立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辅助人。  相似文献   

3.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股东股权的重要内容,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对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正常合理化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清醒认识到,对于确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好的是“实践继受”而非“制度抄袭”,仍有待相关制度规定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以及维护经济秩序有序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逐步的探索,终于在新《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确立,本文将以我国的新《公司法》为例,对这一制度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促进公司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行简要的评析。  相似文献   

5.
苏妞 《决策与信息》2010,(10):94-9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宗旨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始于英国,现在各国(地区)公司法中大都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其具体规定各有不同,如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无公司法规范可以引用的难题。可以说是公司法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丰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古志辉 《管理科学》2012,15(10):37-58
以中国儒学的观念为基础,建立数学模型对普通法框架下的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获得了以下结论.首先,有效的小股东保护将导致控股股东持股随时间递减,而且这个结果与是否存在诉讼成本或者成本由谁承担无关.其次,如果诉讼成本不变,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将遵循自我强化的路径演化.如果罚金水平保持不变,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将导致诉讼成本随时间递增.这个结果并不会受到诉讼成本由谁承担的影响.最后,由小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承担成本将导致诉讼成本随罚金水平递增或者递减.  相似文献   

7.
我国2005年的新公司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防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利益的不正当侵害,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然而,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在制度设计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国外许多先进的立法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着重对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李娟 《经营管理者》2014,(28):225-226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设立程序简便、股权集中,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致使许多中小投资者越来越亲睐于有限责任公司。但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愈加频繁。由于股权转让关系到公司、股东和被转让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加上股东股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我国法律在对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规定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公司资本流动性较差,使得股权转让存在较大的风险。本文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分析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笔者认为能有效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修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及越来越多封闭式小区的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作为全体小区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的主体,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不健全,导致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担任法律顾问;二是代理各类案件的诉讼及申诉;三是被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四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五是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在以上的执业范围中,关于诉讼案件的利益冲突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而对于非诉讼法律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的避免律师在非诉法律事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对立法做出准确地理解和建立完善的专职律师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 ,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设置的。但仅实体法上赋予股东诉权 ,没有程序法上的配合 ,股东也难以实现诉权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在程序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的投资行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投资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即显名投资人、显名股东。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对隐名投资问题首次作出了法律规定,这对我们进一步研究隐名投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从隐名投资的存在原因入手,分析了法律对隐名投资的认可度、以及隐名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结尾时对构建隐名投资的法律和税收关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主要手段,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拟从诉讼代表制度背后的价值,即效率与公正原则出发,探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4.
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范;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东间协议等约定限制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本文通过对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及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阐述,通过法理分析,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提出保护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15.
随着欺诈诉讼的频现,各方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效力产生了质疑。本文根据自认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对处理与欺诈诉讼有关的案件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16.
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志光 《管理科学》2000,13(3):59-62
建立现代划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将是国企改革所不可逾越的问题,通过股东诉讼制度的一般分析,以及对一些国家股东诉讼制度的对比研究,试对我国完善股东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相似文献   

17.
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目前的立法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都以业主委员会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其原因在于没有弄清业主大会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在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8.
李青 《决策与信息》2009,(10):107-108
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一直以来都受到我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从诉讼上进行救济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尽管《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为此,本文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价值及其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183条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9.
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而使其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进行全面收购。法律之所以规定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纠正部分要约收购对目标公司股东可能赞成的不公平,尤其是为了避免出现歧视小股东的情况,使所有股东能获得公平的待遇。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对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也作…  相似文献   

20.
呆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现代公司体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各主体之间构成了分权并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但任何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可能是均衡的。不同于中小股东,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大股东的压制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关系中永恒的矛盾。如果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的时候能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则会缓解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控股股东往往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使权力,容易发生滥用权力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利益个体之间的摩擦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