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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公司一直都有公派员工出国培训半个月到一个月的传统,员工参加培训之前都要和公司签服务期协议,我们公司的违约金很高,为15~40万元不等。目前公司提供两个培训时间供我选择,一个安排在今年9月,一个安排在明年6月。一个同事建议我参加明年的培训,因为明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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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赵某是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8年8月1日到2011年7日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新世纪公司考虑到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8年9月出资1万元送赵某去参加就职培训.主要是由专门培训公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果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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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服务期未满,劳动台同应当续延 [案例回放]2005年9月,小朱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支付培训费用4万元,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但没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08年9月.小朱劳动合同到期,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有两年未履行,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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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违约金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如日本的劳动标准法、韩国的劳动基准法等。我国的《劳动法》只是在第19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必备内容中应该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条款,未明确规定违约金制度。各地对违约金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北京、山东、辽宁等地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任意约定违约金,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就可以适用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上海、江苏等地则将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已经打破地域限制,用人单位跨地域经营和用工、劳动力跨地域流动越来越普遍,亟需建立统一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统一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下面三个虚拟案例中小A的不同经历,全面呈现了《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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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长春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于2007年12月与X公司、学校签了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因出于个人原因,最近我想解除协议,但有一个问题:协议中约定了违约全2000元,这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呢?还是应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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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2007,(22)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组织专家以实用案例形式编写了《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用》一书。本书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围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的选人、育人、用人、留人、裁人各环节,有针对性地搜集整理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培训协议、违约金、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或编写模拟案例,深入浅出地解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形象、直观地展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应做出的调整,以避免因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缺陷给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带来高昂的成本,并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刊自本期始将选载书中部分实用案例及经典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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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了留住人才,单位往往出资对部分员工进行培训。但培训后,有些员工在服务期未满之前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很多,其中因单位违约导致员工不满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具有典型性,请看下面这个案例。钱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做技术工程师,2000年3月由公司出资至某高校脱产培训半年,培训前双方签署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钱先生必须回公司工作,服务期为3年。培训结束后,钱先生回到了公司。但2002年1月以来,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不断下滑,钱先生的工资经常被拖欠,有时甚至被以种种莫须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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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很多企业担心,该法的一些条款会给企业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困境,影响竞争力,所以社会上不断传闻"一些企业在趁着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炒掉部分员工".不管此事是否属实,它暴露出了一个问题,相当于给每个员工都提了个醒,即员工个人在资本强权和就业压力下,如何保持自己的竞争力,使自己的职业生涯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寄希望于外部力量的保护.让自己的事业永葆青春,除了需要有在同一个单位埋头苦干的勇气,还需要智慧的跳槽.本期"职场讲坛"特邀嘉宾张文贤老师通过对一些职场案例的解答,给我们以指导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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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从2005年9月至今在一家私人贸易公司上班,2005年11月份时公司给员工办理了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那时工作未满三个月所以没办也没有签订合同。之后我曾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他以各种理由回绝了。我也曾向相关部门咨询过此事,说要签订合同才可以办理社保。请问:我们事实存在着劳动关系,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补缴2005年至今的社保及医保等费用的要求?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又应该做哪些准备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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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新员工还是老员工,都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而员工培训费支出问题常常引发一些纠纷,本文将从两个典型案例来帮助读者解析培训费该不该支出。未参加培训,员工无权要求培训补偿【案例】半个月前,我所在的公司工会为进一步提高中层干部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组织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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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跳槽时,公司总是怪罪员工不够忠诚,但是怎样才算忠诚,忠诚的背后需要什么去维持?也许国内很多企业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当企业忽略了一些平衡的支点,往往酿成关键员工的流失,招聘容易保留难,人员流失其实是公司的损失.在我的所见所闻中,由于员工跳槽企业遭受损失的不下百起.著名公司思科收购了一家公司后,又卖掉了一个部门,伤害了一些重要员工,3个月后当公司想要开发相关的新产品时发现,那些关键的员工已经离职了.一家上海公司由于员工集体跳槽,公司两个星期不能正常营运,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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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遥遥无期.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却不支付补偿金……现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还存在种种盲区.总是时不时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尴尬和遗憾。年关前后,是跳槽的高发季节。职场人士在告别老东家握手新东家之际.如何应对一些常见的“甜蜜陷阱”?《劳动合同法(草案)》又有哪些维权利器值得期盼呢? 北京恒格劳动顾问事务所付迎涛律师.中国劳动争议网资深编辑郭美先、《职业》劳资关系专栏记者洛石联合推出劳动合同新年维权手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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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2007,(28)
《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很多企业担心,该法的一些条款会给企业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困境,影响竞争力,所以社会上不断传闻"一些企业在趁着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炒掉部分员工"。不管此事是否属实,它暴露出了一个问题,相当于给每个员工都提了个醒,即员工个人在资本强权和就业压力下,如何保持自己的竞争力,使自己的职业生涯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寄希望于外部力量的保护。让自己的事业永葆青春,除了需要有在同一个单位埋头苦干的勇气,还需要智慧的跳槽。本期"职场讲坛"特邀嘉宾张文贤老师通过对一些职场案例的解答,给我们以指导和启示。张文贤先生是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博导企业效率研究所所长、上海博达进修学院院长,在职场与职业规划方面也颇有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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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
[回放]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前围绕《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出台,争议不断,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立法机关一个月内收到了19万余条意见,这个数量甚至超过《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也获得通过.两部法律都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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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过去HR的游戏规则,一切要从零开始……于是所有矛盾的焦点都到了HR身上.
多一份了解,会给我们很多的答案.首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