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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精神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以保证其正常生长发育的需要,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特殊情况下,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兄姊对未成年弟妹生活上所给予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后两种情况下的抚养,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且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死亡;兄姊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  相似文献   

2.
从过去到现在,新疆地区的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或“子女××随××生活”.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它混淆了抚养与监护的概念,是长期以来轻民思想在民事立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  相似文献   

3.
雷春红 《理论界》2006,(8):86-87
子女成年之前父母抚养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父母离婚或分居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对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仍需负抚养义务等问题,美国抚养法律规定得较为详尽。借鉴其经验,补充我国立法的不足,以促进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苏秦兄弟排行及事迹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战国史上的著名纵横家苏秦、苏代、苏厉三弟兄,孰兄孰弟,纷纭众说,迄今无定论;关于他们的事迹,史书上也记截不一。现依据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以下简称《帛书》)提供的新证,来初步探讨这些问题。苏氏三兄弟的次序,据《战国策·燕策一》曰:“苏秦死,其弟苏代欲继之,”“苏秦弟厉因燕质子而求见齐王”;《史记·苏秦列传》说:“苏秦之弟曰代,代弟苏厉,见兄遂,亦皆学”。史、策所叙,似颇相表里。但清代学者梁玉绳在其《史记志疑》中提出了疑问,近人也意见不一。唐兰先生认为:“《史记·苏秦传》说苏代是苏秦之弟,事实上苏代当是兄”;诸祖耿先生继续坚持“苏秦的弟弟苏代”,“苏厉就是苏秦的弟弟”的说法;《帛书》的注释者说:“苏厉是苏秦的兄或弟”可见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5.
女媭为屈母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读《离骚》,会碰见“女媭是谁”的问题。据我所知,答案不外有这么几种: 一、屈原姐。王逸《楚辞章句》云:“女媭,屈原姊也。”后来注家附和者颇伙。二、屈原妹。这是由吕后(媭)的妹妹叫吕媭而附会的。钱绎《笺疏》:“《易》:‘归妹以须’,《疏》引郑《注》:‘……屈原之妹名女须。’《史记·吕后纪》:‘太后女弟吕媭’……是妹亦称媭”。可见首倡其说的是大名鼎鼎的郑玄,但附和者却寥寥无几。  相似文献   

6.
胡珺 《家庭科技》2014,(5):43-43
正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  相似文献   

7.
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 ,可从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负担扶养义务、子女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等方面加以分类。继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应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是否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由法院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判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虽然对监护人的顺序、范围和职责做了原则规定,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一些具体法律关系问题并不明确。如离婚案件中已离婚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职责要不要明确?如何确定?享有监护资格与实际行使监护职责能否混同等?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是由离婚家庭的特殊形式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在一般家庭,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行使监…  相似文献   

9.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以来,在过去的二十年的贯 彻 实践中,婚姻法对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值此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机,就婚姻 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 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此条文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10.
所谓收继婚就是娶寡嫂或后母的习俗。我国古代各民族实行族外婚和确立父权制后,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也是夫家氏族的成员。这些嫁到本氏族的女子,有的是枪来的,有的是用财礼聘来的,因此夫死后妻要改嫁,多嫁给夫系家族成员,不使家族财产外流。收继婚也能防止部落离散,保存本部落劳动力和确保后代的繁衍。收继婚的内容主要包括:兄死之后弟收兄嫂为妻,父死之后子收父妾为妻,堂表兄弟之间在兄弟死后对寡妇的继承,姐死娶妹等。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汉族就有收继婚习俗。如《左传》载:“晋侯燕于贾君”。晋侯即晋惠公,贾君即太子申生之妃,亦即惠公之嫂,这便是弟由燕而纳嫂。《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即庆父,是鲁庄公的弟弟,哀姜即鲁庄公的夫人,即弟妻嫂。这种收继婚事例史书不绝于载。如隋炀帝纳父之妃宣华和容华两夫人;武则天原为唐太宗的才人,后被太宗儿子高宗收为皇后。 至汉代我国北方阿尔泰语系原始突厥语族、原始蒙古语族和原始满洲—通古斯语族诸民族就有收继婚的记载,收继婚是我国北方民族普遍存在的婚俗。现据文献资料按语族分别简述之。 一、原始突厥语族各族的收继婚 匈奴,亦称“胡”。战国时分布在燕、赵、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12.
《辞源》第一册p197“伯”下列八个义项,其中:父亲的哥哥。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古人皆呼伯父叔父,而今多单呼伯、叔。”《辞源》第一册p452“叔”下列七个义项,其中称呼。1.父之弟,也指与父平辈,而年龄比父小的人。见“叔父”王力《汉语史稿》下册p506:“在上古时代,表示父亲的兄或弟要用‘伯父’或‘叔父’,不能单用‘伯’、‘叔’。到了中古时代,才能用‘伯’、‘叔’来代表父辈。例如:梁周兴嗣千字文:‘诸姑伯叔,犹子比儿。’”《汉语史稿》与《辞源》,引例最早为梁周兴嗣之《千字文》,而《千字文》乃字书,迫于四字一句,缩简称呼也未可知。《颜氏家训》为隋代文献,亦失之过晚。就本人所见,伯父、叔父单呼为叔、伯,于东晋、刘宋时已然。  相似文献   

13.
“尊兄往来南北,当有所遇,实证据处,幸——示我!弟虽不敏,尚能削骨沥血,乞半偈书,作将来净因也”(1245页、《王则之宫愉》) 笺:“[乞半偈书]半偈疑为王稚登,见本卷《王百谷》”。按:对文义的理解及句读,似俱误。“半偈”,不能指为某人,更不是王稚登。“书”,指书写  相似文献   

14.
沈括是我国北宋时期一位名闻中外的科学界翘楚,其《梦溪笔谈》为世所推重。由元丞相脱脱等主持修撰的《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在关于沈括亲属的记载中有明显舛误,应予更正。《宋史·目录》“沈遘”条载云:“沈遘,弟辽,从弟括”。《宋史·卷三百三十一·列传九十》:“沈遘,字文通,钱塘人。……举进士,廷唱第一……以父扶坐事免……卒,年四十,世咨惜之。弟辽,从弟括。”按:“从弟”当作“从父”。上文载沈遘正当官运亨通之际,“以父扶坐事免”,可知沈扶为沈遘之父。稽诸史籍,沈扶与沈括是亲兄弟。沈遘之祖母许氏是苏州吴县人,据《苏州府志》,《吴县志》、《曾南丰集》等载,许氏出身书香门第,相夫有道,教子有方。生育两子——沈扶、沈括,“括以文学贵显,名重当世;扶入仕亦有吏材,其幼皆母自教之。”《吴县志·卷七十六》记载更明确:“沈遘,字文  相似文献   

15.
《史记·管晏列传》中“上服度则六亲固”一句,古今学者有种种诠释。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两家:唐代尹知章《管子》注:“上行礼度,则六亲各得其所,故能感恩而结固之。”唐代张守节《史记正义》:“上之服御物有制度,则六亲坚固也。六亲,谓外祖父母一,父母二,姊妹三,妻兄弟之子四,从母之子五,女之子六也。王弼云:父、母、兄、弟、妻、子也。”该句出《管子·牧民》:“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顺民之经,在明鬼神,祗山川,敬宗庙,恭祖旧。…  相似文献   

16.
《天问》“兄有噬犬”节索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楚辞·天问》:“兄有噬犬,弟何欲?——易(夷)之以百两,卒无禄!”《天问》关于人事的部分,疑据楚史《梼杌》或《坟》、《典》之书,作节略并加以艺术的再创造,故叙古史特详。清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引贾逵曰:“梼杌,……谓鲧也。”夏、楚同为龙图腾族,故楚人视鲧(舷)犹本族的英雄,并进而以鲧名其国史。《天问》特详“夏史”,盖由此也。  相似文献   

17.
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属于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纳税人的权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不强与纳税人对权利问题认识的不清,有着一定的关系。按照基本法理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纳税人不仅仅是义务主体,纳税人的权利也不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利。“公共财政”既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就应该在“公共财政理论”而不是传统“国家分配理论”的框架下来认识纳税人的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   

18.
“旦”在戏曲中指女性角色,其义众说纷纭:明人徐渭认为,宋时妓女以乐器置篮中担之以出,日“花旦”,后因省担为旦(见《南词叙录》);胡应麟则认为戏曲角色之命名皆系反语,“妇宜夜而命以旦也”(见《少室山房笔丛》);清杨恩寿则有“所谓旦者,乃司乐之总名”“以优之少者假扮为女”之说(见《词余丛话》)。戏剧史家周贻自认为,“旦”系“姐”字演变而来。顺序是先有“姐”,由“姐”讹为“妲”(宋杂剧有《老孤遣妲》、《双卖妲》、《槛哮店休妲》,“妲”皆“姐”之讹),再由“妲”简笔为“旦”(金元院本有《旦判孤》、《酸孤旦》,《老孤遣旦》)。(见周贻白《中国戏曲论集》)。笔者近来翻阅资料,却发现戏曲中的“旦”,乃渊自古代西域少数民族之艺术结晶,系古代胡语之译音。  相似文献   

19.
许广平在《鲁迅年谱的经过》(见《宇宙风乙刊》第三十九期,一九四○年九月出版)一文中曾说:《鲁迅年谱》是“三个人执笔,许先生总其成”。她引用了许寿裳给她的一封信:“年谱第一段(自一岁至二十八岁即至一九○九年)已由岂明兄[按:即周作人]编来,……第二段(一九○九一一九二二)[按:“二二”疑为“二五”]由裳动手,……至于民十五(一九二六—一九三六)至逝世十年间,则请弟代续,将来署名仍用裳名可也。”就是说,《年谱》中一九二六—一九三六年部分,许寿裳请许广平执笔。这部分也的确为许广平所写。许广平在文中曾提及许寿裳把《年谱》的第一、二两部分寄给她看,并把这两部分  相似文献   

20.
“骚雅命难达,江湖迹易孤。步兵虽嗜酒,倘亦恨穷途!”(96页,《忆弟》其二) 笺:“[步兵虽嗜酒]中道嗜酒善饮,宏道《觞政》评为:‘如狄青破昆仑关,以奇服众’。”按:理解诗意以误。袁中道少以才气任侠自负,但两兄已成进士,他连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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