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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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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包庇罪     
包庇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是指袒护或掩护(坏人、坏事 )。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了对坏人坏事的查处 ,使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给社会造成了隐患。因此 ,对坏人坏事的包庇行为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刑法虽然有关于包庇罪的规定 ,但是尚存许多问题 ,本文试就有关包庇犯罪的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以供批评。一、现行刑法对包庇犯罪的规定  现行刑法第 3 10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  相似文献   

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是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客体、形态、故意方面不同 ;二是与窝藏、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赃物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对象、行为、故意方面不同 ;三是与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方面不同 ;四是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理论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称直接故意;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称间接故意.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同于通常所理解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侥幸心理.”犯罪的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寄希望于偶然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试举一例:××省治淮指挥部在赶修××水库时,该工程工作人员某甲已发现悬崖处石壁破裂,随时有坠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马上下令停  相似文献   

4.
中美刑法间接故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明知是美国刑法犯罪心理的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质、行为所要在实际上产生的结果、以及伴随条件的明确认识。犯罪明知与犯罪目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轻率等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都有区别。犯罪明知与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为前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准必然性;而后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者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区别为放任的意识程度不同;并且前者更强调认识因素的支配作用;由此提出我国刑法间接故意的应然定义。  相似文献   

5.
刘传刚 《理论界》2000,(2):55-55
1999年 1 0月 2 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针对 1 997年刑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作了《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新时期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需要。根据这一说明 ,将要在《刑法修正案》中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弥补了现行刑法中的一个空白。同时 ,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将扩大规定。这一规定 ,增加了犯罪的种类 ,也就意味着增加了惩罚犯罪的范围。将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  相似文献   

6.
罗蕾 《理论界》2014,(3):90-9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其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为主观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里的"明知"指明确知道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产品缺陷,而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结果的明确理解。同时,"明知"不仅包括恶意和一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括"准故意"即重大过失在内。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违反召回义务的,亦可构成上述"明知",并在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一种特有的刑法评价。明知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有无违法性认识、或有无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引入违法性认识的概念是不合适的,刑法学界的通说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着理论上和适用上的不能忽视的缺陷。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应是危害性认识,这将判断故意犯罪的标准降到了一个普通人可以正常理解的标准,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性认识的不当性,也将社会危害性可能忽视的个人法益保护的漏洞加以了填补。  相似文献   

9.
于洪伟 《学术论坛》2005,11(6):107-109
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刑法学界对其主观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是否包含间接故意。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坚持责任主义,禁止严格责任的适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应当明知持有物品的性质。  相似文献   

10.
职务经济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报体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也有人称之为权力犯罪。权力犯罪是导致腐败和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历来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因此,研究、揭示职务经济犯罪的心态,对于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惩治腐败,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一、职务经济犯罪的心态特征职务经济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又系智能型犯罪,因而其心态表现和行为方式较之其它经济犯罪具…  相似文献   

11.
王树勋 《理论界》2004,(5):263-263
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将被告人贪污犯罪后所得用于给领导送礼、招待等费用,认为是“合理开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1.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侵犯的客体。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变成由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犯罪就已构成。2.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由于法制不完善和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以贪污贿赂犯罪为突出表现的各种经济犯罪也日益抬头。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一类经济犯罪。它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支柱…  相似文献   

13.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总的来说是比较明确和容易确定的。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犯罪分子都意识到并不是他单个人在实施犯罪,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单独犯罪意图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4.
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相似文献   

15.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 389条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 :一是典型行贿 ,即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腐败官员、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但是 ,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 3月 ,两高联合发布通知 ,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 ,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 ,一手软”的现象 ,其中《刑法》对该罪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7.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普通的刑事犯罪,与一般主体平等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抢劫、交通肇事的,在定罪量刑时,并不考虑其身份的特殊性从重或者从轻处罚,而是和普通公民一样处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普通刑事犯罪时,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例…  相似文献   

18.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20.
论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及控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究其原因,刑讯逼供是我国几千年法文化的“遗产”,是国家主动追诉犯罪制度滋生的毒瘤,是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和多方追求口供的结果。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要保证公约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必须构建与现代诉讼制度相适应的以正当程序为核心的诉讼理念,重构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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