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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适用条件是假释制度的核心.我国应取消《刑法》第81条第二款关于假释适用对象的限制,对累犯及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特殊犯罪设计更加合理的假释适用条件;区分初犯、再犯、故意犯、过失犯等情形,科学设定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通过设计科学而易操作的评价标准、严格的评价程序等,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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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着眼于打击犯罪,我国假释适用率一直非常低,假释力度严重不足.然而,近年来国际上诸多国家的假释率一路走高,提高假释率已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笔者以为,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随着社区矫正组织的广泛兴起,修复性司法已逐渐获得社会认同,对我国假释制度进行适度调整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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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一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6):23-24
再犯预测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之一,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科学性和行刑社会化的社会背景之下,再犯预测的意义和功能日益彰显。而国内此类研究数量很少,既有的研究却问题很多。在对历史上一些重要的再犯预测研究案例整合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厘清了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并指出了再犯预测中四种选样方法的各自的优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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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减刑、假释具有满足刑罚目的要求、契合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价值蕴涵。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减刑与假释适用程序相同,笔者认为,减刑属司法权范畴,应由法院审理决定,并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假释属行政权范畴,应由执法监督机关依法核定,并应符合行政程序的内在要求。因而对于减刑、假释应按其性质设置不同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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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3条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的问题,无法作为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的直接依据。根据刑罚的目的和有利于受刑人的原则,10年是假释考验期的上限,在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限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十年和剩余刑期中选择一个较短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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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假释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在总结历史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对假释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由于我国假释制度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假释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假释率很低。从假释的本质、假释种类、假释适用范围、假释的实质条件和假释决定权配置等方面,为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做出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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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本文从审判实践人手,遵循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化原则,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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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我国假释率超低之困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极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假释率超低,有悖于世界行刑现代化方向.假释率超低是诸多原因纠结的结果,如假释被设计为国家对罪犯的恩惠、假释的实质条件抽象且难以把握、不合理的禁止性规定、人为设定假释比例和倒查制度的影响、假释后监督"虚化"带来的压力.走出假释率超低的困境,需要将假释设计为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所应享有的一种权利,细化假释的实质条件,取消假释的禁止性规定,摒弃比例限制和倒查制度,强化对被假释罪犯的有效监督和扶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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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和再犯制度都是我国现行的具体刑罚制度.对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缓刑犯在缓刑期之内和之后再犯新罪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涉及如何适用再犯制裁规则的问题,但是刑事立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相关问题的理论现状和司法操作又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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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死刑限制措施探析——兼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等替代措施。美国限制死刑的措施值得我国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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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终身监禁立法规定的特殊性,其刑罚属性可以从三个角度分析:终身监禁的适用以死刑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死刑;为了宽大并减少死刑的适用,立法者以自由刑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从执行方式看终身监禁属于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入刑是我国反腐形势的需要,是减少死刑适用的合理选择,是国外刑罚经验和中国传统智慧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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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假释制度运行体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对假释制度现有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以有关制度规定为切入点,同时分析现行假释制度的审批体制和程序,结合国外有关立法例和我国理论、实践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指出现行机制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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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减刑假释规范制度在逐步完备的同时,也对罪犯进行了实质化改造,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减刑假释经历了确立期、定型期和快速发展期三个主要阶段。总体而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系统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程序制度失范等诟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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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罚执行"轻向变更"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执行“轻向变更”是指对被判监禁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中对其所处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作轻于原审判决的变更。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刑罚执行轻向变更制度还未臻完善。比较而言,我国应在逐步完善假释、减刑、监外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以假释为主,减刑和监外执行为辅的刑罚执行轻向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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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缓刑考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滞后 ,一直是影响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与 1979年刑法相比 ,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虽然有了明显进步 ,如增加了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事项的规定 ;缓刑考察机构由 1979年刑法中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改为公安机关 ;撤销缓刑的情形更具有层次性 ,由 1979年刑法中的只有犯罪人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改为三种情形 ,即再犯新罪、发现旧罪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等。但是 ,有关规定在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我们认为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 ,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尚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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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权性质的新认识与行使机关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理论和现行制度都将假释权定性为司法审判权 ,对此应重新认识。假释行为不存在司法判断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因此假释权本质上不属于司法权而属于行政权 ;假释权的主动性、效率优先性、非交涉性和注重结果的实质性都说明假释权的行政性十分明显。假释权由行刑机关行使 ,对于完善司法体制、避免责权分离、充分发挥自身功效、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