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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中国银行:你行《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银人[1997]2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障你行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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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7)
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问,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问和平均周工,作时问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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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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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3)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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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的工时制: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在实践中均存在着争议,对此,笔者对不定时工时制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加以厘清和解析,希望能对有相关需求的朋友以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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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
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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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上看,加班包括工作时间延长的加点以及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没有休息日的加班问题,超过周期工时的,均按1.5倍另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下,一般不存在加班问题,但法定节假日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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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周平均44小时的新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从我国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出发,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符合国际惯例。新工时制度实施后,企业的工资提取与工资支付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谈一些想法。一、新工时制度与企业工资总额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条件是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能因实行了新工时制度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所以,职工收入不降低是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是企业工资总量不减少,在这里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因实行了新工时制度而调整。由于我省企业工资总额的决定形式大体上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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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原告张悦与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外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7日,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9月10日,被告北京外企公司实习特殊工时的审批获得通过,期限三年。2013年12月27日,被告再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同年12月30日审批通过,期限三年。原告认为2012年9月10日审批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审批,双方应按照标准工时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