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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和变革以“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之间的张力为基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倾向。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合同义务到现代国家干预主义和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的现代合同义务反映了合同义务走向道德化、理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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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是债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债体系的组成部分,税收之债与私法上的金钱之债一样均存在不履行问题,将其类型化有助于提高不履行法律规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私法之债相比,税收之债的履行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和加害给付的情形。因此,借鉴私法之债不履行态样,本文将税收之债不履行类型划分为不为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具体形态。由于税收之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因此,尽管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形态类型与私法之债不履行并无不同,但在不履行的法律效果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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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青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6-59
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应该清楚认识到,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是目的。如果忽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作用和交易双方的自由意志而对其随意限制,则必然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限制太大就会挫伤交易双方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政府等主体如果随意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缺乏必要的监督,则必然会产生滥用权力与腐败。在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时,有必要做到正当限制与谨慎限制。正当限制即政府等主体在限制合同自由时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谨慎限制即要求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要把握好“度”,畸轻畸重都将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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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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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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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实现,成为近代私法自治的核心。合同自由原则随着社会发展,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实际上是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真正发挥。合同自由原则受限制的理论基础及其实际运用中的作用,更好地说明了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出自由原则的精髓,并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突破,使合同自由原则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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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宏川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7(3):3-9
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合同权利转让性质的若干观点,指出了这些观点的相应缺陷,提出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是‘要因合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民法理论探讨了不能让与和限制让与的合同权利,进而论证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进行了说明,最后把合同权利转让与相关法律制度如其与“债权之交替变更”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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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教育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超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2):229-232
从教育合同的双重概念分析入手,阐述了教育合同的特点与性质,进而论及教育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最后剖析了教育合同的履行完成和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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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方式适用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 ,因对方违约而受损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 ,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违约救济的两种主要方式 ,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各体现了不同的功能。两大法系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在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有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两大法系在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态势。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我们深入检讨进而完善我国的合同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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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静春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6-90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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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碧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7):55-59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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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成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这一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针对目前在法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韩世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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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珍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19-21
劳动合同有效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有时需要通过劳动合同变更使劳动合同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变更与民事合同变更的区别、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劳动合同变更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崔甜甜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2):44-46
解除权之有无和行使与否与减损措施存在诸多联系和矛盾,二者应当在减损措施合理性标准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协调。在非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时,其减损措施也不得否定整个合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时,解除权的行使与否不是非违约方为减损行为的前提,积极行使解除权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要依据事实情况而定。替代安排作为减损措施的一种也不以解除合同为条件,但应当符合"合理措施"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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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1):16-24
国际合同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实质性联系的合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罗马万民法到中世纪商人法再到冲突法及至统一私法的沿革,其实质是在寻找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适当法”;“适当论”是对以往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的扬弃,更是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和现状的抽象和解释;以“适当论”为根据,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国际合同法是一个冲突法与统一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可或缺、相互倚重的有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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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自由与民主的商品交换经济。作为包含着自由、平等、民主、协商等诸多品格的契约精神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中国社会,契约精神严重缺失。中国要实现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进步,就必须培育契约精神,实现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并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